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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倾销协议Agreement on Anti-dumping 生效时间:1995年1月1日,见视频1,一、熟悉反倾销协议重要条款二、熟悉反倾销案例三、了解学术文章,重点:一、熟悉反倾销协议重要条款二、熟悉反倾销案例难点:一、理解反倾销协议条款,第二条 倾销的确定 1.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用于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则该产品即被认为是倾销。,第一部分,2.在出口国国内市场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时,或者该项销售由于该市场的特定情况,或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量太少,而不能用于
2、适当的比较时,则倾销幅度应通过与一个合适的第三国出口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进行比较而确定,或者与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数额的管理费、销售费并加利润进行比较而确定。,第二条 倾销的确定,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格)的幅度被称为倾销幅度。,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正常价值(格)确认方法:1.替代国价格。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基础。2.结构价格。即用出口国生产产品的各项投入的数量等,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算出该产品的成本,然后再加上企业管理费和利润。3.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注释:,倾销构成要素:(1)产品低于正
3、常价格销售;(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注释:,实质性损害是指倾销进口产品对进口方的相关产业已经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6.本协议所用“同类产品”(like product)一词应解释为同样的(identical)产品,或者在缺乏这一产品时,指那种虽然在所有方面与其不尽相同,但具有与该产品非常类似的特征的其他产品。,第二条 倾销的确定,1、损害确定应根据确实的证据作出,并包括对下述情况的客观审查:(a)倾销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倾销的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造成的影响;以及(b)这些
4、进口产品对国内该同类产品生产商造成的后续影响。,第三条 损害的确定,1.本协议所使用的“国内产业”一词应解释为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商,或者是他们之中的那些生产商,其合计总产量构成全部国内产品产量的大部分。,第四条 国内产业的定义,50%以上,1.除本协议第五条第6款规定外,决定任何一起所宣称的倾销存在,其程度和影响的调查,应由本协议所定义的国内产业或者代表他们提出书面申请而开始。2.本条第1款所指的申请应包括下列证据:(a)倾销;(b)本协议解释的1994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内容规定的损害;以及(c)倾销产品与宣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五条 发起和后续调查,实施反倾销措施的3个条件,见视频2
5、,4.如果申请受到国内生产商的支持,其集体产量构成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商生产量的50%以上,则该申请应被视为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5.在开始发起调查之前,当局应通知有关出口成员的政府。,第五条 发起和后续调查,8.在当局确定倾销幅度是最小的、或实际的或潜在的倾销产品的数量或者损害可以忽略不计时,案件也应立即终止。如果倾销幅度按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示小于2%,该幅度应被视为是最小的。如果从一个特定国家进口倾销产品的数量被确定为出口成员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不足3%,则该倾销产品的数量通常可忽略不计。10.除特殊情况外,调查应在调查开始之后1年之内,无论如何不得超过调查后的18个月结束。,
6、第五条 发起和后续调查,1.在反倾销调查中,应将当局要求提供的信息资料通知所有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a)出口商或外国生产者在收到反倾销调查中使用的调查表后,应给予至少30天的答复时间。对提出要延长30天期限的要求应给予充分的考虑。,第六条 证据,11.本协议所称“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a)受调查的出口商或外国生产者或产品的进口商,或其大多数成员是该产品的生产者、出口商或进口商的商会;(b)出口成员政府;(c)进口成员的同类产品的生产商,或者其成员的大多数是进口成员地域内生产同类产品的商会。,1.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实施临时措施:(a)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已开始进行调查,已经予以公告,并且
7、已给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提供资料和提出意见的充分的机会;(b)已做出倾销存在的肯定性的最初裁定以及因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c)有关当局断定该措施对防止在调查期间发生损害是必需的。,第七条 临时措施,2.临时措施可以采取征收临时税的形式,或者,更可取的是采用担保方式,即支付现金或保证金。其数额相等于临时预计的反倾销税,但不得高于临时预计的倾销幅度。3.临时措施不得早于开始调查之日60天内采取。4.临时措施的适用应限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一般来说,不得超过4个月。,第七条 临时措施,1.当收到出口商令人满意的主动承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地区出口,从而使当局对倾销有害影响的消除感到满意
