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经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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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客户经理培训,银行客户经理培训讲师:谭小琥,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法律知识培训,基本法律知识信贷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票据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相关金融犯罪,一、客户经理与商业银行的法律关系1、劳动合同关系 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仲裁。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仲裁的裁决不服的,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委托代理关系 银行决策层-委托人(被代理人)客户经理-银行的代理人 商业银行的决策层与客户经理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基本法律知识,越权代理与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

2、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1、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2、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案例:1995年5月10日,广州市第二煤矿(原告)开出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三元里办事处的转账支票一张,通过广永经贸公司危可华到中国银行广州市水均岗办事处(被告)办理定期存款。被告员工屈健玲收到该票后,通过票据交换从原告的开户行划账转让,并在收妥该款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该500万元划入广州成光电视制作有限公司(简称成光公司)在被告处开设的帐户内。5月11日,屈健玲将50

3、0万元的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单通过危可华交予原告。存单上记载户名为原告,金额为500万,年利率为10.98%,存期为一年定期,存入日期为1995年5月11日。存单上该有“中国银行广州市水均岗办事处”印章及“屈健玲”私章。存单到期后,原告取款遭拒后诉至法院。被告答辩称:从未收到原告存款,存单是伪造的,原告的转账支票的款项实际已划入成光公司在被告处的帐户内。,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当事人协商的条款。因此法律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出了限制: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的原则确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

4、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履行法定提示义务的风险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免除或限制贷款人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提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解释的风险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在拟定合同书及相关文书资料时,应尽可能做到内容具体明确

5、、文字用语规范,避免出现矛盾或产生歧义。,案例:2008年9月,罗因房屋买卖领取了由中国银行长宁支行办理的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及存折各一张。同年9月6日晚19时20分,罗某与朋友在饭店用餐时,发现自己的皮包被窃,包内就有这张长城借记卡。报警后,罗某又拨打了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的95566服务热线电话申请挂失。未料工作人员却以其没有申请过电话银行业务为由,拒绝提供挂失冻结服务。事后,罗某发现:自9月6日当晚被窃后至次日间,其长城卡被盗用人民币68064.90元。于是,罗某便与银行打官司,要求全额赔偿被盗资金。银行方面指称:造成罗某账户款项被盗的根本原因是他自己保管不当,银行设立电话银行挂失业务系为保

6、护客户安全,并已对外公示告知,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三、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以及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 1、相关法条 商业银行法第9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2、相关链接 连接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正当竞争的行为:(1)关于“市场交易原则”的遵守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2)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主要有:商业贿赂;虚假宣传行为;违法的有奖销售行为;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相关链接二:2002年 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

7、规范银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的通知(1)要求各银行机构严格执行法定的存款利率等国家标准。(2)各银行机构要合理收费。,四、客户经理从业过程中要坚持诚信原则和保密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商业银行法第53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漏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刑法第219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信贷合同(一)已婚人员

8、贷款的相关问题 银行对夫妻举债的处理为了避免夫妻双方在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借款时,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拒绝履行还贷义务,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完善相关手续。第一,以夫妻一方名义借款的,银行应要求其配偶出具还款承诺书。第二,银行应争取夫妻双方为共同借款人。,信贷业务的法律风险控制,夫妻一方以其财产抵押案例分析:李某与张某婚后购买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权利人是李某。李某申请贷款时以该房屋抵押,同时向银行声明其尚未婚配。银行与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发放后,李某不能依约偿还贷款本息,银行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讼中,张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张某称:抵押房屋为夫妻共同

9、财产,李某以房屋抵押未征得其同意,抵押行为无效。,离婚夫妻的借款偿还案例分析:傅先生、陈女士夫妻俩购买商品房一套,从甲银行取得期限为20年的按揭贷款20万元。2001年12月,傅先生与陈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傅先生、陈女士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归陈女士所有,按揭贷款也由陈女士负责返还。陈女士因不能偿还贷款,甲银行起诉傅先生和陈女士,要求他们返还欠款。傅先生辩称,双方离婚时已对财产和债务进行了分割,房屋归女方所有,借款由女方负责返还理所当然而且,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此已确认。傅先生坚持认为,购买商品房的按揭贷款应当由女方负责返还。离婚时,男女双方对财产和债务进行了分割,债权人就不能要求另一方承

