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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最新政策,普陀区税务局,2013年12月,背景,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政策进一步完善。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同时,根据前期试点运行情况,对财税201337号文进行了调整和完善,重新发布了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
2、有关事项规定、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以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37号文营改增范围扩大,试点地区扩围:由原包括上海在内的9个省市扩展到全国范围,应税服务范围扩围:“1+6”模式 变为“1+7”模式,双扩围,上海:2012年1月1日 北京:2012年9月1日 江苏省、安徽省为2012年10月1日 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为2012年11月1日 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以及湖北省为2012年12月1日,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新增广播影视服务。,双扩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
3、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新增广播影视服务。,106号文营改增范围扩大,应税服务范围扩围:“1+7”模式 变为“2+7”模式,双扩围,范围扩大,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新增收派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征收范围-应税服务范围,征收范围-应税服务范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内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纳税人的分类管理适用税率计税方法销售额的确定相关税收减免,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2013年8月1日起
4、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我国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也属于试点范围纳税人,其代理人或境内的接受方应对其代扣代缴应税服务增值税。,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无境内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
5、境内代理人或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6、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人的分类管理,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纳税
7、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
8、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一般计税方法,一般方法: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合并定价方法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
9、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等),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销售额的其他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
10、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本市暂定10%)。,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混业经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混业经
11、营的特别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主要变化,将“铁路运输”纳入改征增值税范围将“邮政业”纳入改征增值税范围将“快递业”纳入改征增值税范围其他主要变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变化,除“铁路运输”、“邮政业”、
12、“快递业”相关规定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主要变化如下:1.第三十三条:增加“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判断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致。2.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除“铁路运输”、“邮政业”、“快递业”相关规定外,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主要变化如下:(1)航空运输服务:将“航天运输服务”增加到航空运输服务范围中。(2)研发和技术服务:明确“技术测试”、“技术培训”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咨询服务。(3)信息技术服务:明确“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审计管理、税务管理、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内部数据使用”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中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变化,(4)文化创意服务:明确“网游设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5)物流辅助服务明确“航空培训”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航空服务。铁路运输服务改征增值税后,“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同步纳入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货运客运场站服务。(6)鉴证咨询服务:明确“翻译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变化,征税范围:删除37号文中航空运输企业逾期票证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航空运输企业的该项收入应并入销售额,按规定
14、缴纳增值税。销售额 增加先行试点的9省市提供应税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的销售额扣除过渡政策,剩余未扣完的可延期至2014年6月30日。增加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的销售额扣除政策。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现规定这部分运费可在客运场站服务的销售额中扣除。增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的销售额扣除政策。37号文执行后,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支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规费和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费、货代企业支付给海关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费用、代理报关业务支付给海关及检验检疫等单位的费用等,既不能扣额也不能扣税
15、。本条款解决了这部分税负增加问题。同时,增加相应有效凭证规定。,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变化,计税方法增加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规定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延续财税2011119号文和财税201253号文中关于动漫企业的优惠政策。增加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纳税地点:增加汇总申报缴纳条款,与财税20129号文中规定的面上增值税政策一致。,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变化,免征增值税 取消37号文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纳税人的注册地的限制,把可以享受离岸服务外包免税政策的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纳税人。删除37号文中规
16、定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的免税政策,该政策到2013年12月31日结束。增加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的免税政策,延续财税字199887号文中的免征营业税政策。增值税即征即退 增加洋山保税港区、东疆保税港区、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限制,统一到2015年12月31日止。,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变化,增值税零税率在许可方面,航空运输方式下增加“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公务飞行”。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航天运输服务归入航空运输服务,对应增加零税率条款。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
17、运输服务,由37号文的“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调整为“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期租、湿租服务,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如何处理,按服务对象进行划分。如果服务对象为境内单位或个人,仍“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与37号文一致;如果服务对象为境外单位或个人,改为“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一般计税方法下分为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出口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分为外购和自己开发两种情况,外购实行免退税办法,自己开发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同时,赋予主管税务机关对实行退(免)税办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的出口价格的核定权,当核定的出口价
18、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变化,免征增值税增加“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条款。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增加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此处对应增加免税条款。,铁路业,概念和征税范围 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属于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运输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
