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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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和碳中和的战略部署,持续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东莞市行政区全辖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二、单台出力35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含火力发电企业机组锅炉)禁止燃用的燃料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第11类燃料组合类别执行。其他燃烧设施禁止燃用的燃料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第11I类燃料组合类别执行。三、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

2、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四、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现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除本通告第五条规定的当前可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外,不得向本市范围内其他组织或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五、全市范围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按以下规定逐步强化管理:(一)沙角电厂群应按省、市要求逐步关停燃煤机组。(二)单台出力35蒸吨/小时(含)至65蒸吨/小时(含)锅炉(含火力发电企业机组锅炉)应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三)单台出力65蒸吨/小时以上锅炉(含火力发电企业机组锅炉)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改燃清洁能源,或停用

3、。(四)因生产工艺等客观条件制约或其他情况,经论证需沿用高污染燃料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暂缓停用外,其他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应停用、按规定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七、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能源消费结构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将对禁燃区分类管理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公布。八、国家或广东省发布相关行业、燃用设备、燃料等新的强制性排放标准,或者对相关行业提出更严格烟气深化治理要求、燃料管理要求

4、的,从其新标准、新要求实施。九、本通告不适用于能源保障供应应急情况。十、本通告有关专用词汇说明:(一)高污染燃料目录第11类燃料组合类别,包括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第11I类燃料组合类别,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高效除尘设施,是指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高效治理设施;配套静电除尘等其他类型除尘设施的,要确保锅炉烟尘排放浓度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对应排放标准(折

5、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基准氧含量暂定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的基准氧含量按3.5%执行)。(三)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锅炉技术条件(DB44/T15102014)。国家或本省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强制性产品标准后,从其新标准。(四)生物质成型燃料,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工业锅炉用生物质成型燃料(DB44TiO522018)。国家或本省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强制性产品新标准后,从其新标准。(五)清洁能源暂按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粤环(2016)12号)有关规定继续执行,若有新规定出台的,从其新规定。(六)广

6、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是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七)超低排放改造,是指对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的燃煤机组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环保升级改造,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水平(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标准立方米、35毫克/标准立方米、50毫克/标准立方米)。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月*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东府(202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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