8、时,诉讼程序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2.除非进口成员当局已经做了肯定性的倾销和由此倾销造成损害的初步决定,否则就不得寻求或者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第八条 价格承诺,1.在全部征收条件都已满足的情况下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是否按倾销幅度的全部或者小于倾销幅度,均由进口成员当局决定。,实施反倾销措施三个条件: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九条 反倾销税的征收,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格)的幅度被称为倾销幅度。,3.反倾销税的数额不得超过倾销幅度。5.当
9、某一成员的出口产品在进口国被征收反倾销税,而在调查期间出口商或生产者并没有出口该产品,它们能证明自己与出口国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没有任何联系时,当局应迅速进行审查以确定这些出口商或生产者的单独的倾销幅度。,新出口商复审,第九条 反倾销税的征收,3.如果最终反倾销税高于已支付或应支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预计的担保数额,则其差额不再征收。如果该最终税低于已支付的或应支付的临时税,或者预计的担保数额,则其差额应于退还或重新计算税额,按实际情况而定。,第十条 追溯力,4.除了上述第2款的规定以外,如果在做出损害威胁或者严重阻碍的裁决时(然而损害还没有发生),最终反倾销税只能从损害威胁或者
10、严重阻碍的裁决做出的那天起计征。在临时措施适用期间支出的现金押金应予归还,担保应尽速解除。5.如果最终裁决是否定的,在临时措施适用期间交出的现金押金应予以归还,担保应尽快解除。,6.可对那些在临时措施适用之前90天内进入消费领域的产品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条件是在当局对该倾销产品做出如下决定时:(a)存在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进口商知道或应知道出口商在实施倾销,并且该倾销会造成损害,以及(b)损害是由于在相当短的时期内倾销产品的大量而造成的。8.不得对调查开始之日前进入消费的产品按本条第6款追溯征税。,2.在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审查要求,并提交证明有必要进行审查的确实资料时,当局认为合理,
11、或者自征收最终反倾销税起已过了一段合理的期限,当局应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议。3.最终反倾销税仍应自征税起不超过5年之内结束。除非当局主动发起的复审在该日期之前,或者在该日期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国内产业或其代表及时提出了具体的有根据要求,当局决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对于防止倾销产品继续造成损害或者损害重新产生是必要的。在复审结果出来之前,征税可继续有效。,第十一条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及复议,年度复审,日落复审,4.复审应迅速地进行,通常复审应自开始之日起的12个月内结束。,第十一条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及复议,(一)期中复审(年度复审)指的是反倾销措施实施一段时间后(通常至少
12、为一年),涉案国(地区)的出口商、国内进口商在反倾销措施有效期间内,向主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主管机关根据提交的申请材料等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二)新出口商复审 新出口商复审是指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向进口国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涉案国(地区)出口商、生产商,在原反倾销措施生效后要求为其确定单独反倾销税率的复审。,注释:行政复审具体程序的比较,(三)日落复审(期终复审)在反倾销措施执行满5年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国内产业、涉案国(地区)的出口商、生产商、国内进口商提出有充分证据的请示而由主管机关发起复审。,注释:行政复审具体程序的比较,第十七条 协商和争端解决 4.如果提出协商要求的某一成员
13、认为:根据协商没有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则该成员可将此事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处理。5.争端解决机构在有争议的当事人的要求下,应设立一个专家组,按下述规定对该事项进行审查:(a)提出要求的成员的书面声明,该声明指出该方从本协议中直接或间接地获得的利益是如何丧失或受到损害的,或者本协议目标的实施是如何受到妨碍的;以及(b)依据适当的国内程序向进口国当局提供业已存在的事实。,第二部分,反 倾 销 案 例,美国对中国提起的暖水虾反倾销案是迄今为止美国对中国提起的金额最大一起农产品反倾销。2004年2月本案正式立案。该案在调查期期间出口在10万美金以上企业有90家,应诉57家占63.3,是农产品反倾销案应
14、诉率最高的一次。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由于美国商务部坚持使用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初裁结果对我十分不利。,暖水虾反倾销案,2005年1月26日,美国商务部公布我国暖水虾反倾销调查终裁修正结果,我国四家强制应诉企业的税率分别为0.07、27.89、80.19以及82.27;53家回答A卷企业中,有35家应诉企业获得55.23的单独税率,18家应诉企业被美国商务部拒绝单独税率资格,未应诉企业税率为112.81。根据这个结果,除了一家低税率公司以外,其他的中国公司几乎很难再出口暖水虾到美国。,2011年2月28日,中方将美国对华暖水虾反倾销调查中所采用的“归零法”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美国商务部在计算
15、外国公司进行销售的实际价格时不考虑在目标价格以上的销售,将其归为零,人为地提高了倾销税率。近年来,多个世贸组织成员就此上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上诉小组也多次裁定美国商务部使用的计算方法违反了WTO 反倾销协定的2.4.2条,要求美国修改国内反倾销法规。,(b)调查期间倾销幅度的成立,通常应在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的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之间进行比较的基础上予以确定,或在正常价值与每项交易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予以确定。如果当局发现某一出口价格的模式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或时间之间的差别很大,以及如果认为不能适当考虑使用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或进行比较的差别提出解释,则在加权平均基础上确定的
