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基础知识培训讲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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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基础知识培训讲义,二一年七月六日,基本概念,(一)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二)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药品使用单位)(三)药品管理法规(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一)药品基本知识,1.药品的概念: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与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硝酸咪康唑软膏(达克宁)、多潘立酮片(吗丁啉)等;,(一)药品基本知识,其它商品的概念:(1)医疗器械的定义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

2、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1)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2)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3)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4)妊娠控制。如:手术台、手术刀、注射器、输液管等;也就是说,判断是否是医疗器械,一是依据其预期目的或者说是干什么用的,二是依据产品的作用机理。,(一)药品基本知识,2 消毒产品的定义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消毒产品不是药品,其外包装、说明书、标签上不应出现或暗示对疾病有治疗效果。如:酒精(乙醇皮肤消毒液)(冀卫消证字(2004)第01

3、34号)84消毒液(型)(卫消字(1999)第0004号),(一)药品基本知识,(3).保健食品的定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如:红桃K生血剂(2合1)(关怀装)(卫食健字(1998)第307号),(一)药品基本知识,(4)化妆品的定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

4、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怯斑、防晒的化妆品。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如:曼秀雷敦特柔润唇膏(卫妆特字(2002)第0075号)迪豆痘速消(健肤组合)(闽卫妆字(2003)0003号),(一)药品基本知识,2.药品的类别: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以上属于药品自然属性的分类,另外根据药品使用的安全性需要对其流通使用的监管还有各种不同的分类,如处方药与非处方

5、药;内服药与外用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一)药品基本知识,3.药品的名称药品名称是药品质量标准的首要内容,药品的命名也是药品管理工作标准化中的一项基础工作。目前常见的药品名称的种类有三种:通用名、商品名(商标名)、国际非专利名。,3.药品的名称,(一)通用名:中国药典委员会按照“中国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制定的药品名称为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国家药典或药品标准采用的通用名称为法定名称。通用名称不可用作商标注册。(二)商品名:商品名又称商标名,即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药物制剂可以起不同的名称,具有专有性质,不得仿用。商标名通过注册即为注册药名,常用表示。(三)国

6、际非专利名(INN):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药物(原料药)的国际通用名。根据INN命名原则为每种在市场上按药品销售的流行性物质起一个世界范围内都可接受的唯一名称即为国际非专利名。(四)曾用名、习用名,(一)药品基本知识,4.药品的剂型与规格药物剂型就是药物的应用形式,药物剂型与其疗效关系密切。同一药物、不同的剂型可导致药物作用的快慢、强度、持续时间不同,药物副作用、毒性作用也不同。药物剂型的分类方法有:按形态分类;按分散系统分类;按给药途径分类。,(一)药品基本知识,4.药品的剂型与规格本公司经营的药物的剂型主要有:注射剂、片剂、胶囊剂、丸剂、糖浆剂、颗粒剂、散剂、口服溶液剂、混悬剂、

7、乳剂、酊剂、栓剂、软膏剂、眼膏剂、滴眼剂、气(粉)雾剂和喷雾剂、膜剂、滴耳剂、滴鼻剂、洗剂、搽剂、凝胶剂、贴膏、透皮帖剂等。,(一)药品基本知识,4.药品的剂型与规格药品的规格是指一定药物制剂单元内所含药物成分的量。药品规格的表示通常用含量、容量、浓度、质量(重量)、数量等其中一种方式或几种方式结合来表示。阿莫西林胶囊:0.25g*10s*2板/盒 400盒/件同一种药品常常不仅有不同的规格,还有各级不同大小的包装单位。根据药品流通、使用的不同需要,对药品的数量常需要结合药品的规格和包装单位才能准确表述。一般药品包装常可分为最小包装、中包装、大包装 等三到四级包装单位。,(一)药品基本知识,5

8、.药品的质量标准与批准文号质量标准是药品生产、检验、供应与使用的依据。国家药品标准包括药典、部颁标准和地方标准上升后的国家药品标准(局颁标准)。药品批准文号是指国家批准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的文号,是药品生产合法性的标志。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未取得批准文号而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如:头孢拉定胶囊(泛捷复)(国药准字H31020001),(一)药品基本知识,5.药品的质量标准与批准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基本完成对批准文号的统一换发。目前药品批准文号的统一格式为:国药准(试)字+1位字母+八位数字。字母含义:H、Z、B、S、

9、T、F、J 数字含义:1-2位:10(卫生部);19、20(药监局);省级区域代码前两位。3-4位:换发批准文号之年公元年号的后两位数字。5-8位:顺序号,(一)药品基本知识,6.药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与有效期 药品的生产批号一般是指用同一批原料、同一加工设备,经同一次加工所得均一性的产品。目前国内大多数生产厂商的产品批号都是以“年号+月份+流水号(+亚批号)”的形式表示。流水号是药厂生产该产品的批次,也可是其他意义;亚批号可表示班组号或消毒锅号等,也可是其他意思。少数厂家的批号是按企业内部定的规则编号的。进口药品的批号也是由各国制造厂商自定,极不一致。批号是进行质量跟踪的重要标志。批号:200

10、90811-2;0904702;090405B;20100603;安宫牛黄丸,批号:7017002,(一)药品基本知识,6.药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与有效期 药品的生产批号并不一定是用药品生产的时间表示,因此药品的包装标签上应同时注明药品的生产日期。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被批准使用的期限,其含义是药品在一定贮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药品有效期是涉及药品稳定性和使用安全性的标识,必须按规定在药品说明书中予以标注。目前一般药品包装标签上的有效期表示方法都是用有效期至某年某月。如:药品名称:阿莫西林胶囊;规格:0.25g*20s 批号:0911008 有效期至:2011-10;生产日期:2010年11

