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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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解读:本条列出了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或本细则)制

2、定的依据。本细则由二十九个条款及两个附件组成,二十八个条款涉及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评标两个最重要环节。其中第一条至第十四条内容涉及招标环节,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内容涉及评标环节。众所周知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业内通常简称:招、投、开、评、定。招标、评标是招标投标活动最重要、最关键的两个环节。第二十九条是本细则施行时间及一个文件废止规定,相当于法律、法规等的附则。附件提供了两个与工程总承包有关函件格式,这与国家大力推广工程总承包的大环境相吻合,也是当前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少,经验缺乏,作法很不规范的现实需要。与本细则对应济南市住建局已于2020年3月11

3、日下发济南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管理细则(济建建管字(2020)18号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行为管理规则),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仅规范调整我市房建市政领域施工项目招标评标活动,而施工招标投标行为管理规则规范调整我市房建市政领域包含施工项目在内的所有项目,其由总则、电子招标投标、招标准备、招标、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定标、一标一评、异议投诉、标后评估等十一章组成。两个细则内容有部分重叠。第二条凡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燃气和供热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解读:本条规定了细则适用的区域及项目范围。区域是济南市行政区

4、域。项目范围是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燃气和供热工程施工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16号令以下简称“发改委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委843号文以下简称“发改委843号文”)等有详细明确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

5、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发改委16号令”“发改委843号文”效力基础是招投标法第三条第三款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而且“发改委16号令”为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国函(2018)5号);由此可见“发改委16号令”虽为部门规章,但其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大部门业内学者认为其效力等同于行

6、政法规;“发改委843号文”虽未经过国务院批准程序,但因其有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授权再加其制定依据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发改委16号令”其效力也高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大部门业内学者认为其效力基本等同于行政法规。虽然“发改委843号文”名称中含有“公用事业项目”但对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3号令,以下简称国家计委3号令,已被国函(2018)5号废止)会发现“发改委843号文”只保留了“基础设施”部分:“公用事业项目”部分已不复存在。“发改委16号令”“发改委843号文”合并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工作已于2020年5月20日完成。原“国家计委3号令

7、”一个部门规章分解成一个部门规章“发改委16号令”,一个部门规范性文件“发改委843号文”,现在又要合并成一个部门规章,真应了那句话,合久必分,分久必合。按国务院职能划分,发改委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而涉及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归住建部,详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

8、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上述二者对国务院所属部门招标投标管理职责分工一致。本细则该条规定的项目范围只是市政基础设施中的燃气和供热工程并不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全部,这应该是济南市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划分使然。第三条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全部取消投标报名。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均可直接在线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的招投标项目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解读:本条是有关进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取消投标报名环节及投标人可直接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并免收工本费的规定。有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纳入交易范围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主要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

9、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委局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以下简称“国办41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2001年89号令公布,2019年43号令第二次修订);山东省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以下几种: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

10、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16)2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鲁政字(2017)207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49号)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本条规定仅适用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而非所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报名环节本身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已被“国办41号文”明令取消。注意这里的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提供电子招标文件并不是我们通常讲的电子招标投标。现行有关电子招标投标部门规章为: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八部委20号令)。条文“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中“投标人”的提法不严谨,这里称“潜在投标人”更合理更严谨

11、。“潜在投标人”与“投标人”划分的时间节点或者说环节是开标,开标前为“潜在投标人”开标后是“投标人”,开标前“潜在投标人”随时可以修改乃至撤回投标文件。第四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原则上发布的最后一天,宜为工作日。招标人依法享有资格预审权,并对预审结果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人按照资格预审条件和标准对潜在投标人进行预审,预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参与投标。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出后,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实质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后,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一般不宜超过20日。超过1个月(含)以上的,招标人原则

12、上需重新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并书面告知所有原投标申请人。解读:本条由三款组成。第一款是有关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的规定,二者发布时间均不得少于5日;第二款规定资格预审的责任承担及程序;第三款是有关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最长发布时间的建议性规定。第五条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项目,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解读:此条规定与国家大力推广工程总承包政策及有关规定相吻合。主要内容来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六条,该“管理办法”由住建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具体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

