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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指导和加强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康复医学的发展,我部对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卫医发(1996)1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综合医院要根据指南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康复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服务,逐步提高康复医疗服务水平。二O年四月十四日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和管理,提高综合医院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康复医疗服务需求
2、,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是对综合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和开展康复医疗服务的基本要求。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当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第三条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是在康复医学理论指导下,应用功能评定和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心理康复、传统康复治疗、康复工程等康复医学诊断和治疗技术,为患者提供全面、系统的康复医学专业诊疗服务的临床科室。第四条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综合医院应当按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独立设置科室开展康复医疗服务,科室名称统一为康复医学科。鼓励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开展心理康复咨询工作。第五条综合医院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
3、适应的诊疗场所、专业人员、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以保障康复医疗工作的有效开展。第六条综合医院应当根据医院级别和功能提供康复医疗服务,以疾病、损伤的急性期临床康复为重点,与其他临床科室建立密切协作的团队工作模式,选派康复医师和治疗师深入其他临床科室,提供早期、专业的康复医疗服务,提高患者整体治疗效果,为患者转入专业康复机构或回归社区、家庭作好准备。第七条综合医院应当与专业康复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双向转诊关系,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使患者在疾病的各个阶段均能得到适宜的康复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第八条综合医院应当采取适宜技术开展以下康复诊疗活动:一、疾病诊断与康复评定:
4、包括伤病诊断,肢体运动功能评定、活动和参与能力评定、生存质量评定、运动及步态分析、平衡测试、作业分析评定、言语及吞咽功能评定、心肺功能评定、心理测验、认知感知觉评定、肌电图与临床神经电生理学检查等。二、临床治疗:针对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临床问题,由康复医师实施的医疗技术和药物治疗等。三、康复治疗:在康复医师组织下,由康复治疗师、康复护士、康复工程等专业人员实施的康复专业技术服务。包括:(一)物理治疗(含运动治疗和物理因子治疗);(二)作业治疗;(三)言语吞咽治疗;(四)认知治疗;(五)传统康复治疗;(六)康复工程;(七)心理治疗。第九条综合医院应当鼓励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开展康复服务。第十条综合医
5、院应当根据本指南要求切实加强对康复医学科的管理,不断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满足患者康复医疗服务需求。第十一条综合医院应当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诊疗护理指南、常规,建立、健全康复医疗服务工作制度,制定康复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并认真有效地组织实施,持续改进康复医疗服务质量。第十二条综合医院应当保证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层次、结构合理,岗位责任分工明确,团队协作特征鲜明,服务流程科学、规范,病历书写符合要求,信息资料保存完整。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应当科学制订康复医学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岗位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康复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全管理,有效控制医院感染和预防并发症,防止发生二
6、次残疾。第十五条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就医环境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便利、舒适、整洁、温馨。门诊、病区及相关公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规定的相关标准,医务人员应当善于了解和体察患者心理,服务热情、礼貌、耐心、细致。第十六条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诊疗活动应当达到以下指标:(一)康复治疗有效率290%;(二)年技术差错率W1%;(三)病历和诊疗记录书写合格率290%;(四)住院患者康复功能评定率98%;(五)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平均住院日不超过30天,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平均住院日不超过40天。第十七条综合医院应当保证各类康复设备维护良好,每3个月检查1次,并有相关记录,设备完好率90%。第十八条综合医院应当提供统一、规范的康复医疗服务,康复医学专业人员和康复医疗专业设备应当由康复医学科归口管理,避免资源浪费,保证康复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第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置省级康复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对辖区内康复医学科设置和康复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质量控制。综合医院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康复医疗质控中心开展的检查和质控工作。第二十条本指南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卫医发(1996)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