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字标认证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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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蒙”字标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转型升级,打造绿色有机品牌,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开展的“蒙”字标认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蒙”字标认证是自愿性产品认证,是联盟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运用认证手段开展的第三方评价。第四条“蒙字标认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标准引领、严格监管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蒙

2、”字标认证的总体规划、推动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管工作。自治区有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蒙”字标认证在本行业本部门的推行和实施工作。第六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发起成立“蒙”字标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规范认证联盟的职责运行和管理。第二章“蒙”字标认证标准第七条建立由“蒙”字标认证通用要求、“蒙”字标产品认证系列技术标准组成的“蒙”字标认证标准体系,作为“蒙”字标认证的技术依据。“蒙”字标认证通用要求规定“蒙”字标认证的术语、定义、总体要求,以及申请“蒙字标认证的组织应具备的条件、管理等内容,以地方标准形式发布。“蒙”字标产品认证技术标准规定具体认证产品的技术条件、品质要求和特性指标,以团

3、体标准形式发布。第八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委托第三方社会团体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发布“蒙字标产品认证技术团体标准。第九条“蒙字标产品认证技术标准根据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需求,向社会公告征集或由有关行业部门、地方和社会组织、企业提出。研究确定需研制的标准,可以采取委托研制、政府购买、标准转化等形式进行。第十条鼓励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企业积极参与“蒙字标产品认证技术标准的制定。第十一条“蒙”字标认证标准每3年复审一次,在实施中发现有修订必要的,应当依法组织修订。第三章蒙”字标认证第十二条从事“蒙”字标认证的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联盟章程有关要求及约定开展“蒙字标认证,并将认证结

4、果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十三条认证联盟组织认证机构制定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认证程序、认证依据、现场检查、检查人员、服务管理能力审核要求等作出规定。第十四条认证委托人通过申报平台,自愿申请“蒙”字标认证。认证联盟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初审报告,确定初审通过企业名单。通过初审的企业自愿选择认证联盟中的认证机构进行“蒙”字标认证,认证机构按照有关程序实施认证工作。第十五条对通过认证的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蒙字标认证证书,并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公开。第十六条“蒙”字标认证证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

5、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产品名称及规格,必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进行描述;(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证书信息查询网址;(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十七条获得“蒙”字标认证证书的企业,可以使用“蒙字标认证标志,其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鼓励认证联盟推动“蒙”字标认证与国内区域品牌互认及国际互认。第十九条认证机构在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不得乱收费。第四章“蒙字标认证标志第二十条“蒙字标认证标志的制定、使用和监督管理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由其授权认证联盟使用。“蒙”字标认证标志同时属

6、于注册商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第二十一条认证联盟秘书处负责向获证产品企业颁发“认证标志使用授权书L认证联盟和火证产品企业应当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蒙”字标认证标志。“蒙”字标认证标志的日常使用及监督管理由认证机构和认证联盟秘书处共同负责。第二十二条“蒙”字标认证标志基本图案如下所示。蒙字标认证标志色彩标准为CMYK,JapanColor2001Coated,上部天蓝色(C75%、M25%.Y0%、K0%),下部草原宝石绿色(C80%、MI5%、YlOo%、K0%),以草原雄鹰、蒙古包穹顶似的天际弧线、蜿蜒草原河流和祥云组成的蒙字形图案为白色(CO%、MO%、Y0%、

7、K0%)o使用者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蒙”字标认证标志,不得更改标志图形的比例关系、图案、文字和颜色,标志图形应清晰可辨。“蒙”字标认证标志矢量图可在“蒙”字标认证平台()查询下载。第二十三条认证联盟秘书处应当在“蒙”字标认证平台上设立“蒙”字标认证信息专栏,公布“蒙”字标认证标准文本、认证机构名录、获证产品企业信息及获证产品等内容。第二十四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蒙”字标认证标志,禁止利用“蒙”字标认证标志从事虚假宣传、欺骗或者误导公众,禁止获证企业在非认证产品上使用“蒙”字标认证标志。第五章“蒙”字标认证培育第二十五条构建“蒙”字标认证企业培育库。根据产业、地域、企业、产品培育方

8、向,构建全区“蒙”字标认证企业培育库,对尚未达到要求的库内企业和产品,实施质量提升、对标达标、管理升级等培育工作。第二十六条开展“蒙”字标标准化试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以“蒙”字标认证企业培育库内企业为重点,以标准实施应用、产品品控、品牌建设等为试点任务,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助推企业达标升级。第二十七条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推进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服务,为企业产品研发、测试和检验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第二十八条完善职业院校、社会机构和行业龙头企业等共同参与的品牌人才培育体系,加大企业首席质量官、标准总师、复合型质量领军人才、高素质质量技术能手、质量工匠

9、队伍建设。第二十九条对获得“蒙”字标认证企业优先推荐参评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标准创新贡献奖等奖项。各级政府部门对获证企业可以给予奖补经费。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通过的“蒙”字标产品是否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开展证后监督,按照监督结果做出认证证书的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等决定。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监督,未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认证联盟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报告,报告应当对其从事“蒙”字标认证、检验检测活动等

10、情况作出说明,并对其真实、有效性负责。第三十二条各盟市、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获得“蒙”字标认证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通报认证联盟及其成员单位。获证企业、认证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国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依法予以查处。认证机构未按照认证联盟章程等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联盟应当依据章程和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对“蒙”字标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本级或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及时调查处理。第

11、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蒙字标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蒙”字标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0年3月公布施行以来,为开展“蒙”字标认证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对规范“蒙”字标认证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几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对“蒙”字标认证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有必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依据及过程“蒙”字标认证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

12、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等规定及部分省份先进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修改形成。三、修订内容说明(一)制定依据。将制定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二)标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工作实际,标题中删掉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总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将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蒙字标认证的总体规划、

13、推动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管工作。自治区有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蒙”字标认证在本行业本部门的推行和实施工作J(四)第二章“蒙”字标认证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增加了“蒙”字标认证标准的征集、研制方式,以及标准修订等内容。(五)第三章“蒙”字标认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及工作实际,增加了“认证委托人通过申报平台,自愿申请“蒙”字标认证。认证联盟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初审报告,确定初审通过企业名单。通过初审的企业自愿选择认证联盟中的认证机构进行“蒙”字标认证,认证机构按照有关程序实施认证工作。”(六)增加第四章“蒙”字标认证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增加“蒙”字标认证标志相关内容。(七)增加第五章“蒙”字标认证培育。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及工作实际,增加“蒙”字标认证培育的相关内容。(八)第二章监督管理。第32条,对获证企业、机构的查处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九)附则。增加“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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