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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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第一节 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概述,(一)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法院和当事人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1实体法事实 2程序法事实 3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4、特别经验规则、习惯。5、证据事实,二、无需证明的事实,(一)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1、诉讼上自认的概念 诉讼上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1)当事人的自认(明示的)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2)拟制自认 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对一方当事

2、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3)代理人自认 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代理人的承认不否定表示的,视为当事人承认。审判外的承认不能作为免除举证责任的根据。,3、自认效力 证据规定第74条和76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4自

3、认的撤回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到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5、涉及公共利益的例外。根据证据规定第13条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6、和解目的自认例外。根据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一定区域内大多数人都知道的事实。(三)推定的事实:1、

4、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即推定事实无需证明,但作为前提的事实需真实。,2推定的效力(1)推定的事实不必证明,是由于法官可以从已知事实中推断出作为证明对象的另一事实存在与否。(2)当作为推定事实的前提事实处于不明状态时,主张推定事实存在的当事人虽然不必证明推定事实,但需要对前提事实的存在进行证明。,(3)推定事实并非都是不可争议的事实,在法律允许当事人提出相反的证据推翻推定事实的情况下,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推定后,推定事实将重新成为证明的对象。,(四)预决的事实 1预决的事实一般是指为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事实。2刑事判决对民事诉讼的预决关系(1)有罪判决(2)无

5、罪判决,3民事判决对民事诉讼的预决关系 4行政判决对民事诉讼的预决关系(五)公证证明的事实新民诉:“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注意:免证事实 除自然规律及定理外,如果对方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免证事实的”,则“免证事实”仍需由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证明。,第二节 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概述,(一)证明责任的含义1主张责任 是当事人为了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在诉讼中须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的责任。2提供证据责任 是指在诉讼进行的各个阶段,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危险而承担的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行为责任。又称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

6、责任”或“行为责任”。,3、证明责任(客观意义)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又成为“结果责任”,(二)理解证明责任含义应注意的问题(1)证明责任是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引起的诉讼上的风险;(2)证明责任发挥裁判依据的作用;(3)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4)证明责任存在于辩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中,也存在于要求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三、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一)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和特点 1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

7、,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被告各自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2特点(1)证明责任分配属于实体法问题(2)证明责任与当事人所处的诉讼地位无关,是按照主张权利还是否认权利的标准分配(3)证明责任是脱离每一具体诉讼而抽象分配,(二)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 1规范说(法律要件分类说)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该法律关系发生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就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2反规范说(1)危险领域说危险领域指加害方能够依据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方法进行实际控制生活领域。如果损害原因来自加害人所控制的危险领域,则受害人对损害发生的客观

8、要件和主观要件均不负举证责任,应由加害人就发生损害的客观要件及主观要件不存在的事实进行举证。举证倒置,(2)盖然性说 盖然性说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在具体分配举证责任时,必须依据法律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低来确定举证责任分配。,(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1证明责任分配的体系(1)依据实体法分配证明责任(2)依据司法解释分配证明责任(3)依据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4)通过证据契约分配证明责任 2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3合同案件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则根据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按下列方式分配举证责任:(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

9、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4.劳动争议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根据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5.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四

10、、证明责任的倒置,(一)证明责任的倒置,是指将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二)类型 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

11、责任;,5、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6、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7、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欲到金运花园3单元郭晓刚家,途经1单元时,被1单元公共过道坠落的花盆砸中头部,致当场昏迷,后诊断为:开发性颅脑损伤、脑水肿,术后继发癫痫,需继续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6612.99元,误工

12、工资26713元。故请求法院判令金运花园1单元所有14位住户共同赔偿上述费用和继续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共计123100元。各被告辩称:原告虽系我们所住单元公共过道上的花盆坠落所伤,但该花盆的所有人,以及谁推下去的事实不明,为此,法院的责任是查清所有人和推花盆的人,而不能在查不清的情况下判我们14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问:该案原告要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应承担哪些方面的举证责任?被告又应承担哪些方面的举证责任?,原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受损害的事实 受损害的结果 受损害的事实与受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被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五、证明责任的适用,适用证明责任作出裁判的条件是