11、月03日。,(二)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规定,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二)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规定,1.药品包装、标签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药品的包装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药品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二)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规定,2.药品包装、标

12、签上印刷的内容对产品的表述要准确无误,除表述安全、合理用药的用词外,不得印有各种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如“国家级新药”、“中药保护品种”、“GMP认证”、“进口原料分装”、“监制”、“荣誉出品”、“获奖产品”、“保险公司质量保险”、“公费报销”、“现代科技”、“名贵药材”等。提供药品信息的标志及文字说明,字迹应清晰易辨,标示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等现象,并不得用粘贴、剪切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二)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规定,3.药品的商品名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包装、标签上使用。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连写,应分行。商品名经商标注册后,仍须符合商品名管理的原

13、则。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指面积)。通用名字体大小应一致,不加括号。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使用的注册商标,可印刷在包装标签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其字体不得大于通用名的用字。,(二)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规定,4.同一企业,同一药品的相同规格品种(指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两种),其包装、标签的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不得使用不同的商标。同一企业的相同品种如有不同规格其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标签应明显区别或规格项应明显标注。,(二)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规定,5.药品的最小销售单元,系指直接供上市药品的最小包装。每个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标签并附有说明

14、书。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品在其大包装、中包装、最小销售单元和标签上必须印有符合规定的标志;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必须在包装、标签的醒目位置中注明。,(二)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规定,7.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除按本细则规定执行外,还应标明“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生产企业名称等;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包装、标签应标明原生产国或地区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及国内分包装企业名称等。,外包装箱有关标识,常见术语解释(1),药品合格证明:是指药品生产(或进口)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验报告书、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

15、明书等资质材料。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常见术语解释(2),药品经营方式:国家规定有两种形式。一是药品批发经营;一是药品零售经营。药品经营范围: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药品的品种类别。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

16、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三)药品管理相关法规介绍,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内容:共十章,106条一、总则;二、药品生产企业管理;三、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四、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五、药品管理;六、药品包装的管理;七、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八、药品监督;九、法律责任;十、附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第七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17、,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

18、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19、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务

20、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

21、国务院制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第四十条 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第四十五条 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

22、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23、;(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第五十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

24、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6号局令),第四条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6号局令),(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

25、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GSP方面的信息;符合GSP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六)具有符合GSP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机

26、构采购进口药品时,供货单位应当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进口药品批件复印件;(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或者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需要同时提供口岸药品检验所核发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同时提供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进口准许证复印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上述各类复印件均需加盖供货单位公章。,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GSP的含义GSP即Good Supply Practice的缩写,意为良好的供应规范,是控制药品流通环节

27、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GSP实际上就是药品经营企业保证药品经营质量实行一个全面的、全员的、全过程的管理。,附:药品行业其它规范,GLP-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药材(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TP-细胞与组织衍生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规范 GUP-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GDP-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 GPP-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第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

28、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第五条:企业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第六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1)GSP主要内容简表,(2)GSP对硬件设施的要求,(3)GSP对硬件设施的要求,(4)主要机构、人员职责,(5)药品购进要求,第二十八条 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二)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三)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

29、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四)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五)中药材应标明产地。,(6)验收与检验,第三十五条 药品质量验收的要求是:(一)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二)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三)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四)验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五)验收首营品种

30、,还应进行药品内在质量的检验。(六)验收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7)库房管理(药品的储存与养护),按药品功能属性分区一般药品库区,特殊药品库区,医疗器械库区,食品、保健食品库区,中药、中药饮片库区、外用药品区等按药品的剂型分区注射剂、片剂、胶囊、颗粒剂、丸剂、软膏、液体制剂、油剂等 按药品的剂型或外观性状分区按药品的质量特性分区(五区)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退货品区、发货复核区等按药品的批号分类堆放同品种药品按批号分垛堆放。药品堆垛要求整齐划一。即棱对棱、角对角、上下左右一条线。按不同的区域及属性要求实行色标管理,(7)库房管理(药品的储存与养护),温湿度药品批发

31、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五区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 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三色在库药品均应实行色标管理。(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色标管理示意图,绿色 黄色 红色,合格品库(区),零货称取

32、库(区),待发药品库(区),待验药 品库(区),退回药品库(区),不合格品库(区),(7)库房管理(药品的储存与养护),五距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药品堆码垛距离,药品,墙,屋顶,地面,30cm,10cm,30cm,30cm,散热器,(7)库房管理(药品的储存与养护),分类集中存放 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

33、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 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七分开)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8)出库与运输,药品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药品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建立双人核对制度。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出库复核时,为便于质量跟踪所做的复核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

34、人员等项目。药品批发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记载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8)出库与运输,药品出库时,应按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一)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三)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四)药品已超出有效期。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的运输,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特殊管理药品知识,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

35、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2、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3、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特殊管理药品知识,1、什么是特殊管理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因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是法律规定的特殊药品,简称“麻、精、毒、放”。另外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兴奋剂也实行一定的特殊管理。,特殊管理药品知识,2、什么是麻醉药品?麻醉药品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可以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即成瘾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或者物质,包括天然、半合成、合成的阿片类、可卡因、大麻类等

36、。,特殊管理药品知识,3、什么是精神药品?精神药品是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者抑制,具有依赖性潜力,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可以产生药物依赖性的药品或者物质,包括兴奋剂、致幻剂、镇静催眠剂等。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特殊管理药品知识,4、什么是毒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5、什么是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分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6、什么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此类药品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

37、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7、什么是医疗用毒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特殊管理药品知识,购进: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可以从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其它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特殊管理药品知识,销售:从事二

38、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可以将第二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其他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医疗机构和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禁止以现金形式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除外。,特殊管理药品知识,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设专库和专柜保存。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帐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相符。专用帐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帐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帐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特殊管理药品知识,运输: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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