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科研助理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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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科研助理管理(试行)办法根据高等学校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暂行)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科研平台建设,规范科研管理,经学校研究决定设置科研助理岗位。为进一步规范专职科研助理队伍建设,加快推进科研事业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研助理是指科研项目组(简称:项目组)根据科研任务需要,自主设立岗位选聘专职从事科研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的非事业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科研助理是学校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条科研助理根据聘用合同进行管理,受聘人员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学院科研项目聘用科研助理工作小组”,挂靠在科研中心管理,具体负责处理和协调

2、科研助理管理工作。第三章岗位设置与招聘第四条项目组负责人在申请科研项目时,结合实际研究任务需求,提前做好科研助理岗位设置计划。第五条科研助理岗位类别如下:(一)项目研究岗位:主要从事项目的研究工作,包括研究助理岗位。(二)实验技术岗位: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分析测试、仪器设备运行等工作。(三)科研辅助岗位:主要从事科研行政、业务秘书类等工作。(四)其他岗位:根据项目研究需求设置的其他岗位。第六条遵循“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科研助理,程序如下:(一)岗位征集及发布:项目组负责人根据科研任务,提出科研助理聘用计划,填写科研助理岗位需求信息表,经科研中心审核,由人事处统一发

3、布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二)面试考核:面试考核工作由项目组自行组织,邀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面试考核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5人。项目组根据面试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选,并填写学院科研助理聘用审核表(详见附件),经科研中心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三)签订合同:项目组负责人代表项目承担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经科研中心审核后并报人事处备案。第七条不得聘用项目组成员的亲属及配偶担任科研助理。第八条科研助理的聘用期限由项目组负责人和受聘人员协商确定。首次聘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科研项目执行期,聘期考核合格,可由其他科研项目续聘。第四章薪酬与待遇第九条科研助理的薪酬由基本酬金、绩效津贴和五险3部分构成,

4、具体发放金额由项目组负责人与科研助理协商确定。项目组应根据科研助理的任职年限、工作强度和综合表现,对薪酬水平进行相应调整,并酌情发放年终绩效奖励。(一)学校每年制定科研助理薪酬参考标准,薪酬总水平不得低于学校当年制定的参考标准。但科研助理的基本酬金发放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在职同类人员标准。(二)项目组负责人可根据科研助理的年度考核情况酌情发放年终绩效奖励。(三)科研助理的薪酬(基本酬金、绩效津贴)从项目组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支出。科研助理的薪酬经项目组负责人报科研中心和人事处审核,由项目组按月发放。(四)科研助理必须按照赣州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科研助

5、理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全额承担。(五)如果确因工作需要,项目组聘用了不符合上述学历要求的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项目组必须依据有关法规为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则由项目组全额承担。第十条其它待遇(一)聘期内可参照学校相关考核管理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二)科研助理的党团组织关系挂靠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教工党、团支部,参加该支部的组织生活和所在单位的其它群团活动。(三)聘期内可办理校园一卡通。(四)聘期内经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同意,科研助理可以委托学校进行非教师系列职称资格评定,具体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五)聘期结束,工作业绩突出、考核优秀者,在报考学校硕士研究生

6、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符合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招聘基本条件者,在参加学校招聘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十一条项目组负责人为聘用科研助理相关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科研助理的入岗、业务考核及离职等事务,并将科研助理的年度考核结果和聘期考核结果报科研中心存档和人事处备案。项目组负责人应根据科研助理在岗期间的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给予相应奖惩。第十二条科研助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第十三条科研助理的户口、档案可放在赣州市或生源地人才交流中心,由科研助理本人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科研助理对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负有保密义务,受聘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归学院所有。第六章合同解除与离职管理第十五条项目组负责人可以解除考核不合格科研助理的聘用合同,科研助理也可以依法解除与项目组之间的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须提前1个月告知对方,主动解除聘用合同方须出具解除聘用合同的书面说明,并由项目组负责人及时报人事处。第十六条解除聘用合同的项目组应及时停付离职人员的薪酬,人事处接到项目组报备信息后,应及时停缴离职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因项目组未及时报备离职人员信息而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由项目组负责人承担。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科研处、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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