10、担还款责任吗?,运用债务转移法落实离婚夫妻的债务。1、债务转移法的适用范围。2、认真审查有关文书的真实性。3、严格评估新借款人的资信。,(二)助学贷款主体问题 为了解决这部分人的借款主体资格问题,商业银行费尽心思,想出了不少防止借款合同无效的操作方式:其一,学生借款操作方式,即学生作为借款主体,并由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出具同意学生借款的书面证明。其二,亲属借款操作方式,即由未成年人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作为借款主体,向银行借款。这种操作方式解决了借款合同无效的风险,但同时又埋下了偿债履约的风险隐患。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学生亲属的偿债能力是比较弱的。其三,共同借款人操作方式,即学生及其直系亲属或法定

11、监护人共同作为借款主体向银行借款。,(三)消费信贷借款主体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银发199973号)中,明确将个人消费贷款的主体限定为自然人(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等非自然人不能成为该贷款种类的借款主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等经济实体,虽然具有明显的个人特征,但其毕竟不是自然人,故其不宜作为消费信贷借款主体。,二、担保合同(一)担保物权制度因物权法颁行有了重大发展(一)明确物权法定原则(二)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三)实行预告登记制度(四)扩大抵押物范围和可以出质的动产及权利范围,不再限制重复抵押行为(五)设立浮动抵押和最高额质押制度(六)缩短了抵押权

12、人行使抵押权的时限,商业银行应如何应对物权法的新的规定第一,根据物权法对担保制度的新规定,及时修改完善有关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修订担保合同文本。第二,针对物权法出台带来的有关法律制度的变化,认真学习,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实防控相关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第三,商业银行应该密切关注相关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的颁布。,(二)公司担保的相关问题公司为非关联企业或个人担保1.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出具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决议2.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合法3.公司对外担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单项和总额限额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无效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

13、1、审查被担保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关系2、审查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决策过程。3、审查担保的单项和总额是否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4、审查公司担保人出具的股东会货股东大会批准担保决议的合法性。,保证人资格 1、哪些人可以具有当保证人(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企业法人)(3)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非法人组织这里所指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

14、办企业。,(三)保证(人保),2、哪些人不可以当保证人(1)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国家机关(3)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3、哪些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当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1)基本关系:债务人是第一顺序清偿人,保证人是第二顺序清偿人。(2)“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含义 连带保证(1)基本关系:债务人与债权人是同一顺序清偿人。(2)产生:明示、推定,保证期间 1、性质:不变期

15、间,保证期间经过导致保证人免责。2、起算点: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3、种类(1)有约定,依约定(2)未约定,推定6个月(3)约定不明的,推定2年 4、如何使保证期间不经过 一般保证:需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连带保证:需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主张债权 5、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对债务人的判决或仲裁生效之日起算2年 连带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对保证人主张债权之日起算2年,案例,2008年1月1日,甲向银行借款100万,期限1年。甲的朋友乙提供保证。(1)如果乙是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起止时间。银行应该如何实现债权?(2)如果乙是连带保证人,保证期间起止时间。银行应该如何实现

16、债权?,答案,(1)一般保证:保证期间是从2009、1、12009、7、1日。银行应该在这个期间对甲提起诉讼或仲裁。如果法院对甲的判决是2009、10、1生效,且银行的债权未能全部实现,应在2009、10、12011、10、1内向乙提起诉讼。(2)连带保证:保证期间是从2009、1、12009、7、1。银行应该在这个期间对乙主张债权(诉讼或普通催告都可)如果普通催告之日是2009、5、1,那么应该在2009、5、12011、11、1日对乙提起诉讼。,(七)主合同变更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l)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期间债务人

17、转让债务的,首先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并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果加重保证人责任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二)抵押物的范围(物权法180条)(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物保),物权法第184条

18、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法违章建筑),不可以抵押的财产,1、抵押物的范围 在建工程抵押 商业银行接受抵押的在建工程,主要是城市房屋在建工程。,为了共同防范违章建筑发生,商业银行应当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1)贷款银行有权对在建工程建设施工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并就

19、如何行使检查监督的具体事项作出约定。(2)抵押人应当为贷款银行行使检查监督提供方便,对银行的检查监督建议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3)抵押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开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违反规划许可和设计文件的施工行为,无论抵押人主观上是否故意,都视为抵押人违约,贷款银行有权追究抵押人的违约责任。(4)必要时,贷款银行可以采取救济措施,行使不安抗辩权和违约救济权等。,建设工程价款优于抵押权实现的风险及其控制,为了防范与控制在建工程抵押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收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及相关资料。商业银行应当在贷款发放前,要求抵押人提供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及相关资料,审查、了