16、正常价值可以与单独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链接:,美决定对中国暖水虾继续征税 文章来源:商务部公平局 2011-03-18 2011年3月15日,美国际贸易委员会经日落复审裁定继续维持对中国等五国输美冷冻暖水虾的反倾销税令,税令实施期限仍为5年。,美商务部大幅调低对华暖水虾反倾销税率 文章来源:商务部公平贸易局 2011-05-27 2011年5月17日,美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将依据美国际贸易法院裁决,修改其暖水虾反倾销案终裁结果,将两家中国企业的反倾销税率分别从82.27%和80.19%调低至8.45%和5.07%。,一、熟悉反倾销协议重要条款第二条 倾销的确定 1.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
17、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用于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则该产品即被认为是倾销。,课 前 回 顾:,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正常价格确认方法:1.替代国价格。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基础。2.结构价格。即用出口国生产产品的各项投入的数量等,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算出该产品的成本,然后再加上企业管理费和利润。3.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倾销构成要素:(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销售;(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
18、质性阻碍;(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实质性损害是指倾销进口产品对进口方的相关产业已经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第九条 反倾销税的征收 1.在全部征收条件都已满足的情况下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是否按倾销幅度的全部或者小于倾销幅度,均由进口成员当局决定。,实施反倾销措施三个条件: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熟悉反倾销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2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以下简
19、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于2006年8月18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存在倾销,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初步裁定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我国对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作出反倾销终裁,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存在倾销,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马铃薯淀粉,也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制淀粉、马铃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英文名称为Potato Starch;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1081300。,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1、荷兰艾维贝公司(AVEBE U.A.)18%2、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 18%3、法国罗盖特公司(ROQUETTE FRERES)17 4、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35%,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7年2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
21、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计算公式:反倾销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6年8月18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则不再补征。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2月6日起5年。,六、新
22、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美国于1994年2月28日对中国大蒜提起反倾销调查。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没有企业应诉。由此导致美国裁定对我国出口大蒜征收高达376.67%的惩罚性的反倾销税。在此之后,从1995年到2001年七年的七次复审中,没有一家企业成功,反倾销税率始终保持在376.67%。2001年3月13日美国对中国大蒜反倾
