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6起医疗美容领域违法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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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6起医疗美容领域违法典型案例为持续巩固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力震慑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从2023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医疗美容领域违法案件中选出6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案例一:兰州市城关区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形象作证明发布违法广告案2022年8月27日,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15举报,兰州市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形象作证明发布广告,涉嫌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7日批

2、准立案调查。经查,兰州市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在网络平台上,利用该公司医师魏某某以卫生技术人员形象推荐进行了宣传,广告中含有“我是某整形美容医院皮肤院长,现介绍皮肤激光治疗仪;为全新时代、光电抗衰新宠5GMAX胶原光,治疗皱纹,长期或者永久的毛发减少”“没有来日方长只有美在当下;你可以忘记很多事儿,但请不要忘记爱护你自己”等广告用语。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及时删除该广告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

3、政处罚的规定。2023年4月10日,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该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案例二:兰州市七里河区某美容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和未备案化妆品案2023年3月30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某美容店进行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已经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美肌角质睹喔”3瓶,“美皙润肤多肽冻干粉”1盒,未备案的化妆品“多肽修护组合”2盒。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10日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

4、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出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未备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6月29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美容店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和未备案的化妆品;罚款100OO元的处罚决定。案例三:敦煌市某医学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2023年4月11日,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敦煌某医学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检查时,在其诊所内发现已经过期的鲁福牌外科纱布辅料(纱布块)。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其经营管理人员提供购进票据,经营管理人员无法提供购进票据、供货企业资质等资料。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11日批

5、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的规定,已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职责以及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问题,涉案财物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又因当事人在2022年9月6日因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使用无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医疗器械的行为受到一次行政处罚。依据甘肃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结合案情情况综合考虑后,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2023年6月9日,敦煌

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甘肃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医学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案例四:白银市会宁县某抗衰美容服务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案2023年3月21日,白银市会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抗衰美容服务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营业场所内15瓶HYCYNlSH(LOT:10603022,EXP:20240602)、HYCYNISR(L

7、OT:10604022,EXP:20240603和HYCYNISS(LOT:10605022,EXP:20240604)的化妆品均未标注标签。白银市会宁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3月21日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22日从山西艾欣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购进15瓶上述产品,购进价格为每瓶92元,销售价格均为每瓶98元,涉案产品未销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未销售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

8、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2023年4月19日,白银市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对该抗衰美容服务店作出没收违法销售无标签化妆品;罚款K)OOO元的处罚决定。案例五:平凉市静宁县某美容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2023年2月17日,平凉市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静宁县某美容店进行了监督检查,在当事人洗头区货架上摆放的化妆品中发

9、现有标示生产日期2020/12/03,有效期至2022/12/02,批号20201203001的头道汤蚕丝修护精华液4瓶(其中两瓶已拆封供顾客使用);标示生产日期2020/11/23,有效期至2022/11/22,批号20201123001的头道汤草本养发液4盒;标示生产日期2020/11/26,有效期至2022/11/25,批号20201126001的头道汤头皮清洗液19盒,货值金额分别为1192元、792元和3762元,经查询当事人销售和使用记录,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当事人未销售使用,无违法所得。平凉市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7日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

10、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涉案化妆品在超过使用期限后没有销售使用,未对消费者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2023年4月26日,平凉市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美容店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罚款15000元的处罚决定。案例六:临夏州某健康养生馆发布虚假广告案2023年4月11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临夏市风林路的某健康养生馆进行依法检查。检

11、查中发现该养生馆销售的“玉米胚芽粉固体饮料”,包装盒载明本产品为普通食品。但当事人在本产品销售过程中通过悬挂海报在店内进行宣传,宣传海报显示本产品有“预防癌症65%、治疗能力76%、治疗关节炎73%”等宣传词汇。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17日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销售普通食品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所需材料证据,违法所得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2023年6月14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健康养生馆作出没收虚假宣传的海报;没收违法所得917.7元;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917.7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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