13、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以下简称“住建部12号文”)。“住建部12号文”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与“住建部12号文”第六条第二款比较,我们会发现本细则该条对“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项目做了限缩规定,限缩为“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项目”。第六条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在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环保、廉政等方面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经招标人承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确认,可以开展招标

14、工作(附件1或附件2)。采用代建制的,由建设单位参照附件1出具相关函件,同意招标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并对代建单位的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进行确认。解读:本条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及两个附件使用做出了规定。第七条工程总承包的投标人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经招标人同意采用分包方式的,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分包单

15、位的资质等要求。承接施工分包的单位,原则上需参与济南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或者招标代理单位。招标人公开招标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招标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解读:本条由四款构成,是有关工程总承包资质、分包等的规定。第一款规定工程总承包的投标人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施工双资质。这一规定来自“住建部12号文”。该文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

16、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是有关分包、分包单位资质及分包单位参与济南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的规定。第三款是工程总承包投标人禁止性规定,第四款是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条件规定,这些规定均来自“住建部12号文

17、”,该文第十一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第八条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承包工程。招标文件中不得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其承包工程范围中已涵盖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不得提出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解读:本条是有关总

18、承包企业资质的有关规定。这里虽未明确是施工总承包还是工程总承包,但鉴于本细则是有关工程总承包的规范性文件,故应理解本条中的“总承包”为工程总承包。本条对招标文件资质设置做了限制性规定。第九条同一招标项目按规定需要两种及以上不同专业资质条件要求的,可以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解读:本条是有关投标人可组成联合体满足两种及以上不同资质要求的规定。第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工程招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应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全面描述,禁止背离施工设计文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招标人应将经备案的招标

19、控制价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不得人为上浮或下浮控制价,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备案后的招标控制价在发布前,若因材料市场价格波动,且对招标控制价影响较大的,招标人原则上应重新编制招标控制价。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最高限价原则上为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按照相关规定无需办理可行性研究的,最高限价原则上为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中的投资估算)。解读:本条由三款构成,对

20、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招施工项目招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控制价,工程总承包项目最高限价等做出规定。依法必招项目有关规定是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的一条脉络,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招项目又是依法必招项目中的一类特殊情形,此类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是有关部门规章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进行。第十一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并在

21、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其发包人。属于总承包范围内,但不包含在暂估价内的专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自行决定发包方式。若该专业承包工程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总承包单位也可以自行施工,不再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工程资质。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未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不得承接其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解读:本条由三款构成,是有关暂估价、不包含在暂估价内的专业工程分包以及资质的规定。暂估价含义不同文件规定略有不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LL5.5约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

22、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9规定:“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示范文本)LL5.4约定:“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第十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

23、。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作为投标保证的,应与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任何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投标人以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做为投标保证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解读:本条共两款,是有关依法必招项目投标保证的规定,规定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作为投标保证与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这与国家政策及部门规章规定是一致的。第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招标人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明确可以采用履约保证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履约担保;并应当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保证金、保险保函

24、、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任一形式作为履约担保,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同一保险机构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时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保证保险。解读:本条共两款,是依法必招项目履约担保及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规定。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3.7履约担保约定:“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

25、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按本款规定无论是否依法必招项目,也不论招标人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建设单位都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这是法定义务。另外细则本条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用语不准确,这里的“投标人”换作“中标人”更准确更严谨。第十四条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专用条款。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和开户银行签

26、订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本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根据总承包企业每月提报的已完成施工产值中的人工费清单,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银行代发形式,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若本工程项目未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打入工资性工程款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视为农民工工资款项未到位,按有关规定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解读:本条是有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规定,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的细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是“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此乃工程建设领域是农民工用工第一大户使然,同时说明以往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工工资问题十分