23、销日落复审结束,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中国的反倾销令继续生效。中国大蒜基本无法进入美国市场。,大蒜案,2002年在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的协助下,济南一品实业有限公司参加新出口商复审,并最终获得零税率,这是中国的大蒜公司在美国获得的第一个零税率。,美国对华新鲜大蒜作出第13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 2009-6-24 2009年6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新鲜大蒜作出第13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见下表),并取消对济南Farmlady贸易有限公司、青岛Tiantaixing食品有限公司和青岛新天丰食品有限公司的此次行政复审。,(1)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美国政府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
24、家,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美国政府使用替代国价格来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2)替代国的选择以及替代国价格的确定 所选择的替代国尽可能符合两个标准: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当;是该调查产品的重要生产商。,评析:反倾销调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2006年1月,欧盟开始对自挪威进口的养殖鲑鱼设定最低进口价格。在经过多次磋商未果之后,挪威将该案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2006年3月17日,挪威就欧盟对其养殖鲑鱼的反倾销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挪威认为,欧盟此举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1、2.1、2.2、2.2.1、2.2.1.1、2.2.2、3.1、3.2、3.4、3.5、5.4、6
25、.2、6.4、6.5.1、6.7、6.8、6.9、6.10、9.1、9.2、9.3、9.4、12.2、12.2.2、18.1。2006年5月29日,挪威提出成立专家小组的申请。2006年6月22日,争端解决机构根据挪威的再次申请成立了专家小组。加拿大、中国、中国香港、日本、韩国和美国作为利害关系第三方参与该案。专家小组对挪威提出的所有诉求均进行了审查,并支持了挪威的大部分诉求,包括一些关键诉求。,争端解决机构专家小组就“欧盟养殖鲑鱼”案发布裁决报告,2007年11月16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小组就“欧盟对挪威养殖鲑鱼的反倾销措施”案发布裁决报告。在该份长达338页的报告中,专家小组就挪威
26、提出的“欧盟对挪威养殖鲑鱼启动的反倾销调查存在严重错误”的相关主张进行了审查,并得出结论认为:欧盟启动的反倾销调查确实存在严重错误反倾销调查的启动违反了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且在挑选应诉的挪威企业时出现失误。专家小组还认为,欧盟在对倾销幅度的计算以及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评估中存在严重错误。此外,欧盟对挪威进口养殖鲑鱼设定最低进口价格的做法也违反了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欧盟对挪威养殖鲑鱼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 2009-4-22 2009年4月21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挪威的养殖鲑鱼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修改该反倾销措施的征税范围,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修改为ex03021200、ex030311
27、00、ex03031900、ex03032200、ex03041013和ex03042013,而海关编码为ex03021200、ex03031100、ex03031900和ex03032200的涉案产品不在征税范围内。,学 术 文 章,从“白羽鸡案”看中美农产品贸易争端1“白羽鸡案”背景 2004年中美两国同时暴发“禽流感”,双方均停止进口对方禽肉产品。为解决美国禽肉出口问题,也为了解决一直以来中国的禽肉产品从未真正打入美国市场的困境,当年4月,在诚意驱动下,中美双方决定同时解除对对方的“禁令”,约定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美方向中国出口冷冻禽肉产品,中国向美国出口熟制禽肉产品。在美方提出希望先行出
28、口并保证履行承诺的情况下,中国单方面对美国禽肉产品开放了市场。然而在恢复本国禽肉产品对中国的出口以后,美国却一直想方设法阻止中国禽肉产品出口到美国。,见视频3,美国农业部2009年6月公布的统计数据也证实,美国对中国的肉鸡出口数量4年里增加了近20倍,而同一时间,美国从中国进口的肉鸡数量为零,这一贸易发展的不平等给中国肉鸡产业发展造成了严重冲击。2“白羽鸡”案经过 在这一背景下,基于中国畜牧业协会申请,2009年9月27日,中国商务部宣布对从美国进口的白羽肉鸡启动“反倾销、反补贴”双反调查。这是中国对美国农产品启动的首起贸易救济案件,而且是双反调查,不免引起世界各方关注。,2010年2月5日,
29、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8号公告,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鸡肉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10年2月13日起对该产品征收43.180.5%(未应诉公司倾销幅度高达105.4%)的保证金。2010年8月29日,中国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52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作出反补贴最终裁定:“自2010年8月30日起,对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征收4%30.3%的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0年9月27日,中国商务部宣布对原产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50.3%105.4%的反倾销税,为期5年。,见视频4-5,见视频6,3“
30、白羽鸡案”原因分析3.2 生产成本引发不公平贸易 据不完全统计,饲料成本约占整个肉鸡生产成本的70。政府对肉鸡生产给予倾斜性的补贴将严重影响肉鸡生产的成本差异。商务部2010年第26号公告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初裁的公告中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美国政府制定了相关农业收入支持和市场扶持补贴项目。美国政府对玉米和大豆的部分直接支付补贴间接转移到肉鸡产业上,降低了美国肉鸡的生产成本,使美国肉鸡生产企业获得更高的利润空间。同时美国政府对玉米和大豆的保险补贴,有利于稳定玉米和大豆的市场销售价格,促使美国肉鸡产业更好地控制饲料成本,并从中获取相应的利益。”,商务部的调查报告同时表明:2006年、2