20、解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竣工期限、已经支付的价款以及是否存在施工企业垫资建设的情况。,(2)银行应当对工程价款数额作出合理评估并做相应扣除,同时争取在建工程整体抵押,以便在工程价款优先权终止后获得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效力。(3)要求抵押人提供施工企业放弃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承诺。(4)要求抵押人及时通报涉及在建工程权属变更的相关事项。,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的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

21、并处分,但新增的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人无权优先受偿。乡镇、村企业不能仅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抵押,但可以将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这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的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用途。,抵押人未依该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浮动抵押(181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特点:浮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可以将 抵押的原材料投入成品生产,也可以卖出

22、 抵押的财产抵押的财产不固定。当还款期到来 不能偿还到期本金和利息,此时 抵押财产确定,即此时企业有什么财产,这些财产就是抵押财产,抵押财产确定前企业卖出的财产不追回,买进的财产算作抵押财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以上述财产抵押的,当事人应当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比如:企业以现有的以及未来可能买进的机器设备、库存半成品、生产原料等动产担保债务的履行。,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例如甲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求,预计3年内将连续向银行贷款3.5亿。丙企业用一幢宾馆楼

23、房提供抵押担保。3年内甲企业向银行实际贷款4亿。宾馆楼房拍卖4个亿。,(三)抵押合同 1、当事人:抵押人 抵押权人 2、禁止绝押条款(使用于质押合同)3、生效:只要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合同即生效(四)抵押权生效 1、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 2、动产抵押权随合同生效产生,但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2、禁止绝押条款3、抵押物丧失的风险承担 抵押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风险该如何承担?抵押物因抵押人的原因而灭失的风险该如何承担?,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必须依附于权利的客体即特定的物。当物灭失时,物权也随之消灭。这时候本来有担保的债权(债务)就变成了无担保的债权(债务)。但是,如果物之存在着赔偿金、补偿金的,则由于

24、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权将在赔偿金、补偿金上延续。也可以说,这时候的抵押物已经不再是原来的物,而是作为原物代替品的赔偿金、补偿金。,抵押权生效 1、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 2、动产抵押权随合同生效产生,但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案例,甲向银行贷款100万,用一套别墅抵押。随后甲又向乙贷款100万。(1)假设甲与银行仅签订抵押合同未登记。甲到期不能偿还银行与乙的钱,别墅拍卖100万。(2)假设登记(3)假设别墅同时抵押给银行和乙,都登记,后别墅拍卖了100万,案例,甲向银行贷款100万,用一套汽车抵押。随后甲又向乙贷款100万。(1)假设甲与银行仅签订抵押合同未登记。甲到期不能偿还银行与乙的钱,汽车

25、拍卖100万。(2)假设汽车同时抵押给银行和乙,银行登记,乙未登记,后汽车拍卖了100万(3)都登记(4)都未登记,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例),法院能否强制拍卖低保对象的“唯一住房”案情刘老汉夫妇含辛茹苦供儿子小刘读大学。小刘大学毕业、买房、结婚、生子后,将刘老汉夫妇接进城里养老。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刚享福几年,小刘因车祸去世,媳妇也带着孩子回娘家,并且声明“不继承遗产,不负担债务”。原来,小刘生前购买这140平方米的

26、住房,是将房屋抵押后搞的按揭贷款,至今尚欠本息15万元。刘老汉夫妇年近古稀,无生活来源,居委会帮他们申请了低保,当然没有能力还银行的钱。2006年3月,追款无着的建设银行将二老告上法庭,法院判令二老还本付息。2006年10月,建设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分歧执行过程中,建设银行申请对抵押贷款的住房拍卖还债。法院对刘老汉夫妇这“唯一房产”能否拍卖还债,产生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简称查封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偿。”最高院关于执行设定抵押房屋的规定(简

27、称抵押规定)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现在银行想要拍卖的房屋是刘老汉夫妇的唯一住房,而且刘老汉夫妇属于低保对象,如果拍卖,不但违反上述规定,更重要的是侵犯了二老的居住权、生存权,不管怎么样,生存权大于债权,因此,银行的拍卖要求不能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抵押规定后于查封规定颁布,且专门针对已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而作,则关于争议住房能否拍卖的问题,应首先适用该规定。而该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该规定显然是对查封规定相关第六

28、条的修订。所以人民法院有权对刘老汉夫妇的唯一住房进行拍卖,拍卖款抵债后的余款,二老可以租房,这并未侵犯其居住权、生存权。,质押,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合同自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案例,甲向银行借款100万,用汽车质押给银行。签订质押合同的时间是2008、1、1,交付汽车的时间是2009、1、1。问(1)质押合同生效时间、质权的生效时间(2)银行与甲约定汽车不转移占有,仍由甲保管,质权是不产生。(3)如果2009、5、1银行把汽车返还给甲,质权还存在吗?(4)合同约定抵押物5辆,实际交付的是3辆,质权物是多少?,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

