职业伤害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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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职业伤害保险,案例,2006年3月某汽车有限公司职工杨某下班途中,搭乘同事的摩托车回家,行至离家尚有1里地时杨某下车此时,杨某家的方向在下车地的北面,杨某行走路线是向西步行当沿着与回家相反的方向横穿公路时,杨某被机动车辆撞伤,肇事者逃走杨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杨某为左额颞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枕肿。2006年4月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认为:杨某遗留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每月一次以上;轻度智力缺损及性格改变,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分别符合3级、7级伤残。,讨论题,1.杨某下班路上绕道回家能否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能否认定

2、为工伤?2.如果杨某被认定为工伤,应当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第一节 工伤保险法的基本原理,一、职业伤害与工伤保险职业伤害,指因职业原因导致的健康损失和经济损失包括 因突发性生产事故等导致的伤害 因工作环境原因侵害工人健康造成的职业病职业伤害的主要特点:职业伤害是大工业的产物职业伤害包括个体伤害(如意外事故)和集体伤害(如矿山事故),日常伤害(如职业病)和意外伤害(工伤事故)等多种形式职业伤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健康,其损失包括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occupational insurance),是指职工因工而致伤、病、残、死亡,而依法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

3、制度抵制职业伤害风险的保障制度经历了两个历史阶段:(1)雇主工伤保障 雇主保障即由雇主筹集资金和管理的工伤补偿计划 19世纪80年代,早期工业国家开始确立“雇主无过失责任”和“雇员无过失赔偿”工伤保险制度,以补偿雇员的健康损失和劳动力损失 职业伤害的特点决定单个雇主的风险补偿能力很有限,如矿山事故进入20世纪以后,雇主自发联合起来建立多雇主计划,(2)社会工伤保障,社会工伤保障即统筹基金和公共管理的工伤补偿制度。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单雇主计划和多雇主计划促成雇主责任保险在商业保险市场产生但是,商业保险的逆向选择决定其不能满足雇主分散风险和雇员得到合理补偿的要求社会工伤保险就成为客观需要和

4、必然事实社会工伤保险法规定雇主缴费责任和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的诉讼程序、支付条件和支付标准。,二、工伤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即规范工伤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工伤保险法的主要特点:(1)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历史最悠久、使用最广泛的法律制度(2)调整对象包括两项风险,即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保险(3)职业伤害保险的受益人首先是职业伤害的受害人,只有经过严格科学的鉴定,才具备领取职业伤害津贴、待遇和补偿的资格(4)工伤保险法的主要内容涉及工伤保险计划的资金筹集、账户管理、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5)职业伤害保险法的主要特征:雇主责任原则,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和伤害补偿责任;雇主责任依企业风险程度和工伤事故发生

5、率分级承担。,三、工伤保险法的历史发展19世纪末期,工业国家开始建立社会工伤保险法律制度,逐渐完成了由雇主责任制向社会工伤保险制度的转变过程 德国在1884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法,意大利在1898年,法国在1898年业颁布了工伤保险法德国在1925年制定了职业病保险法 法国于1919年制定职业病保险法 英国、荷兰等国家将工伤保险立法和医疗保险立法协调发展 很多国家的工伤保险立法名称即职业伤害保险法(occupational insurance law),规定工伤保险的相关内容的国际劳工公约有:第12号农业工人赔偿公约 第17号工人事故赔偿公约 第18号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第19号本国工人与外国人在工

6、伤事故赔偿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公约 第121号工伤事故津贴公约,我国于20世纪50年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颁布的工伤保险方面的规定主要有:1957年2月28日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财政部、原劳动人事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修订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1996年8月,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等。,我国工伤保险法的历史发展,三.工伤保险的功能与作用,(一)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二)保障工伤职

7、工职业康复的权利(三)简化法律程序,减少纠纷(四)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五)促进工伤预防(六)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社会生产 事前:预防工伤事故事后:补偿工伤损失 伤残(职业病事后)康复最终: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社会生产,第二节 工伤保险法的主要内容,一、工伤保险法实行的原则,早期职业伤害补偿以雇主责任为主,保险责任为辅,现代以社会保险为主,雇主责任为辅 1、雇主责任原则 雇主责任即雇主的安全生产和风险补偿责任,职业伤害发生后雇主即使没有任何过失,也应当对因工致伤、致残、致亡的劳动者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和伤害赔偿责任。安全生产设施和职业伤害赔偿是机械化大生产的成本因素之一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生产设施是雇主的

8、责任,建立共担风险的保险基金是雇主的义务(除意大利以外,各国立法均规定由雇主缴费)对于已经发生的职业伤害事实,即使雇主没有任何过失和直接责任,也应当承担善后处理和经济赔偿责任,2、无条件赔偿无条件赔偿即对遭受职业伤害的工人,无论其个人有无违反操作规程的因素,均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和得到必要的医疗服务待遇因为职业伤害使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经济收入甚至生命受到损失,他们的生活将面临危机工伤保险是对其经济、健康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补偿工伤赔偿与纪律处罚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违反操作规程,可以受到纪律处罚和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绝不能以扣除伤病津贴的方法惩罚受害人,3.补偿与预防和职工康复相结合完整人理论(the wh

