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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政府采购目录外药品采购管理制度为规范药品的采购管理,确保临床安全用药,减轻患者的药费负担,特制订本制度。一、政府采购目录外药品主要是指未进行招标的药品(主要是自费药品)。二、政府采购目录外药品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三、招标采购目录内进行招标但未中标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采购,特殊情况除外。四、未进行招标的药品的采购须由临床科室申请、科主任同意后交药学部审核,经药学部主任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五、同意采购的药品必须提供首营品种的相关资料,资料齐全后方可进行采购。六、采购的药品必须按照相关的药品验收要求进行验收,确保药品质量合格、数量准确。特殊药品的采购按照特殊药品的管理条例采购。七、采购药品必须在上海市阳光采购平台进行(特殊情况除外)。八、药品采购人员在采购活动中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回扣,如有违反,将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九、药品采购人员必须不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药品管理知识,以提高药品的采购管理水平。十、相关文件和表单新药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