27、严重,这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关注。第十五条本管理细则所称评标活动是指对依法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活动。解读:本条对细则规范调整的评标活动范围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并不是所有的评标活动都受本细则调整。有关评标活动最重要的部门规章是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发计委等七部委12号令,发改委等九部委23号令修订以下简称“七部委12号令”)。第十六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8、。解读:本条是评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及保密规定。民法典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对招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规定大同小异,各有侧重。民法典是三公原则,招标投标法是三公一诚实信用原则,建筑法是两公一平等竞争原则。第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施工总承包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工程总承包由9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经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

29、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解读:本条共三款,是有关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规定。内容大部分来自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七部委12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2001年89号令公布,2019年43号令第二次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解读:本条是有关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对评标过程保密的规定。第十九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

30、行为。解读:本条是有关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不受干涉以及主管部门查处权的规定。招标标投标法招标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大部分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都有类似规定。第二十条评标方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评标方法宜采用综合评估法。(二)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细则和相关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由投标函、资信标、技术标和商务标等组成。(三)评标细则不得出现下列情形:1.含有明显的指向性,导致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2 .存在明显的矛盾、错误或者相关事项不明确,导致评标无法进行;3 .采用量化打分时,标准或者依据不明确,完全依赖评委主观评分。解读:本条是评标方法原则性规定。评标方法有两种,一是综合评估法

31、,一是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本细则推荐使用综合评估法。本条第二项规定:“投标文件一般由投标函、资信标、技术标和商务标等组成”。本项规定的“资信标”大部分规范性文件未做规定,大部分招标文件将资信部分列在“商务标”中。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一)形式评审。确认投标文件格式、报价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二)响应性评审。确认投标文件的工期、质量、投标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三)投标文件评审。通过对投标文件技术标中各项内容进行初审,确认在技术方法、措施、标准等方面是否存在偏差;通过对商务标的核对、比较、筛选,确认投标报价中是否存在算术性错误、错漏项、

32、报价过高过低的项目、不平衡报价或更改了清单报价中不得更改的内容;找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理解的其他偏差等。(四)澄清、修正。对投标报价中计算错误,投标文件中其他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以及其他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要求,并根据招标文件中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所作的书面答复进行分析和确认。(五)汇总初步评审结果,确定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解读:本条是关于投标文件初评程序的规定,投标人资格后审一般在此阶段完成。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偏差,投标文件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

33、偏差。投标文件的偏差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给予处理。解读:本条规定了投标文件偏差列出、偏差分类以及偏差处理的依据。重大偏差又称实质性偏差。本条前一句来自“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四条,后一句是对“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浓缩概括。“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34、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

35、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第二十三条未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解读:本条规定初评通过是进入详评的前提。第二十四条评标细则中各项指标的确定方法。(一)评标细则中的权重设置评标细则中的权重设置参照相关文件执行,对技术复杂、特殊的工程,招标人也可适当调整权重设置。详细评审按照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的顺序进行。1 .资信标评审要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项目班子配备。(2)投标人信用评价情况。(3)类似工程施工业绩。2 ,技术标详细评审要点

36、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组织总体方案。(2)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3)工程质量保证措施。(4)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扬尘治理措施。(5)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6)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戈限(7)其它。3 .商务标详细评审要点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总报价;(2)综合单价;(3)投标报价组价合理性;(4)清单外项目人工单价;(5)暂列金、暂估价;(6)规费、税金。(二)评标基准值的计算方法及投标报价的计分原则1.相关参数。(1)评标基准值(C)o施工招标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基准值(C)分为总价评标基准值(Cl)和清单项目合价评标基准值(C2)o(2)招标控制价(八

37、)o招标控制价(八)分为总价招标控制价(AI)和清单项目合价控制价(A2)。(3)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B)。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B)分为总价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BI)和清单项目合价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B2)0(4)参与评审的控制价清单项目合价(GI),参与评审的控制价清单项目总价(G2)o(5)招标控制价清单项目合价基准值(DI),参与评审的投标报价的清单项目合价(D2)o(6)下浮系数(K)o(7)招标控制价参与评标基准值权重(Ql)。(8)参与评审的清单项目项数百分比系数(M)。(9)控制价参与评审的清单项目合价权重(Q2)。下浮系数(K)、招标控制价参与评标基准值

