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头雁”团队工作站备案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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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头雁”团队工作站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快推动“科技兴市”战略,落实新时代人才引领发展20条,吸引省“头雁”团队(以下简称“头雁”团队)进驻,提高市自主创新能力,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我市建设“头雁”团队工作站。为规范“头雁”团队工作站的备案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头雁”团队工作站是以市内企事业单位为依托,以“头雁”团队科研人员为核心,以成果转化和技术攻关为目的,将“头雁”团队科技成果在市进行转化的联合科研平台。第二条“头雁”团队工作站采取依托单位提供运行条件,“头雁”团队科研人员实质参与,市科技局规范引导的模式来建设,主要任务是:(一)根据依托单位的需求,开展联合研发和技术

2、攻关;(二)推动“头雁”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市进行转化;(三)为市经济社会发展及科技进步提供支撑;(四)联合培养市创新型科技人才。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局作为“头雁”团队工作站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统筹规划全市“头雁”团队工作站建设布局;(二)协助市企事业单位与“头雁”团队科研人员建立联系,推进与“头雁”团队的深入合作;(三)根据推荐申报情况,对“头雁”团队工作站的设立进行评估、审核和备案;(四)对“头雁”团队工作站进行服务与管理;(五)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头雁”团队共同申报国家和省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联合申报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奖励。第四条各县(市)区及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作为“头雁”团队工作站推荐

3、部门。其职责是:(一)支持辖区和职责范围内“头雁”团队工作站建设,组织符合条件的“头雁”团队工作站申报备案;(二)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推荐意见;(三)协助市科技局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头雁”团队工作站依托单位职责:(一)提出本单位“头雁”团队工作站备案申请,制定本单位“头雁”团队工作站的工作目标及运行管理规划,落实人员、场所、研发和运行经费等;(二)根据需要聘请“头雁”团队科研人员设立“头雁”团队工作站,根据国家政策,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涉及知识产权、成果归属和利益分配等问题时,双方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实质性开展合作项目。(三)对本单位

4、“头雁”团队工作站进行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日常运行等。第六条申请备案“头雁”团队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头雁”团队工作站依托单位须在市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拥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具备较强技术承载能力,能为“头雁”团队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及其他后勤保障条件;(二)“头雁”团队工作站依托单位与“头雁”团队应有明确的产学研用合作任务,应与1名及以上“头雁”团队成员签有“头雁”团队工作站建站协议;(三)双方合作项目额度应在50万元以上。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头雁”团队工作站依托单位可自愿申请备案“头雁”团队工作站,填写市“头雁”团队工作站备案申请书,“头雁”团队工作站应以企

5、事业单位名称、头雁带头人姓名或团队名称命名,称为*(企事业单位名称)*(头雁带头人姓名或团队名称)“头雁”团队工作站。第八条申报“头雁”团队工作站应提供的材料:(一)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二)市“头雁”团队工作站备案申请书;(三)“头雁”团队工作站建站协议;(四)实质性合作项目证明材料;(五)申报诚信承诺书。第九条“头雁”团队工作站申报备案程序:(一)“头雁”团队工作站实行集中申报与常态制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二)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向归口县(市)区及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县(市)区及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填写推荐意见;(四)市科技局依据申报条件,对推荐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五)经审核合格、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市科技局备案为市“头雁”团队工作站。第十条市“头雁”团队工作站备案有效期为建站协议有效期,协议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延期申请。并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对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取消备案资格。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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