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裁量基准》(征.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5831273 上传时间:2023-08-24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0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市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裁量基准》(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北京市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裁量基准》(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北京市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裁量基准》(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北京市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裁量基准》(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北京市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裁量基准》(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北京市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裁量基准》(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裁量基准》(征.docx(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北京市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一事项名称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三、行使层级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四、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条件:收到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的复函。五、申请材料1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申请表;2 .申请单位与接受单位、运输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污染防治要求;3 .接受单位提供的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方式的说明。六、中介服务无七、审批程序1 .申请人申请;2 .移出地审批机构受理/不受理;3 .移出地审批机构审查;4 .征求接受地省、自治区、

2、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5 .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回函,同意接受/不同意接受;6 .移出地审批机构出具同意转移/不同意转移的批复文件。八、审批时限1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2 .承诺审批时限:17个工作日。(不包含征询外省市意见时间)九、收费无十、许可证件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贮存、处置的批复十一、数量限制无十二、年检年报无十三、不予受理(一)适用范围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实施程序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

3、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十四、变更(一)适用范围1.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法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2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生态环境部门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二)实施程序1 .被许可人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拟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理由、证明材料等,由被许可人

4、签字/盖章、签署日期),并提供拟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原件或者复印件;2 .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后,书面通知被许可人;3 .变更情况依法公开。(三)办理时限自被许可人提出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十五、撤回(一)适用范围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批准机关可以依法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由此给行政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二)实施程序1 .生态环境部门依职权启动撤回程序;2 .生态环境部门向被许可人发送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撤回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被许可人享有陈

5、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限自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撤回行政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还应当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3 .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作出撤回或者不撤回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4 .撤回情况依法公开。(三)办理时限自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撤回程序之日起90个工作日。十六、撤销(一)适用范围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

6、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6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上述情形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二)实施程序1 .生态环境部门依职权撤销的:(1)有初步证据材料证明符合撤销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撤销程序;(2)生态环境部门向被许可人发送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被许可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限自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撤销行政许决定直接关系他人重大

7、利益的,还应当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3)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作出撤销或者不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4)撤销情况依法公示。2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依职权撤销的: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撤销程序办理。3 .依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的:(1)利害关系人应当向生态环境部门或者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撤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撤销行政许可的证书文号、理由、证明材料等;(2)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材料,有初步证据材料证明符合撤销情形的,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或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撤销程序办理。对于不符合撤销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不予撤销;

8、(3)撤销情况依法公开。(三)办理时限自初步证据材料证明有撤销情形启动程序之日起90日。十七、注销(一)适用范围1.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2.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二)实施程序1 .注销情形发生,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注销程序;2 .生态环境部门向被许可人发送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注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被许可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限自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3 .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作出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并

9、收回原行政许可原件;4 .注销情况依法公开。5 .如被许可人符合注销适用情形并主动申请注销的,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受理-出具书面决定-公示”简化程序进行注销。(三)办理时限自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注销程序之日起90个工作日o关于北京市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10、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2016年3月,原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16)3号,简称旧通知),就原市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规范。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的要求,结合本市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工作,编制了北京市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裁量基准(简称新裁量基准)。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三、主要内容新裁量基准进一步明确规范了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事项、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办理事项等内容。与旧通知相比,主要完善了以下方面:一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调整了许可条件;二是简化了申请材料;三是增加了行政许可审批后相关内容,“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程序基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设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