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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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体系北京云帆沧海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一、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标准体系框架二、法律法规有关政府部门的主体责任三、法律法规有关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四、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的具体要求,内容提纲,3,克服障碍,标准,职业病防治法规与标准体系框架,一、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标准体系框架,(一)法律与法规 1、职业病防治法及其沿革,一、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标准体系框架,安全生产法(2001),劳动法(1994),第六章 就职业安全卫生进行了规定,职业病防治法(2001),职业病防治法(2011),劳动者,雇主/企业,劳动关系,劳动就业,报酬权,休息权,劳动安全卫生权,雇员/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责

2、任,权利,社会保障权,(一)法律与法规 2、立法宗旨,一、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标准体系框架,职业安全权,职业健康权,劳动者,雇主/企业,劳动关系,劳动就业,报酬权,休息权,劳动安全卫生权,雇员/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责任,权利,社会保障权,一、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标准体系框架,职业安全权,职业健康权,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部分),职业病防治法,(一)法律与法规 2、立法宗旨 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一、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标准体系框架,(一)法律与法规 3、涉及的责任主体,一、职业病危害防

3、治法规标准体系框架,用人单位,政府部门,劳动者,技术服务机构,(一)法律与法规 4、行政法规,一、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标准体系框架,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352号)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05号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令449号)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职业卫生管理条例,(二)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一、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标准体系框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4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50号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51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55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地方性职业病防治法规,例如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福建省等均制定有职业病防治条例,(三)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一、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标准体系框架,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43号)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年第108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年第63号)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 142号)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

5、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了“十二五”时期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基本目标和任务要求,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130种,新增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等职业病17种,删除职业病1种。,一、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标准体系框架,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目标,到2015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由现在的8.5%下降到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8年下降2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

6、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一、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标准体系框架,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目标,到2015年: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

7、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四)职业卫生标准,一、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标准体系框架,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职业病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职业病危害防护标准 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 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职业病诊断标准 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劳动生理卫生、工

8、效学标准,(四)职业卫生标准,一、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标准体系框架,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一)地方人民政府,1、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2、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3、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二、法律法规有关政府部门的主体责任,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一)地方人民政府,4、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二、法律法规有关政府部门的主体责任,(一)地方人民政府,5、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二、法律法规

9、有关政府部门的主体责任,(一)地方人民政府,6、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法律法规有关政府部门的主体责任,(一)地方人民政府,7、采取措施,确保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助。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二、法律法规有关政府部门的主体责任,(一)地方人民政府,职业病防治法罚则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

10、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二、法律法规有关政府部门的主体责任,(二)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部门,二、法律法规有关政府部门的主体责任,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职责部门,二、法律法规有关政府部门的主体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职能部门

11、,二、法律法规有关政府部门的主体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罚则 第八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12、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即将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治 评估工作,二、法律法规有关政府部门的主体责任,2013年10月22日,职业病危害防治考核(评估)试点工作总结会在京召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出席会议并讲话。,(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即将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二、法律法规有关政府部门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推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用人单位有效落实预防和控制

13、职业病危害的主体责任,评估目的,(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即将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治 评估工作,二、法律法规有关政府部门的主体责任,2012年提出,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2014年在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已经划转省份实施,2013年在北京市、山东省、黑龙江省、重庆市进行了试点,研究与试点情况,(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即将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二、法律法规有关政府部门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制定和落实职业病防治规划与责任制情况,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情况,评估重点,抽样确定被评估省级单位的拟抽查地市及备查用人单位,评估准备,评估实施,结果公示与公布,赴各被评估省级单位,通过资料审查、现场审查,评估各省级

14、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汇总各被评估省级单位的评估结果,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后公示与公布,评估方法与程序,(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即将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二、法律法规有关政府部门的主体责任,个体特征,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条件,三、法律法规有关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职业性疾患发生模式,职业性疾患(职业病,工作有关疾病),个体特征,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条件,三、法律法规有关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个体防护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与康复、职业禁忌与检查异常处理),原辅材料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工艺过程管理,作业过程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工艺过程管理,综合管理(机构与人员、职业卫生档案、健康教育