29、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基金份额是指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表示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对基金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清算后剩余财产取得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 担相应义务的凭证-证券投资基金。5、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收账款质押,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之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应收账款实质上属于一般债权,包括尚未产生的将来的债权,但仅限于金钱债权。应注意的是:应收账款的概念中,包括了“公路、桥梁等收费权”.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三)权利质押,权利质押合同生效

30、:权利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质押权生效:1、前三种权利质权自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产生。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 押”字样,票据、债券的出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生效;3、非上市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自股份出质向工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生效;4、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利等出质的,质押权自向有关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5、以应收帐款出质的质权自向信贷征信机构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质权人同意除外。*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

31、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且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的50%。*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孳息。(不同与抵押),(五)质押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1、质权人的权利(1)占有权。(2)收取孳息权。(3)保全债权。(4)优先受偿权。2、质权人的义务(1)不作为义务。(不能处分、使用、出租等)(2)妥善保管的义务。(3)返还义务。,4、出质人的义务(1)转移占有的义务。(2)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一)汇票真伪的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的“伪”主要有三种,一是克隆票,二是变造票据,三是空白票据。1、克隆票:仿真效果好,票据要素与原票一致

32、,单纯通过要素查询难以辨别真伪。2、变造票:在真实票据的基础上,单纯通过对金额的改变,特点是票据号码,交易关系不变,通过要素查询即可辨别真伪。3、空白票据:造假人通过诈骗或与金融机构人员勾结,取得真实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填写完整后再骗取或盗用或与内部人员勾结盗盖汇票专用章后,将票据流通到市场或到他行贴现骗取资金。,票据业务法律风险控制,防范措施:一是票据从业人员要具有良好的业务修养和法律道德修养,以及熟练的票据辨别技巧。二是严格按照规程操作,执行双人审验制度,对须看、摸、照的部分要从严审核;三是坚持买入票据的查询制度。四是配置必要的仪器设备,提高技术鉴定手段。(ET0),(二)票据权利缺陷风险

33、 票据权利的取得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是善意的。二是持票人必须给付对价。一旦持票人获得票据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出现纠纷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防范措施:对于贴现业务,特别是新发生业务关系的企业,要通过问询,走访等方式了解持票人的经营状况,通过跟单文件的真实性审查,来判断与其前手是否有业务往来关系,确定其所持票据来源的合法性。,律师同志:我行前不久为一位客户贴现了一张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在汇票到期时,我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但遭拒付。拒付理由是:该汇票在出票时已记明“不得转让”,将该汇票贴现是一种转让行为,因此承兑人不负保证付款的责任。我行认为,票据的贴现只是贴现行将该汇票作质押,向持票

34、人融通资金的行为,不属于票据转让,因此承兑银行拒付票款是无理的。请问我们的主张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质押,贴现,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1、在银行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审查时要注意出票人是否有记载“不得转让”的事项,如果有此记载的票据不得贴现。,2、在银行从事票据质押业务审查时也要注意出票人是否有记载“不得转让”的事项,如果有此记载的票据不得质押贷款。,(三)公示催告票据风险 公示催告风险是经办行在公示催告期间买入了该类票据或者库存票据被公示催告而灭有及时申报权利,从而形成风险。防范措施:一是认真收集“人民法院”等的公示信息,并建立信息库,及时核查票据情况,二是一旦发现涉及票据权利的,要及时申报权

35、利。,(四)票据背书风险 持票人以背书连续,证明票据权利。不规范的背书:1、收背不符;2、印鉴不清;3、骑缝章遗漏或加盖不规范;4、背书不连续;被背书人名称错误;6、粘单粘帖或格式不规范等。防范措施:一是加强背书的审验,不规范票据不符受理;二是对有缺陷的票据要及时与承兑行沟通联系,按照其要求,进行弥补。,背书必须连续 就是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为后次背书的背书人 背书连续,背书不连续,票据法第57条规定了付款人对背书不连续的过失付款责任自担。,1、注意审查被背书人的名称和背书人的签章。,2、注意审查是否有部分背书的情况。,3、注意审查背书是否连续。,(五)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对票据真实性的鉴