38、权重(Q1)、综合单价合价参与评审的清单项目项数百分比系数(M)采取在开标现场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抽取的方式确定,其取值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且皆不少于5个。2 .计算方法。(1) Cl=A1KQ1+B1(I-QD(2) C2=A2KQ1+B2(I-QD(3) Q2=G1G2100%Gl=参与评审的控制价清单项目工程量X综合单价G2=G1(4)D1=A2K3 .投标报价评审的计分原贝h(1)合理低价加分原则;(2)一定范围内适当减分原则;(3)超出一定范围,加倍减分原则(为“一定范围内适当减分”分值的2倍及以上)。4.报价合理性评审。(D综合单价组价的合理性评审。分析清单项目单价的组成是否符合清单计

39、价规则要求,是否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等,不满足以上要求的酌情扣分。清单项目合价合理区间的评审。将各投标人参加评审的清单项目合价分别与招标控制价清单项目合价基准值比较,在清单项目合价基准值一定范围之内为合理区间,在区间内的参与清单项目合价评标基准值的计算,超出区间的,投标报价不参与清单项目合价评标基准值的计算。再将各投标人参与评审的投标报价的清单项目合价分别与清单项目合价评标基准值比较,按照评分细则进行赋分。解读:本条规定了评标细则中各项指标的确定方法。看似内容很多,但大都是具体操作性规定,不少是采用综合评估法时具体分值计算及赋分规定。第二十五条评标过程中,出现零分、废标等情形时,应由评标委员会按照

40、招标文件要求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将零分、废标等情形的理由及依据详细记录在案。解读:本条是有关评标过程出现零分、废标等情形时处理规定。这里用“废标”提法不严谨,目前招投标法律体系下通俗意义上的“废标”已被“否决”取代。目前“废标”叫法存在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但含义已与原招投标体系下的含义大相径庭。第二十六条招标人要求工程质量目标达到鲁班奖、国优工程、泰山杯、安全文明工地等奖项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奖项分别按照规费前工程总价L5%、1.0%、0.8%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优质优价费率不可竞报。具体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工程奖项

41、主要指济南市建筑工程泉城杯、济南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解读:本条是有关优质优价的规定,并明确规定优质优价费率不可竞争,避免优质不优价现象出现。第二十七条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固定总价合同,在计价结算和审核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解读:本条是有关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固定总价合同及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规定。目前工程总承包计价方式五花八门,有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平方米单价、模拟清单等不同形式,本条如此规定对治理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乱象有一定积极作用。本条有关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的规定与最高院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

42、同司法解释规定一致。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的评标报告应内容详实、数据准确,对评标期间出现的问题如实记载,依据充分。解读:本条是有关评标报告要求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本管理细则自2020年7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5日。原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实施招标投标绿色通道等六个管理细则(济建发(2018)19号)中的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同时废止。解读:本条是细则施行时间及一个文件废止规定,相当于法律、法规等的附则。该条规定本细则有效期为三年。附件:L关于确认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的函2.关于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函附件1(招标人上级单

43、位红头文件)关于确认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的函XX行政主管部门:我单位下属单位(招标人名称及项目名称)拟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招标,已具有满足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需要的相关材料。本项目将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限额施工,合理控制投资。经我单位确认,(招标人名称)具有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能力,己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环保、廉政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对该招标项目已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并制定控制风险的措施。因管理不善导致的经济损失及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我们自行承担。单位(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2(招标人红头文件)关于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函XX行政主管部门:经向上级主管单位请示批准,我单位(招标项目名称)拟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招标,已具有满足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需要的相关材料。本项目将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限额施工,合理控制投资。经审查,我单位具有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能力,己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环保、廉政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对该招标项目已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并制定控制风险的措施。因管理不善导致的经济损失及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我单位自行承担。招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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