19、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税率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货运客运场站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税率为6%。(试点实施办法),铁路业,免税政策 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出口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主要变化改征增值税 从3%税率全额征收的营业税改为11%税率按增值额征收的增值税。至此,
20、交通运输业完整实现改征增值税。铁路运输服务纳入改征增值税后,铁路场站提供的相应服务同步纳入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范畴。相关变化 铁路运输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删除接受铁路运输服务的计算扣除规定,并删除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使用规定。,进项税额 进项抵扣凭证和金额,邮政业,概念和征税范围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包裹,
21、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邮政特殊服务。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其他邮政服务。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邮政储蓄业务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邮政业,税率 提供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试点实施办法)免税政策(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2、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注:执行免税政策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政业服务仅就邮册等邮品销售等其他邮政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出口免税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邮政业主要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重新定义邮政业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邮政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第三章邮政服务”的规定基本
23、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邮政服务”中包括邮政储蓄,邮政储蓄未纳入改征增值税范围,仍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邮政业”的范畴与原营业税政策中“邮政”的范畴基本一致。原营业税政策中,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快递业务按收派服务等税目征税。改征增值税从3%税率全额征收的营业税改为11%税率按增值额征收的增值税。免税范围扩大(一)106号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0647号文: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
24、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和原营业税文件相比,主要变化包括:免税范围从原来“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扩大到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和“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报刊发行收入全额免税,不需要再按比例计算免税金额。,邮政业主要变化,(二)106号文: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
25、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财税201382号文: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自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和原营业税文件相比,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政策平移。代理金融保险业务政策有所变化:服务对象扩大,
26、从“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扩大到“为金融机构代办”;服务内容扩大,从“代办金融业务”扩大到“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快递业,概念和征税范围 在106号文中,未出现快递业的概念。从业务形式看,快递业企业的业务主要包括收派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及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及交通运输业服务已经纳入增值税范畴,106号文在物流辅助服务中增加“收派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
27、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税率 收派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的税率为6%,交通运输业服务的税率为11%。(试点实施办法)计税方法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出口免税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快递业主要变化,改征增值税财税200316号文: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8、从征收3%税率的营业税改为按业务性质分别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融资租赁,相关政策概念和征税范围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按照业务性质划分为: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除融资性售后
29、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按照批准层级划分为: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税率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试点实施办法),融资租赁,销售额扣除(一)业务处理1.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
30、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2.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二)适用主体适用主体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且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融资租赁,超税负即征即退(一)业务处理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称增值税实
31、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二)适用主体同本文第三条“销售额扣除”的适用主体。(三)执行时间开始执行时间:同本文第三条“销售额扣除”的执行时间。结束执行时间:2015年12月31日前。(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试点前发生的业务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出口免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融资租赁主要变化,一、原政策规定37号文:经中国人民银行、
32、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二、主要变化(一)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销售额扣除项目和开票方式 106号文明确了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销售额扣除项目中包括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
33、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出租方向承租方购入资产环节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抵扣,这部分本金可在销售额中扣除。同时,承租方在购买资产时,按规定作进项抵扣;向出租方出售资产时,不缴纳增值税。因此,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本金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免承租方重复抵扣。承租方向出租方出售资产时开具发票,作为出租方销售额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融资租赁主要变化,(二)调整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销售额扣除项目与37号文相比,除融资性售后回
34、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销售额扣除项目中,增加“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增加的扣除项目属于不能通过扣税方式解决的成本;删除“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包含在计算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基础里,进口增值税可按规定进项抵扣,删除可避免重复抵扣或扣除。(三)明确融资租赁服务销售额扣除及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的主体限制对于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可享受融资租赁销售额扣除及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4年1月1日以
35、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执行。,国际货运代理,一、概念和征税范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税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税率为6%。(试点实施办法)三、销售额扣除(一)可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36、试点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可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国际货运代理,四、免税政策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
37、结算。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五、出口免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免征增值税。,国际货运代理主要变化,一、调整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销售额扣除政策37号文执行后,货代企业支付给海关等单位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既不能扣额也不能扣税,本政策解决了这部分税负增加问题。二、调整国际货代服务的销售额扣除政策37号文执行后,国际货代企业支付的免税的国际运输费用,既不能扣额也不能扣税,造成税负增加。本政策解决了征税情况下国际货代的税负增加问题。三、增加国际货代服务的免税政策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支持国际货代业发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