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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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一、依照法律、法规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效劳活动,采取有效自查治理措施,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二、建立自查制度配备专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员,对销售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治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三、食品安全检查治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治理人员和相关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索证索票等各项食品安全检查治理制度。四、制订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自查方案,实行监管。五、食品安全检查治理员每天对食用农产品的贮存条件、加工人员的卫生状况、贮存的设备设施的正常状态进行一次食用农产品安全检查,检查是否

2、有违反或不符合制度要求的情况,发觉问题,及时告知改良,并做好食用农产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治理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觉和改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七、食品安全检查治理员每周1-2次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觉问题及时反应,并提出限期改良意见,做好检查记录。八、检查中发觉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良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九、食品安全治理元对各项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并形成汇报性文件上报。十、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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