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管理与侵权救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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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和集体管理,一、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一、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与著作权有关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2.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3.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4.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5.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的管理工作。6.指导

2、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7.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一)著作权的集体管理职能与特征:1、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邻接权。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诉讼、仲裁活动。,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的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专门规定。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在法律上是信托关系,按照这种关系,著作权人将自己作品的有关著作权交由该组织行使,而该组织以自己的

3、名义行使上述著作权。,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二)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第九章 著作权的保护,一、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二、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三、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一、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一)第46条集中列举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11种侵权行为。这些侵权行为主要是: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

4、窃他人作品的,地方志整理抄袭案一审宣判,2009年年初,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峄y县志点注作者诉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史志办公室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权成立,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原告称,被告所著峄县志(点注本)对原告书籍峄县志点注的分段、标点、注释进行了全面抄袭,其中注释的抄袭量达80。被告辩称,两书存在相同注释是均使用工具书的结果,两书在标点、分段、文字等有许多不同之处。法院认为,峄县志点注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虽然同一古籍整理注释工作需遵循的基本原则相同或类似,但具体点校内容会有所不同。根据被告书籍与原告书籍对比结果,足以认定被告抄袭了原告作品内容,构成了

5、对原告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年画之旅,2007年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杨家埠年画之旅一书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中国画报出版社停止杨家埠年画之旅的发行和销售,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据了解,2006年年初,中国画报出版社出版了杨家埠年画之旅,介绍了山东潍坊杨家埠年画的有关情况。原告杨洛书以该书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50多幅为由,诉至法院。被告认为,书中采用部分原告的作品,是基于宣传、推广以及研究、评论原告以及杨家埠年画的需要,是对原告公开发表作品的合理引用,不构成侵权。山东省高院经审理认为,该书使用涉案作品不属于对某一作品的具体介绍或评价,已超出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对作品合理使用的范畴

6、。,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伤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递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的。,大同首例卡拉OK侵权案宣判,2009年9月,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市首例卡拉OK侵权案件作出判决,判定大同市某餐饮娱

7、乐有限公司等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深圳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万余元。据悉,原告以被告涉嫌侵犯了其享有著作权的1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在经营的点歌设备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应取得合法授权,并应向权利人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但两家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获得相关授权并支付了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亦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情况,故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二)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诉讼1.诉讼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

8、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和第4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由于著作权属于无形财产,因此其侵权行为地可能为多个地方。,2.诉前的临时措施(1)责令停止侵权和财产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

9、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2)证据保全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3.侵权人的举证责任(1)基本的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2)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了侵权人举证责任的内容。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出版社侵犯著作权 年画王打

10、赢官司获赔偿,被称为“年画王”的世界木版年画大师杨洛书状告中国画报出版社一案日前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并已送达生效。因出版杨家埠年画之旅一书而涉嫌侵犯杨洛书著作权的中国画报出版社被判决停止杨家埠年画之旅的发行和销售,并赔偿杨洛书经济损失5万元。,4.民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和第47条的规定,被告人侵权行为成立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即侵权人应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防止侵害扩大,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计算原则: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

11、所得法定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3)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上三种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未经授权出版他人书信等作品集案,投诉人::钱钟书、杨绛 被投述人::辽宁某出版社 案情简介:1997年5月,钱钟书、杨绛向国家版权局投诉辽宁某出版社未经其授权,擅自将他们的私人信函、诗文、墨迹、照片等,连同其他失实的报道,编成记钱钟书先生一书出版发行,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予以查处。经查,被投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出版上述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作品完整性权和复制发行权等

12、多项著作权。处理结果:国家版权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 停止发行该书。2 封存并销毁该书的库存。3 对出版社罚款1万元。没收出版社付给作者的稿费和折抵稿费的该书。,(三)著作权行政责任及处罚方式著作权行政责任是我国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予的处罚,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以下侵权行为可以处以一定的行政处罚:(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自行发行其作品的行为;(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进行录音、录像的行为;(5)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6)制作、出售假冒他

13、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只能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有:(1)没收非法所得。(2)罚款。(3)其他的处罚方式。包括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停止营业等方式。上述各种处罚方式,即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四)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1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侵犯著作权犯罪主要有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种。,我国1990年9月颁布的著作权法没有关于刑事制裁的规定。但是该法在起草阶段不乏有识之士主张把刑事责任条款列入草案,只是因

14、意见不一,最后删除了这项内容。主要原因是考虑到当时我国公众的接受能力,从一个长期没有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无偿使用他人作品习以为常的环境,一跃而对有些侵权行为判处刑罚,难以接受。所以,主张立法留有余地,待著作权法实施一段时期以后,可以在修改法律时,从实际出发,增加刑事条款。著作权法实施后的实践很快就告诉人们,对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施以刑罚是十分必要的,而当时我们的认识是不足的。,经过三年多的实践,针对日趋严重的侵犯著作权行为,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做出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个决定是对刑法的补充规定,也是对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有效完善。这一决定

15、对强化著作权保护,遏制“海盗”行为,是及时的和有益的。,(1)侵犯著作权罪适用的具体范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2)刑罚根据刑法规定,自然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也可以构成上述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单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自然

16、人的规定进行处罚。,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侵权复制品,包括以下四种:(1)适用的具体范围未经著作权软件及其他作品;非法出版的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的邻接权人录音录像;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2)刑罚根据刑法的规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自然人的规定进行处罚。,侵犯著作权罪相关案例,丁丁历险记图书盗版案年月,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从比利时

17、独家引进出版了彩色绘图本丁丁历险记图书。同年月,该社接到读者举报,称在市场上购买的丁丁历险记书中有大量的错页现象,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经核实后确认此书为盗版。后经调查发现,盗版系该社对外合作部编辑钟自仁利用职务之便复制,由做印刷业务的苏志坤负责联系制版及印刷复制工作,由陈涞伪造委印手续,分别联系北京冶金大业印刷有限公司等多家印刷厂分别盗印连环画册丁丁历险记套,在北京市金星印务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胡各庄西堡村装订厂将盗印画册装订成册,违法经营额达余万元。,年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庭审后依法判决:被告人钟自仁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万元;被告人苏志坤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年零个月,并处罚金万元;被告人陈涞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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