9、ole man theory):仅给予补偿,是事后的、被动的、消极的、部分的补偿应将补偿与预防和职工康复结合,提供康复保健服务恢复劳动能力,使劳动者重新成为完整人是对受害人的损失更积极、更深层的补偿,二、工伤保险的特点,(一)遵循无过错补偿原则、无责任补偿 遵循无过错补偿原则工伤补偿的归责原则经历了由“过错责任”原则向“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变化在工伤保险建立前,传统的侵权理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雇员须证明雇主有过错,才能要求雇主承担职业伤害的赔偿责任,劳动关系中,雇员处于弱势地位复杂的生产技术也使雇员难于举证无条件赔偿,不以企业有无过失为条件强制性保险,确保被保险人应有赔偿,不受企业破产或停业的影

10、响雇主不承担直接理赔责任,而是由社会化工伤保险机构进行理赔,一般无需通过法律程序和经法院裁决工伤损失赔偿由企业负担,以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基础工伤保险的标准:津贴的给付以受伤害者事故前的工资收入、家庭负担、伤残程度和受伤害性质等为标准因工伤致残或致死,应有一次性的抚恤,按照无责任原则,雇员只须证明损害事实是在职业劳动中发生的,就可确定雇主的赔偿责任。这是对传统侵权法理论的矫正从社会公平正义出发确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弱者利益雇主是劳动者创造利润的享受者,就应承担风险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理论上都得到确认,我国也不例外,(二)工伤保险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国境内的各

11、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的适用主体,职工 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缴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一般适用于工薪劳动者。按我国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规定,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

12、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为其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61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工伤保险的另行规定:国家机关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三)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不须缴纳任何费用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13、后,即将其对劳动者的补偿责任转于工伤保险机构承担工伤保险的费用来源不采取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原则任何职业劳动都存在着职业危害,雇主作为劳动关系的强势一方,作为利益的享受者,有责任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根据雇主责任和职业危害原则,雇主应承担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即将其对职工的补偿责任转于工伤保险机构承担,用人单位不再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是各个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工伤风险由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所有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如若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则对职工的工伤赔偿责任,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参加工伤保险,对企业而言是分散企业风险、降低劳动成本的合理选择,资金筹集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

14、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通常是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左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四)工伤保险待遇由法律直

15、接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由法律强制规定被确认为工伤,即按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给予职工相应待遇无须通过诉讼就可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企业雇主不需应对诉讼,免去烦琐的诉讼过程简化法律程序,提高效率,三、工伤的概念和范围,职业伤害,指因职业原因导致的健康损失和经济损失包括 因突发性生产事故等导致的伤害 因工作环境原因侵害工人健康造成的职业病“工伤”是国际上通用的术语,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遇到的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意外事故 职业病 上下班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依据,应当属于工伤: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急性伤害应当属于工伤视同工伤: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急性伤害虽不属于工伤,但

16、比照工伤处理,即视同工伤不属于工伤: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急性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不认定工伤”的法律界定,认定工伤与非工伤考虑的因素,(1)时间界限 工作时间 延伸 预备和收尾(2)空间界限 工作场所 延伸 因工外出(3)职业(业务)界限 履行工作职责(4)法定应属于工伤的特殊情况 为了工作 上下班机动车事故 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2004)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

17、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2004)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

18、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2004)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考虑的因素:与生产过程有关的毒害 物理 化学因素 生物因素 与劳动过程有关的有害因素 工作时间长 处于不良岗位 生产环境的卫生条件不良造成的危害因素有明确的病因发病与劳动条件密切相关具有群体性发病的情况具有临床特征,职业病,1957

19、年2月卫生部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明确将职业病伤害列入了工伤保险的范畴,规定了职业中毒、尘肺、职业性皮肤病等14种职业病,以后又陆续有所补充1987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重新修订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并公布了职业病名单。因职业病发生的伤害,根据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名单确定。我国认定的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等9类,共有99种,职业病分类,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确定为10大类,共115种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0

20、2 一、粉尘类 二、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三、化学物质类 四、物理因素 五、生物因素 六、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七、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八、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九、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十、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经确认患职业病,享受与工伤同样的待遇。,工伤的申请,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30日内或者被诊断之日起30日内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

21、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哪些工伤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第34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三)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四)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五)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六)劳动能力鉴定费。伤残津贴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

22、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追偿。,由企业支付的工伤待遇,第35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按照规定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三)按照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规定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四、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相同点化解风险不同点:请求权的基础不同 基于劳动关系请求程序不同标准不同 是否兼得,过劳死,五、工伤的认定程序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

23、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六、工伤待遇的停止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七、国外工伤保险介绍 在西方国家中 适用范围:除意大利、瑞士等少数国家外,多数国家的工伤保险实施范围都包括所有雇员。有的国家还把农民、个体经营者纳入保险范围之内。工伤保险的待遇:一般有 医疗补助 暂时伤残恤金 永久伤残恤金 遗属补助等 伤残抚恤金:多数国家对享受暂时伤残恤金有时间限制,有的规定痊愈或证明为永久残废时止。,各国的永久残废恤金一般比非因工伤残待遇优厚,一般也由完全残废恤金和部分残废恤金两部分组成完全残废恤金按雇员收入的百分比计发,有的国家高达100%部分残废恤金一般是根据伤残程度分别享受不同比例的残废恤金。对因工死亡的遗属补助,同非因工负伤的死亡待遇一样,由遗孀恤金、孤儿恤金和丧葬补助三部分内容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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