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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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辽宁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创新监管理念,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探索实施非现场监督检查方式,强化智慧监管和数字赋能,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和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有效降低企业负担,有力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监管事权】省市

2、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市级(含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市级)、县(市、区)级(以下简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日常监督检查事权,确保日常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本办法所称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的常规性检查。第四条【数字建设】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3、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的统一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市场监督管理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当加强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的应用,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自行开发应用智慧监管平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与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实现功能对接和数据共享。第五条【检查方式】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结合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采取现场检查、云上巡查的方式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或整治可以应用上述监督检查方式开展。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现场检查事项清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实地检

4、查。本办法所称云上巡查是指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等线上监管手段,对经营主体提交的自查材料(包括照片、视频、文字等)进行监督检查,生成云上巡查记录,用以补充现场检查的检查方式。第六条【指令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可以通过指令检查等远程视频检查方式,对专项检查特定或筛查事项、发现问题整改反馈情况、云上巡查疑似问题、协管员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问题等情形进行初步核实。本办法所称指令检查是指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采取视频对话形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经营情况开展的远程视频监督检查。指令检查仅限于对特定事项或问题的核实,不纳入监管档案。第七条【现场检查事项】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原则,在应用全

5、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将多个许可、多个检查任务(含专项检查或整治任务)进行整合,自动从各许可的现场必查项目、专项检查或整治规定的特定现场检查事项、前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投诉举报线索、相关区域行业多发问题等方面抽取检查事项,自动合并为一套食品生产经营现场检查事项清单并一次执行。本办法所称现场必查项目指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并结合风险管理要求,确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必检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现场必查项目,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动态调整,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检查项目。第八条【云上巡查】除现场检查项目外,其他检查项目可通过云上巡查

6、方式实施。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校外供餐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采取现场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方式实施。第九条【尽职免责】按照现场检查事项清单和云上巡查项目清单逐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可以照单尽职免责。第十条【风险分级】按照信用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初次风险等级评定应当由具有日常监督检查事权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确定。按照自然年度,每年将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自动综合考虑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主体责任落实

7、情况、食品安全状况、信用状况、监督检查情况、投诉举报及社会评价情况、舆情信息等因素,开展风险指标的智能评价和等级的动态调整。第十一条【监督检查计划】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编制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检查频次及责任单位。第十二条【监督检查频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现场检查和云上巡查的方式进行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日常监督检查。风险等级为A级食品生产经营者每两年内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及1次云上巡查,两次检查应当安排在不同年度。风险等级为B级食品生产经营者每两年内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及2次云上巡

8、查,两次云上巡查安排在不同年度;同一年度的云上巡查应当与现场检查安排在上、下半年。风险等级为C级食品经营者每两年内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及3次云上巡查,四次检查安排在两年内的上、下半年。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经营者以及中央厨房(为学校供餐的除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为学校供餐的除外)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及3次云上巡查,四次检查安排在一年内不同的季度。食品生产经营者首次取得许可(备案)后,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对其开展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现场检查,可视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已

9、实施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校外供餐单位的检查频次要求,按照辽宁省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辽宁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体系检查,可覆盖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部检查项目的,可以视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已实施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监管工作需求,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监督检查人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较多的,可以组成检查组,并明确分工。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

10、员参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检查告知】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也可以通过全省食品智慧监管平台对现场或非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任务自动出示电子检查任务书。第十五条【任务下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云上巡查前,应当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提前5个工作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下达云上巡查任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提交有关自查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自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开展云上巡查。第十六条【检查记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如实记录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第十七条【电子签名】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实施的监督检查

11、,检查记录应当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移动执法终端和市场主体端进行电子签名确认,实行线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证据保存】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必查项目)中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上传现场拍摄的反映检查现场实际情况的照片或视频,所有上传照片或视频应当真实、清晰。监督检查人员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并执行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检查记录以及通过现场检查、云上巡查保存的相关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

12、依据。第十九条【结果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以电子文书的形式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现场检查的,应当当场告知。第二十条【责任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现场检查和云上巡查相关的材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令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整改复查】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市场主体端,以文字、照片、视频等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接收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线上方

13、式复查审核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通过指令检查、协管员协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整改后仍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必须及时进行现场核实并按规定进行处置。第二十二条【信息公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三条【归档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计划、检查结果、处理结果等记录在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上归档,由系统自动归集形成包括封皮、目录、检查计划、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检查结果记录表等的电子文书档案。电子文书档案视同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

14、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第二十四条【监管创新】鼓励和支持各地在整合现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关键点远程非现场监管、“互联网+明厨亮灶”、冷链视频监控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视频监控基础上,开展远程在线视频查看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数据电子化采集,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和问题发现水平。第二十五条【主体责任落实】推广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通过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第二十六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必检项目清单2

15、.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档案格式附件1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必检项目清单(2023年版)1-1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现场必查项目)序号检查项目项目序号监督检查内容2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2.8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有相应的记录。4生产过程控制*4.3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投入生产。*4.4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4.6未发现使用药品生产食品,未发现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保健食品以外的食品。4.9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4.10未发现待加工食品与直接

16、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4.12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1-2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现场必查项目)项目内容3、原辅料、销售管理*3.1采购的食品原辅料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及记录,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采购凭据、许可证照及检验合格证明等凭证;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3.2批发销售产品的应建立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

17、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规定;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白酒小作坊建立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4、生产加工场所*4.1具有与生产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原辅料贮存、生产加工、成品贮存等生产加工场所。*4.2生产加工场所应整洁、干净,上下水通畅,无杂物堆放,并与生活区有效隔离,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它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4.3生产流程布局合理,原料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隔离,生料和熟料分开处理,防止交叉污染。5、生产设备设施*5.1具备与生产加工相适应的设备和器具,所选用的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应便于清洗和消毒。1-3食品销售

