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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警滥用职权的案例分析,案例一,一、基本案情 因某报社的一篇电动车上牌,乱收费吗的报道,某交警支队认为报道失实,其中大队长李某召唤四五十名警察,乘几十辆警车冲击该报社。强行加州报社副总编吴某,造成吴某大便失禁、肝功能异常,全身多处受伤。,案件回放,晚报副总编在众人的挟持下大喊:“救命”,强硬将吴某塞进警车,交警离开,二、基本观点:对于此案如何定性:1、应定滥用职权罪(暴力执法)所谓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客体 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2、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表现为两种情况:1,不认真履行职务范围内的权力;2,过度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主体 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草案)中规定的人员。主观方面 故意。(学术界有主张是过失和间接故意并存的观点)罪的认定 划清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主要区别看是否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笔者看法,1、李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罪的认定划清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主要区别看是否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由于给记者造成的身体的伤害是无法估计的精神上的更是不用多提。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记者角度考虑,他们本身对这篇文章就是抱着一个质疑的态度,并没有妄加评论,只是发表报社的观点而已,可是大队长就认定为是犯法,明显有没有确定事实根据就采取行动的行为,从而导致吴某大小便失禁,身体多处受伤,应该给予一定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