36、别及其背书完整合规的审查不严,放松对跟单资料的真实性审查、会计核算不规范、前后台交接手续不完备、票据保管职责不清晰不严格、资金汇划疏于监管等。对于操作风险的防范,首先要建立流程科学合理,风险防范严密,岗位职责相互监督制约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其次,落实岗位责任制,强化岗位相互监督制约机制,杜绝违规操作;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员工法制意识、风险意识和制度意识;四是一旦发生丢票、被骗等严重问题,应立即办理挂失支付、公示催告等,力争保全资产。,(六)保管风险。指在票据保管期间可能发生的污损、鼠咬、水浸以及掉包等风险。防范措施:一是建立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条件成熟,选择优秀员工设置独立的票据专

37、管员岗位;二是改善票据管理条件;三是对于买入票据要及时填写本单位名称至被背书人栏,明确票据所有权人;四是加强票据交接管理,明确岗位、个环节的职责,督促从业人员加强责任心;五是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的查库制度。,委托理财合同指委托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金融资产(如货币、票据等)委托给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合同。委托理财合同一般只涉及双方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和理财人;但同时有的委托人或受托人还与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签订监管合同,委托他们作为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监管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银监会2005年9月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

38、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保底承诺辨析 对于金融机构各类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本”或“保息”约定的有效性,司法界和理论界一直存在不同看法。一方面,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交易双方的自由约定应当得到法律尊重,但是另一方面,出于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考虑,监管当局对于这类“保本保息承诺”条款的有效性采取了较为审慎的态度。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专户理财是被有条件地允许存在“保底”条款,前提是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批(目前已有保本型证券投资基金);而兼具保险和投资功能的万能寿险则没有受到限制。在许可程

39、序方面,暂行办法对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以及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设置了审批程序,而其他理财产品的推出只需履行报告义务。,根据现代商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如果保底条款的签订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应当认定有效当然,如果保底条款违反公平原则,构成了显失公平,则遭受损害的一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在1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或者变更权;过期不行使的,撤销权或者变更权归于消灭。至于如何认定保底条款,可以参酌委托理财实践中的公平、合理、合法的保底惯例确定。例如,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中的投资回报率超过了

40、银行贷款利率的若干倍数,即可认定该条款显失公平。这种观点似乎比较符合委托人与受托理财人双方的最大利益,因为委托人对保底条款的信赖利益得到了保护,理财人也可以通过诚信度的增强招揽更多的理财业务。倘若将保底条款一概斥为无效,虽然在目前的某些个案中减轻了券商的赔偿责任,但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缔约真意,破坏了委托人对于合同条款和委托理财市场的信心,而且不利于树立理财人的诚信形象,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一)违法发放贷款罪(二)贷款诈骗罪(三)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四)票据诈骗罪 案例,相关金融犯罪,(一)违法发放贷款罪 指金融部门或者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

41、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罚。,在最近的一起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滥用手中的职权,只需要经介绍人介绍就可以把二、三万元的贷款放给一个陌生人,而没有进行任何的调查,贷款放出去以后也没有跟踪检查,导致一百多万元的贷款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形成“垒大户”贷款,使贷款风险集中,形成不良贷款。在这过程中,贷款究竟是谁用的,彼此心照不宣。周某明知或者应该知道一些贷款是介绍人

42、用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后果,还是把贷款放出去,所以犯罪故意即可认定。周某的犯罪故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这就给公安机关调查带来一定的难度。,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对于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不构成犯罪,应按照商业银行法第76条的规定,给予处分。在这一点上,本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不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造成较大损失即构成犯罪,而本罪构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二)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

43、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

44、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及承兑、付款、保证的有关规定;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1、行为人有违法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2、行为人有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的事实发生;3、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发生。,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犯罪人必须具备在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从业的人员或者银行、金融机构才能构成本罪主体;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发生的后果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规定:一、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造成特别重大

45、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述两个标准定罪处罚。,(四)票据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区分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金融票据诈骗罪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第177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往往又是联系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46、然后使用该伪造、变造的票证进行诈骗活动,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一种牵连犯的情形,应当从一重罪,即按票据诈骗罪论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中新社湖北新闻网11月3日电(涂莉 邢怡)2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票据诈骗罪,一审判处该市某公司老板颜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某商业银行客户经理黄蕤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现年40岁的颜平,是武汉市某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武汉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年31岁的黄蕤,系某商业银行武汉一支行客户经理。2003年6月,颜平以投资一公路项目急需资金为由,向时任某商业银行支行客户经理的黄蕤提出贷款意向。经两人合谋,由颜平引存资金,黄蕤提供单位印鉴的方式骗取资金460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颜平处追回人民币45.545万元,黄蕤的亲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3万元。,山西金融学院社科部,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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