31、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美国进口鸡肉产品分别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平均售价569.51元/吨、54.64元/吨、515.57元/吨和232.79元/吨。,3.3 保护国内肉鸡产业免受不正当竞争冲击 来自中国畜牧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06年至2008年,中国进口肉鸡总量增长了47%,其中美国肉鸡产品在进口来源国中稳居第一位,且所占比例不断增加。根据商务部的数据,仅2008年中国从全球进口的79万吨鸡肉及制品中,从美国进口就达58.43万吨,占禽肉进口总量的75%以上,占中国市场10%左右份额。量大价廉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产生了抑制作用,导致国内肉鸡生产企业普遍亏损、养殖户养鸡赔
32、钱的局面。,商务部2010年第26号公告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初裁的公告中指出:除2007年外,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与销售成本长期倒挂,而2007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毛利率也处于较低水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长期处于亏损状态。特别是2008年以来,由于美国肉鸡产品的进一步价格削减,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现亏损。受到美国进口肉鸡影响的集团企业超过20家,其中北京华都、山东民和等企业受影响尤为明显。,浅析我国屡遭反倾销的原因及对策二、我国屡遭反倾销调查的事实与原因(一)我国屡遭反倾销调查的事实 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提起第一例反倾销调查案至今,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数量已达
33、600多起。我国近几年连续成为遭受反倾销指控最多的国家。对我国商品提出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和地区也日益增多,由欧美、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发展到印度、墨西哥、伊朗、智利等发展中国家,涉及我国出口产品4000 余种,从玩具到家电,从食品到纺织品、机电产品和化工产品,从药品到家具、钢材,五花八门。,(二)我国屡遭反倾销调查的原因 综观我国目前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例以及WTO 现有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屡遭调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措施在国际上日益被强化。近年来世界经济增速减缓,特别是美国经济低迷、日本经济持续不振,一些发达国家国内产业困难加剧,而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
34、渐受到WTO的约束,进口数量限制等传统贸易保护手段逐步被弱化或取消。而反倾销作为WTO认定和许可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措施,凭借其形式合法、有效控制进口、易操作性等优点,成为国际上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主要工具和对付非公平竞争的最佳手段之一。,2.WTO反倾销协议存在缺陷。(1)反倾销协议与各国的反倾销执行标准相背离。由于反倾销协议不直接应用于各国的反倾销案件审理活动之中,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没有明确的解释,各国尽可将其作扩大解释,充分利用反倾销协议中的一些不确定的“灰色条款”进行有利于本国企业的裁决。,3.某些国家对我国反倾销政策的歧视性。在反倾销中如何确定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至关重要。长
35、期以来,欧美等国把中国定位为外贸出口价格受国家干预的计划经济国家。在计算中国出口商品正常价格时,采用“替代国制”政策,即在反倾销调查中不以我国企业实际生产成本和国内售价计算正常价格,而是采用所谓“市场经济第三国”同类产品的正常值作为衡量中国商品是否构成倾销的依据。又常常选择经济发展水平大大高于中国的第三国如韩国、法国甚至美国这些根本不具有可比性的国家来确定正常价格,无法做到客观公正的比较,导致正常价格一直处于过高状态,无端扩大了产品的倾销幅度。,4.价格恶性竞争,出口秩序不规范,授人以柄。我国出口产品具有低成本的竞争优势,价格便宜。但是由于我国产业组织结构不合理、投资分散、产业集中度低、产品趋
36、同化现象严重,存在过度竞争、低价抢占国际市场的现象,扰乱了正常的出口贸易秩序,并极易为外国实施反倾销制造口实。,三、针对反倾销调查的对策建议(一)政府采取措施的建议 1.立法方面要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规和机制,主动应对国外反倾销。3.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实现出口产品的多元化。同时完善企业产权制度,尽量减少和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为所有参加市场经济活动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4.构建预警监控体系。一方面,建立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捕捉国际市场信息,从而使我国企业在外国提起反倾销投诉还处于萌芽状态时,就能做好相应的准备。另一方面,设立重要出口商品价格监控体系。加大
37、出口管理的力度,坚决打击企业竞相低价出口,规范出口市场秩序。,(二)企业采取措施的建议案例:美国苹果汁协会在1999年起诉我国浓缩苹果汁倾销,要求对其征收高达91.84%的反倾销税。以烟台北方安德利、青岛南南等为首的10家国内企业决定应诉,其余30余家企业没有参加。1999年7月应诉的中方企业从美国聘请到富有反倾销经验的米歇尔律师,负责协助打这场官司。由于我国未在美国获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在计算和裁定倾销时须寻找第三替代国产品作为审查、核算的依据。美诉方选择了价格最高的并非苹果主产区的印度北方苹果价格。得知后,我应诉企业在律师指导下,把苹果价格替代国锁定在东南欧国家,并派专人赴印度搜集到了美方
