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发展改革局现有行政权力统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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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雄县发展改革局现有行政权力统计表部门盖章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施体实主承办机构实施依据施象实对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1粮食收购许可证行政许可发改局(商务局)行政许可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

2、府令【2006】第1号)第六条,以营利为目的常年收购粮食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企业15个工作0不收费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施体实主承办机构实施依据施象实对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2影响地震监测观测的建设工程审批行政许可发改局(科技局)科技社会发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7个工作日不收费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施体实主承办机构实施依据施象实对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3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发改局(科技局)科技社会发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

3、、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7个工作日不收费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施体实主承办机构实施依据施象实对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4招标方案核准非行政许可审批雄县发展改革局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德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

4、议书(代可研)时,必须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收费一般许可事项10个工作日,需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20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经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施体实主承办机构实施依据施象实对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非行政许可审批雄县发展改革局相关处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发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第二条“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

5、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一章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冀政201460号)第一部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核准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备案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收费一般核准事项10个工作日,需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20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经委主任批准可延长

6、10个工作日;一般备案事项5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经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施体实主承办机构实施依据施象实对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6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审批及计划下达)非行政许可审批雄县发展改革局相关处室国务院文件: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第四条;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

7、办发200462号)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中第7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地方性文件: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保市政201035号)第八条:(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五)编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六)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或项目概算.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业主应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概算。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9日不收费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施体实主承办机构实施依据施象实对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商品与服

8、务价格审定的承诺时限为40个工作日(除成本各类市监审、价格场主听证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9条(政府指导价、体、事省政府批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业单准的时间7县级价格审非行政雄县发价格收费管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位、社外):行政不收批许可审展改革理股调12002)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会组事业性收费批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织、公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民、行审批法定(2006)532号)第4条政机时限为60关。个工作日(除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及报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施体实主承办

9、机构实施依据施象实对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8接入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核准非行政许可审批雄县发展改革局行政许可股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办(2009)46号)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项目单位无不收费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施体实主承办机构实施依据施象实对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9招标代理机构未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而承担项目招标代理行政处雄县发重点项目建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而承担项目

10、招标代理业务的,或者超越代理资质规定范围承担招标代理招标代无不收费业务的,或者超越代理资质规定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罚展改革局设办公室业务的,该招标代理无效,由有关资格认定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理机构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施体实主承办机构实施依据施象实对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10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行政处雄县发重点项目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11、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招标代无不收费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处罚罚展改革局设办公室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理机构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施体实主承办机构实施依据施象实对办理时限

12、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11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雄县发展改革局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

13、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

14、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个人无不收费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施体实主承办机构实施依据施象实对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5、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16、(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施体实主承办机构实施依据施象实对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12投标人、中标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雄县发展改革局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条:中标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17、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18、,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企业无不收费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施体实主承办机构实施依据施象实对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19、营业执照。第五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一)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三)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五)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六)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上述情况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20、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五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请其他单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施体实主承办机构实施依据施象实对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位在自己编制

21、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

22、以下的罚款。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施体实主承办机构实施依据施象实对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13招标公布发布指定媒介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雄县发展改革局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招标公布发布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三)不向网络抄送招标公告的;(四)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五)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六)其他违法行为。企业无不收费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施体实主承办机构实施依据施象实对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14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

23、信息、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雄县发展改革局节能监察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

24、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无不收费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施体实主承办机构实施依据施象实对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15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节能监测,

25、电网经营单位不允许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并网的处罚行政处罚雄县发展改革局节能监察股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测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建设的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电网经营单位不允许并网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立即予以并网。企业、事业单位无不收费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施体实主承办机构实施依据施象实对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16拒绝节能监察,不如实提供有关资

26、料和样品或者伪造、墓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的处罚行:处瑞罚局节能监察股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一条: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阻碍节能监察工作,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无不收费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施体实主承办机构实施依据施象实对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17违反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行为处罚行政处罚雄县发展改革局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1、201

27、3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袋装水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处以应当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2、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冀财综(2014)1号河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

28、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二十七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虚报散装水泥量,或者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企业无不收费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施体实主承办机构实施依据施象实对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18稽察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雄县发展改革局农业区划办(稽杳办)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二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可以分别责令限期整改,给予

29、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暂停项目建设:(一)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未按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或者逃避、拒绝接受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三)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融资的;(四)资金使用不符合投资概算内容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五)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地址的;(六)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不收费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施体实主承办机构实施依据施象实对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从事生19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30、处罚行政处罚雄县发展改革局物价检查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9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5号第9、10、11条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无不收费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施体实主承办机构实施依据施象实对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事业性行政处雄县发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20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罚展改革局物价检查所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1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15条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无不收费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施体实主承办机构实施依据施象实对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21超

31、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雄县发展改革局物价检查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5条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无不收费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施体实主承办机构实施依据施象实对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22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雄县发行政处Z展改革罚局物价检查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2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3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8号第6条、21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第6条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无不收费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

32、施体实主承办机构实施依据施象实对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从事生拒绝提供、产、经或者提供虚营商品假资料信雄县发展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3条;价格违法行为或者提23息;转移、行政处物价检查所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5号第14供有偿无不收费隐匿、销毁罚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2条(中华人民服务的依法登记保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法人、存的财物、其他组证据和其他织和个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人为的处罚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施体实主承办机构实施依据施象实对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24对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

33、雄县发展改革局物价检查所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19条河北省价格监测规定河北省政府令2008第13号第25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定点单位无不收费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施体实主承办机构实施依据施象实对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25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的处罚行政处罚发改局(商务局)商务执法大队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第13号,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

34、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立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F(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35、款;(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企业不收费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施体实主承办机构实施依据施象实对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水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第二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0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

37、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第二十九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

38、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生猪、省着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施体实主承办机构实施依据施象实对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26对规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运行质量相关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发改局(商务局)商务执法大队部委规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业务处理系统)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

39、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规模发卡企业不收费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施体实主承办机构实施依据施象实对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27对零售商、供应商部分未公平交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发改局(商务局)商务执法大队部委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第

40、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第八条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下列情形除外:(一)经供应商同意,并且供应商派遣人员仅从事与该供应商所供商品有关的销售服务工作;(二)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就供应商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工作期限等条件达成一致,且派遣人员所需费用由零售商承担。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供应商有权拒绝退货:(一)零售商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毁损、变质或过期要求退货,但不承担由此给供应

41、商造成的损失;(二)零售商以调整库存、经营场所改造、更换货架等事由要求退货,且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三)零售商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第十条第一款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零售商、供应商不收费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施体实主承办机构实施依据施象实对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28对零售商部分违法促销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发改局(商务局)商务执法大队部委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

42、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第七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第十四条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第十八条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第二十条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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