18、(动态风险)监督检查要点表(现场必查项目)检查项目序号检查内容3.许可及备案3.3实际经营事项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中相关内容相符。4.场所及布局4.1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6.禁止销售的食品*6.1未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9.标签、说明书*9.3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9.5未发现法

19、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一)标签、说明书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二)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三)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四)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相关规定。11.购销过程控制11.10包装或分装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无毒、无害、无异味,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11.12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盛放容器未混用。12.贮存过程控制*12.4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2.5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贮存容器未混用。检

20、查项目序号检查内容20.特殊食品*20.2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并声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20.3进口特殊食品应该有中文标签且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20.4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销售。特殊食品设专柜(或专区)销售,并在专柜(或专区)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柜(或专区)”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黑体)。*20.5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

21、业之外的经营者未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20.8未发现通过健康咨询、宣传资料等任何方式虚假夸大宣传特殊食品。*20.10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应经广告审查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广告批准文件,并与批准内容相一致。23.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23.2保证食品贮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贮存过程管理。1-4食品摊贩监督检查要点表(现场必查项目)检查项目序号检查内容2.登记备案卡*2.4未发现以下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一)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登记备案凭证。(二)未获得登记备案凭证,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三)超出登记备案范围开展

22、经营活动。(四)超出确定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5.禁止经营的食品*5.1未发现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7.标签、说明书*7.1未发现以下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一)标签、说明书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二)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三)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四)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相关规定。*9.5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盛放容器未混用。9.购销*9.7食品添加剂使用和贮存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过程控制*9.9接触食品的餐具、饮具、设备和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

23、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循环使用。1-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动态风险)监督检查要点表(现场必查项目)检查项目序号检查内容L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1.2未超出许可经营项目开展餐饮服务活动。4.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4.4现场未查见无标签标识、无法说明来源以及其他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物质。4.6在加工间和贮存设施内随机抽查的食品原料感官性状无异常、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符合要求。未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6.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6.1食品添加剂存放、使用、管理符合要求。*6.2未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9.餐饮具清洗消毒9.1餐用具清洗水池专用,标有明

24、显标识,满足清洗需要。使用的洗涤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标识齐全。*9.2采用物理消毒的,消毒设施(包括一体化洗碗消毒机)运转正常并能满足消毒需要。采用化学消毒的,使用的消毒剂为正规产品,消毒液使用、配制等符合要求。11.制止餐饮浪费11.2未发现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档案格式21行政检查案卷封面行政执法检查案卷市监食检1)号检查对象基本情况企业(或XX单位)口法人口自然人口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姓名(负责人)性别证件(类型)号码年龄单位(组织名称)联系电话地址处理结果承办机构承办人登记日期结案日期归档人归档日期归档号保管期限2年卷内页2-2案卷目录

25、序号文书(材料)名称页码卷内页数1行政检查计划(系统自动生成)(XX页)(如:5页-10页)2行政检查审批表3食品监督检查告知页(系统自动生成)4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监督检查表等(系统自动生成)5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系统自动生成)6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主体资格复印件(系统自动生成)7行政处罚等其他文书8923行政检查审批表行政检查审批表检查对象基本情况企业(或XX单位)口法人口自然人口个体工商户口非法人组织姓名/名称(企业、法人、经营者、负责人)性别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依据执法人员及证件号承办机构意见同意负责人:年月日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同

26、意负责人:年月日备注关于辽宁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和过程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推进,互联网+食品,监管。建立基于大数据分析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应用”以及实施智慧监管、提升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等工作要求。2019年10月1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强调要丰富监管手段,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上级部门随机监督检查、组织异地检查等监督检查方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出

27、新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12月发布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9号),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总书记“四个最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创新监管理念,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探索实施非现场监督检查方式,强化智慧监管和数字赋能,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和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有效降低企业负担,有力督

28、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省市场监管局经充分研究、深入调研、专题研讨等,形成辽宁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二、起草过程2023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形成办法(初稿)。2023年6月,先后组织召开二次座谈会,就办法(草稿)征求市场监管系统基层监管人员相关意见。2023年8月,组织召开专题调度会议专题听取办法起草情况汇报,会后按照局领导及相关处室反馈意见,经两轮征求意见,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29、。二、主要考虑一是明确部门职责权限。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的统一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当加强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的应用,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二是确定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采取现场检查、云上巡查的方式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是指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现场检查事项清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实地检查。云上巡查是指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等线上监管手段,对经营主体提交的自查材料(

30、包括照片、视频、文字等)进行监督检查,生成云上巡查记录,用以补充现场检查的检查方式。三是明确监督检查频次要求。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现场检查和云上巡查的方式进行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风险等级确定对应的检查频次。四是要求强化特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校外供餐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采取现场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方式实施。三、重点内容办法共26条,主要内容是:第一部分,共4条。明确了

31、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管事权、数字化建设等有关要求,将通过应用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探索实施非现场监督检查方式,强化智慧监管和数字赋能,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和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有效降低企业负担,有力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食品安全。第二部分,共5条。规定了监督检查方式、现场检查、云上巡查、指令检查的有关定义,明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并结合风险管理要求,确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必检项目清单。按照现场检查事项清单和云上巡查项目清单逐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可以照单尽职免责。第三部分,共14条。对风险分级管理、检查计划制定、监督检查频次、检查程序、整改复查、信息公开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针对云上巡查方面,明确了应当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提前5个工作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下达云上巡查任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提交有关自查材料,并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自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开展云上巡查。第四部分,共2条。对监管创新、主体责任落实分别提出要求。第五部分,共1条。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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