38、认定的苹果产地相关情报和浓缩苹果汁生产情况。,由于我方准备充分、有理有据,以胜诉告终。终裁结果不同程度地调低了各应诉企业的关税率,其中有家企业的税率下降达13.31%。通过案例,总结出以下几点供企业反倾销适用的建议:3.积极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在反倾销案中争取好的诉讼结果面对反倾销,积极的对策,首先是坦然应诉,决不畏缩,运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据理力争。因此要强化企业应诉的义务性,确立“谁应诉,谁收益”的原则。,时 事,越南在冻虾反倾销案中胜诉 来源:驻越南使馆经商处 时间:2011-07-15 据越南今日农村报网站7月13日报道,越南在与美国关于越南冻虾出口美国的反倾销税计算方式诉讼案中胜
39、诉。越南海产品出口加工协会(VASEP)透露,7月11日世界贸易组织仲裁委员会作出判决认为,美国商务部采取“归零法”来计算越南冻虾出口美国的反倾销税违反了国际贸易原则。该协会秘书长张庭槐称,从今以后,美国在对越南冻虾进行行政调查时将不得再用“归零法”来计算反倾销税。,世贸组织就橙汁贸易纠纷裁定巴西胜诉美国 2011-2-24 针对巴西就反对美国对巴西橙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出的诉讼,世贸组织2月21日作出了巴西胜诉的裁决。对此,巴西外交部当日发表声明,表示非常满意。声明指出,世贸组织作出的这项裁决,是巴西所取得的一次重大胜利。声明同时还希望美国能够借此机会,彻底放弃其在贸
40、易纠纷上实行的不得人心的“归零法”。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小组发表报告,裁定美国对进口巴西橙汁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非法的,违反了国际贸易的规则。然而这份报告尚不属最终裁决,被诉方还有60天的时间,可以对裁定提出上诉。,自2008年起,美国正式对从巴西进口的橙汁实施反倾销措施,征收高达60%以上的惩罚性关税。对此,巴西于2009年向世贸组织提出诉讼,认为美国的做法严重影响了巴西橙汁出口。巴西是世界上最大的橙汁出口国,年橙汁出口额达20亿美元。美国是巴西橙汁的最大客户,但同时也是最大竞争者。,欧盟对华冷冻草莓发布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公告 2011-6-29 2011年6月28日,欧盟发布即将到期公告
41、,对原产于中国的冷冻草莓的反倾销措施即将于2012年4月18日到期,有关利害关系方须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正式到期日前3个月的时间内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申请。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8111011、08111019、08111090。,美国ITC对巴西产橘子汁进行反倾销全面 日落复审 2011-5-11 2011年5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巴西的橘子汁进行反倾销全面日落复审调查,以确定在取消反倾销措施后,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期间内,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继续或再度发生。,2005年2月11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巴西的橘子汁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
42、品海关编码为。2006年1月13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终裁,裁定巴西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9.73%60.29%。,美国对挪威产新鲜及冷冻大西洋鲑鱼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全面日落复审 2011-4-12 2011年4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挪威的的新鲜及冷冻大西洋鲑鱼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全面日落复审立案调查,以确定在取消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后,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期间内,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继续或再度发生。,欧盟取消对挪威虹鳟鱼的反倾销措施 2008-8-15 2008年8月13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挪威的虹鳟鱼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由于自挪威进口的涉案产品的倾
43、销幅度为微量,因此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对原产于挪威的虹鳟鱼的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在欧盟合并名目编码ex03021200、ex03041013、ex03032200和ex03042013下。,2002年12月19日,欧盟对原产于挪威的虹鳟鱼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4年3月11日,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07年5月15日,欧盟对原产于挪威的虹鳟鱼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美商务部宣布终止对我浓缩苹果汁产品执行十年之久的反倾销税令 2010-11-16 文章来源:商务部公平局 2010年11月15日,美国商务部就对华浓缩苹果汁反倾销日落复审案在联邦纪事上发布公告,宣布终止对我浓缩苹果汁出
44、口产业执行十年之久的反倾销税令。,1999年6月27日,美国商务部首次针对我输美苹果汁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并于2000年7月4日发布终裁结果,中国应诉企业平均税率为14.88%,未应诉企业税率为51.47%。2000年7月,中国涉案企业就美国商务部在该案终裁中的不合理做法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出上诉。2003年11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做出判决,中国10家应诉企业中有6家获得“零税率”。,澳大利亚对中国产蘑菇罐头进行反倾销 日落复审 2010-7-2 2010年6月28日,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保护署(澳海关)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蘑菇罐头(Preserved Mushrooms)进行反倾销
