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长春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备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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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长春事业单位公共基础学问:事业单位备考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之间的区分事业单位考试中常常会考查刑法分则中的常见罪名。我们发觉,考生常常简单将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混为一谈。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此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全部权,侵害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此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有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采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此罪的犯罪客体是公

2、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全部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此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为特别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有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贪污罪,是指我国工作人员采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此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和公共财物全部权,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此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我国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有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侵占罪与贪

3、污罪的主要区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侵害的是公共财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我国工作人员。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需采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侵占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规定是否采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的主要区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我国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2、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物全部权。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单位财物的全部权。下面结合一道例题巩固一下这三个罪名之间的区分。例题:周某是一名我国工作人员,经查实,他采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了我国公共财物,周某的行为构成()。A.渎职罪B.贪污罪C.滥用职权罪D.侵占罪解析:本题的正确答案选B。本题中的犯罪主体周某是一名我国工作人员,为特别主体。客观上采用职务实施了占有我国公共财物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选择贪污罪以上是吉林事业单位聘请网为考生做的学问点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了解更多公告,请登录吉林事业单位聘请网。网址里将定期发布吉林省事业单位聘请、吉林省老师聘请、吉林省医院聘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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