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的主体、客体及要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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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的主体、客体及要求,刑事证明的概念证明客体(证明对象)证明主体(证明责任承担者)证明要求(证明标准),一、刑事证明的概念,在我国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证明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从而形成了广义证明理论和狭义证明理论。广义证明理论我国传统证据法学理论将证明理解为查明,证明活动也就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也就是一个证明过程。对此,学术界不存在多少分歧,均认为是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在诉讼中运用依法收集的证据,去查明、证实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具有以下特征:1.在属性上,强调诉讼证明的认识活动属性 2.在内容上,包括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诉讼活动 3、在证明主体上,主张专门机关和诉讼

2、参与人都是证明主体,狭义证明理论诉讼证明应当是特定的证明主体(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为避免证明不力时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责任,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1.证明是法庭审理中运用证据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 2.证明即说服裁判者的活动,广义、狭义证明理论,是刑事诉讼阶段论、审判中心论在证明领域的反映和体现。广义证明理论,虽然与我国当前“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结构及司法实践相吻合,因而长期居于通说地位。而狭义证明理论,虽尚未成为主流学说,但它指出了诉讼证明的核心所在“说服裁判者的活动”,并对诉讼证明与审判前阶段的案件认识活动做了严

3、格的区分,因而,对于树立审判中心观念,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结构改造,具有积极意义和价值。,二、证明对象,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指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指控犯罪事实和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关于证明对象的范围,有着不同的分类方法:两分法:犯罪事实、个人情况的事实。三分法:即实体事实、程度事实和证据本身。四分法:主要、次要、履历和证据材料。六分法:犯罪事实是否发生、何人何时何地犯罪、有无免除被告人行为的违法性和可罚性的事实、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情节事实、身份情况、证据事实。七分法(七何要素):何人、何时何地、何动机目的、何种手段、何等危害、何种情节、何种证据。,证明对象的范围(一)实体法事实这部分事实是

4、指对确认指控犯罪能否成立具有律意义的由实体法所规范的事实,即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具体而言,实体法事实包括:1.犯罪事实是否已经发生。这是实体法事实中的首要事实。2.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该犯罪行为。3.被告人实施该行为是否符合刑事实体法所确定的构成该犯罪的主观要素。4.犯罪过程。包括犯罪时间、地点、作案手段、方法、动机和目的等。5.有无依法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6.被告人有无责任能力及责任能力大小。7.确定被告人身份的事实。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家庭出身、个人成分、工作经历、工作单位、职业、职务、政治面貌、原籍和现址等。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实体法

5、事实。包括作为量刑酌定情节的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是否有前科或是否受过处分等。,(二)程序法事实这部分事实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引起争议的由刑事程序法所规范的事实。1.对某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应当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2.有关回避方面的事实。3.关于诉讼期限是否超越法律规定的事实。4.证据合法性事实。5.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方面的事实。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三)其他事实指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以外需要加以证明的对于裁判案件有重要意义的事实。1.外国法。2.某些地方法规。3.某些地方习惯。4.某些特殊的经验法则。当这些事实不为法官所通晓之时,往往需要提出相应的证据(如法

6、规文本)加以证明。,(四)免证事实 有部分事实是不需要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一方加以证明的,主要包括: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自然规律和定理。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法官履行审判职务应当知晓的事实。4.预决的事实,即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推定的事实。,三、证明主体,证明主体与证明责任是密切相连的两个概念。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证明责任包含两重含义,既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的责任,也包括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当案件事实论证处于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败诉的不利风险 与证明责任相联系证明

7、主体可以界定为:在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提出证据对自已的诉讼主张加以证明能够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这一概念有两层含义:首先,证明主体必须有自己的诉讼主张。其次,证明主体必须承担证明的责任。,(一)公诉案件中证明主体在公诉案件中,由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二)自诉案件的证明主体在自诉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这是自诉案件及其证明责任产生的前提。自诉案件中的证明责

8、任原则上由自诉人负担,对自诉人不能提供足够罪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明责任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被指控的对象,法律赋予其辩护权,因此,一般情况下他们无须证明自已有罪或者无罪。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在一定条件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具体情形包括:1、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起反诉时,应对反诉的事实负证明责任。2、被告人如果提出新的主张,应对其主张负证明责任。3、法律明文规定被告人对某些事实负证明责任。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

9、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据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的被告人负有说明其财产来源合法的证明责任。,四、证明标准,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在证据制度发展史上,不同的证据制度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要求是不同的。神示证据:神的启示为诉讼证明要求。法定证据:达到法律规定的形式。自由心证:要求是法官的“内心确信”。英美法系国家:奉行“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二、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要求如下:1、每一证据材料均经过查证属实,准确无误,符合客

10、观事实;2、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内在联系性,而这种联系并不是牵强附会的联系,据以定案的全部证据应形成一个体系(锁链),一环扣一环,无懈可击;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情之间的矛盾,都得到了合理的排除;4、结案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5、形成的证据体系所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排他的,不可能再有其他的可能性。,三、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的证明要求(一)刑事立案阶段的证明要求 1、确实发生了犯罪事实,不管是否查明了犯罪嫌疑人;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15条所规定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况。(二)刑事拘留时的证明要求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

11、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性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三)逮捕时的证明要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即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四)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和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客观真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疑案处理原则 疑案是指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证据不足,没有达到证明标准,因而难以决断的案件。1、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由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2、由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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