45、日落复审,以确定如果对涉案产品终止现行的5%反倾销税,是否会在未来可预见的时间内重新对澳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澳海关将在11月30日前就本次日落复审做出裁定。利害关系方可于8月7日前向澳海关提交相关证据。传真:02-6275-6990,电子邮件:tmopslcustoms.gov.au。,美国修改对华蘑菇罐头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 2010-4-12 2010年4月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决定修改美国对华蘑菇罐头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将中国涉案企业吉邦食品(云南)公司的倾销幅度198.63%修改为22.84%、绿鲜食品(漳州)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由42.90%修
46、改为15.83%。,1998年2月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蘑菇罐头进行反倾销调查。1998年12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23.16%198.63%。2003年3月25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4次行政复审。2004年9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行政复审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3.92%198.63%。,美国对华淡水小龙虾尾肉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 2010-12-27 2010年12月2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见下表)。,加拿大对美国产土豆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
47、终裁 2010-9-14 2010年9月13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土豆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若取消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对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全部或大部分的土豆种植者将造成实质性损害。根据该肯定性裁决,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将继续对原产于美国的土豆征收反倾销税。,美国对华蜂蜜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 2010-5-12 2010年5月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蜂蜜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2.63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涉案企业包括安徽土特产进出口公司(Anhui Native Produce Import and Export Corp
48、oration)、内蒙古青年贸易发展有限公司(Inner Mongolia Youth Trade Development Co.,Ltd.)、秦皇岛大蜂实业有限公司(Qinhuangdao Municipal Dafeng Industrial Co.,Ltd)和芜湖市秦氏糖业有限公司(Wuhu Qinshi Tangye Co.,Ltd.)。并取消对东台鼎峰蜂业有限责任公司(Dongtai Peak Honey Industry Co.,Ltd.)的此次行政复审。,2000年10月26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蜂蜜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4090000、17029000和21
49、069099。2001年10月4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25.88%183.80%。2009年2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7次反倾销行政复审。2009年12月23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行政复审初裁,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2.63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新西兰对希腊的罐装桃进行反倾销 期中复审立案调查 2009-7-8 2009年7月3日,新西兰经济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希腊的罐装桃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0087009.00L。,欧盟对华柑橘类水果罐头作出反倾销终裁 2008-12-31 2008年12月3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
50、,对原产于中国的柑橘类水果罐头作出反倾销终裁(见下表)。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0083055、20083075和ex20083090。在本案中,没有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2007年10月2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柑橘类水果罐头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8年7月8日,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初裁。,不在抽样调查内的合作出口商包括:1.湖南Pointer食品有限公司(Hunan Pointer Foods Co.,Ltd.,Yongzhou,Hunan);2.浙江宁波Pointer食品罐头有限公司(Ningbo Pointer Canned Foods Co.,Ltd.,Xiangshan,N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