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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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宁海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规范宁海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宁海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在质量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在宁海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在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成果突出的组织。第三条县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1次,为业务性质绩效

2、评价活动,每届质量奖获评组织的数量不超过4家。第四条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参评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与授奖活动。第五条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原则上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实施。第六条鼓励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产业成长型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万千亿级产业集群企业、外贸双万亿行动企业、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企业、乡村产业振兴行动企业和

3、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国家高新技术、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品字标”品牌和农业龙头获得组织申报。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由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审委),常设县评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评审办),与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评审日常工作。(一)县评审委由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的有关领导组成。县评审委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兼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县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设主任、副主任,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

4、县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其他成员为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二)机构职责1.县评审委主要职责:(1)组织开展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2)审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方面的重要工作规范;(3)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审定批准的拟获评组织名单。2.县评审办主要职责:(1)组织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实施;(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申报、评审等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受理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申请;(3)根据申报组织的生产经营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4)负责评审

5、员的聘任及监督管理;(5)向评审委报告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组织名单;(6)负责社会各界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宣传、推广获评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督促获评组织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加强县政府质量奖荣誉宣传,规范获评荣誉使用管理;(7)承担县评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县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二)撰写评审报告;(三)向县评审办提交评审结果,提出建议授奖的组织名单。县政府质量奖获评名单审定批准后,当届评审组

6、解散。第九条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质量奖评审员应具备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奖的评审经历。第十条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各乡镇(街道)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本辖区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发动工作。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第十一条宁海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组织,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县政府质量奖。(一)在宁海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运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绩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

7、用。(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B档(对规模以下企业不作要求),其他组织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先进水平。(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六)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被立案,未发生有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组

8、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二条已获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含市级)的组织不再申报县级质量奖。第十三条申报程序(一)发布申报通告。由县评审办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发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二)组织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根据通告或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证实性材料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县评审办。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四条资格审查。县评审办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

9、、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五条资料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不超过获评总数2倍的参评组织进入现场评审。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应反馈资料评审结果。第十六条现场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受评组织确认。现场评审实施回避制,评审员不得参与相关利益关系组织的评审工作。必要时邀请行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专家提供技术咨询。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县评审办并提出质量奖建议名单,建议名单的组织现场评审得分

10、不得少于500分(含500分)。第十七条合议评审。由县评审办主任召集,对申报组织的现场评审结果和质量奖的建议名单进行合议评审,形成合议评审意见,产生质量奖候选获评组织名单,提交县评审委审议。对未提交县评审委审议的申报组织应反馈评审意见。第十八条审查表决。召开县评审委全体会议,听取县评审办对评审情况的汇报,审查表决县政府质量奖候选获评组织名单,根据择优推荐的原则,确定质量奖拟获评组织名单。第十九条公示。入选获评组织名单在县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县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县评审委审查。第二十条审定批准。县评审委审查后,确定拟获评组织名单,提请县政府审定批准

11、。第五章奖励及经费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对质量奖获评组织给予奖励,并颁发证书。对曾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重新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不重复奖励。鼓励获评组织持续提高管理水平,争创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含市级)。第二十二条奖励经费及评审、管理经费纳入县市场监管局的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管理。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三条评审办对评审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第二十四条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县评审办可报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和资助经费,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5年内该组织不得再次申报。第二十五条

12、获评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公开有关资料信息(商业秘密除外)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成为其他组织改进质量管理,提升整体质量水平的引领者。第二十六条获评组织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评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或服务宣传。第二十七条获评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停止使用并收回县政府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等发生重大问题,在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三)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四)破产倒闭、自行关闭、被强制吊销证照的。已获县长质量奖的组织有上述情形的,参照执行。第二十八条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参评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参与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评审办负责解释,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原宁海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宁政发(2016)22号)同时废止。第三十条县评审办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宁海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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