13、:1双方当事人对裁判上的要件事实存在着争议;2该争议事实需要证明;3已经为当事人举证提供了充分的程序保障,已用尽了程序上许可的证明手段,法官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仍然不能就事实的真伪获得心证。,第三节 证明标准,一、证明标准的概念,1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2证明任务(1)客观真实(2)法律真实,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一)高度盖然性标准(高度盖然性占优势)证据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14、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比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低些;,民事诉讼中追求是一种法律真实。所谓法律真实,是指裁判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也就是说,在诉讼证明过程中,法官运用证据、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即符合法律真实的要求。,证明标准按照百分号划分:100%=完全准确无误地再现事实99%=可以根据推理还原客观事实,排除所有的合理怀疑80%=大致可以推断事实情况,但仍有部分问题无法查证50%=基本可以推测出事实情况,但是还有一些问题无法确定30%=仅有部分证据,得不出与定案有关的结论0%=对事实问题一

15、无所知,什么也证明不了,第四节 证明过程,一、证据的收集与提供,(一)证据的收集 1直接向证据持有者收集 2通过法院向证据持有者收集: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二)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四)举证时限 1举证时限,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期限。举证时限由随时提出主义到适时提出主义证据规定第33条至第36条对举证时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

16、08年12月11日),2、举证期限的确定。根据证据规定第33条的规定,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方式:(1)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2)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同意可减少)。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新民诉:“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

17、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3、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根据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1)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注意新民诉规定: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2)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4举证时限重新指定:证据规定第35条(1)当事人因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自己主张的不一致而申请变更诉讼请求;(2)当事人因法院认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与自己主张的不一致而变更诉讼请求。,5、举证期限的延长:证据规定第

18、36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6新的证据(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3)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

19、理该证据可能导致判断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4)再审案件的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因在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提出新证据,案件被发回重审或改判的,逾期一方应负担因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并补偿对方的直接损失。,(五)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制度是对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案件适用举证时限制度的特殊要求。1证据交换的启动(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证据。(2)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交换证据,2交换证据时间的确定的两种方式:(1)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2)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3交换证据的期限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前

20、交换证据,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举证期限顺延的,交换证据之日相应顺延。,4证据交换的次数(1)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2)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二、质证,(一)质证概述 1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活动。民事诉讼法第66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质证的主体 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并且只能以言词方式进行质证。法官不能成为质证的主体。证

21、据规定第51条中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4 质证的对象 质证的对象应包括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证据,对于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的质证,又可称为质询。质证的证据仅仅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不用在法庭上质证。对于对方当事人自认或不予反驳的证据也不需要质证。,(二)质证的程序 1出示证据(1)出示的方式宣读、展示、播放等(2)出示的顺序 出示证据的顺序为首先由原告出示,被告进行质证,然后由被告出示,原告进行质证。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可以对原告或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2辨认证据 3对证据质询和

22、辩驳,三、认证,(一)认证是指法庭对经过质证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和决定,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举证、质证和认证三者密不可分,其中举证是质证的基本前提,而举证与质证则是认证的共同的前提和基础。,3审核认定证据的规则(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倒他人住处进行窃听)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规则 证据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

23、确认其证明力:(A)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B)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C)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D)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3)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是指某单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予以补充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A)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B)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24、证人出具的证言;(C)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D)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E)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是指诉讼当事人应当提供最直接最有说明力的证据。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A)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B)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C)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D)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E)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

25、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一般”:不是绝对的。,(5)推定规则 是指根据规定或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事实推断未知的事实一种证据法则。法律推定 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妨碍举证的推定),2、审核证据的原则证据规定第64条认为,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心证、自由裁量)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

26、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责任分配),(一)对事实的认定是指审判人员在法庭评议阶段,综合本案全部证据的证明力,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上的事实存在与否作出判断。(二)情形 1认定争议事实的真实 2对争议事实不予认定,四、对事实的认定,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

27、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问: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课堂讨论案例:,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天南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问题:双方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为什么?,1.如何认识举证责任倒置及其合理性?2.证据规定规定拟制自认的法力基础何在?3.审判主体能否作为质证主体?,本章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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