15、与促进等)三同时管理,用人单位职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内容,设立与运营,现场产生危害因素,员工接触危害因素,员工健康接触反应,健康受损致职业病,综合管理:三同时等,工作场所管理:现场检测;控制设施等,作业管理:作业标准;告知;个体防护等,健康监护;异常处置;职业病诊断、报告、治疗与康复等,培训教育:专业管理人员培训;职工岗前培训等,三、法律法规有关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33,克服障碍,标准,组织机构与人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生产布局与卫生用室等管理材料与设备管理警示标识等管理工程防护设施管理应急救援

16、设备设施管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告知管理岗位操作规程(作业标准)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管理个体防护用品适用与管理作业安排与津贴管理,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的处置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诊断、报告与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报告职业病病人保障,主要负责人与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劳动者上岗前与定期教育培训职业病危害严重作业人员培训,三、法律法规有关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预防为主:职业病具有可以预防,但是很难治愈的特点,职业病防治坚持“三级预防”原则防治结合: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治理,对已经引起的疾

17、病应重视治疗、促进病人康复分类管理:依据行业风险对建设项目和用人单位的分类管理;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固有特性的不同,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类管理;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致病风险的差异,对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以及用人单位的特殊管理等。综合治理:多措并举,从多个层面采取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例如粉尘危害控制的八字方针等,四、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职业病防治的三级预防策略,接触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审批,工程技术,宣传培训,岗前体检和个体防护,监督检查,职业病诊断,早诊断与早治疗,职业病康复,减少伤残和死亡,职业病康复,减少伤残和死亡,岗中、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禁忌征调离岗位,一级预防,二

18、级预防,三级预防,1.机构与人员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一)综合管理,四、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一)综合管理,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评价报告报安监部门备案或审核。(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3)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或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

19、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报告报安监部门备案或审核。(4)职业病危害较重或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四、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综合管理,四、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5.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

20、划和实施方案。6.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一)综合管理,四、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二)工作场所管理,四、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二)工作场所管理,1.生产布局等管理主要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2.材料与设备管理(1)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9号令),四、职业病防治法

21、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二)工作场所管理,2.材料与设备管理(2)产生危害的材料、设备警示、告知等的要求。(3)知悉危害并采取措施。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4)禁止危害转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四、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3.公告栏、警示标识、高毒物品告知卡等的管理,(二)工作场所管理,四、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高毒物品告知卡,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

22、警示标识。,高毒物品告知卡样式,4.工程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管理,(二)工作场所管理,四、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二)工作场所管理,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检测,四、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三)作业管理,1.告知管理,四、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2.岗位操作规程(作业标准)(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操作规程。(2)应根据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具体类型、特点,结合生产工艺和工作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针对性、程序化、可执行,并持续改进。,(三)作业管理,四、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3.放射、高毒与高危粉尘等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管理。,(

23、三)作业管理,4.个体防护用品使用与管理。,四、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5.作业安排与津贴管理(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三)作业管理,四、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四)职业健康监护,1.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

24、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四、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四)职业健康监护,1.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在于发现职业禁忌症,以便分清责任。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该作业。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评价劳动者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的作业。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及时治疗,减轻职业病危害后果,减少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和社会负担。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分清健

25、康损害的责任,特别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四、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四)职业健康监护,1.职业健康检查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四、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四)职业健康监护,2.检查结果的处置(1)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2)存在职业禁忌的,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3)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妥善安置;(4)需要复查的,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5)疑似职业病病人,

26、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6)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四、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四)职业健康监护,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2)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四、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五)职业病诊断、报告与病人保障,1.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四、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2.职业病报告 用

27、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五)职业病诊断、报告与病人保障,四、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3.职业病病人保障(1)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2)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3)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4)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五)职业病诊断、报告与病人保障,四、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六)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重新培训。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四、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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