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加强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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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为了规范机动车改装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治机动车噪声污染,保护人身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一、改装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加装机动车涡轮,不得擅自改动燃油管路、排气管和消音装置,不得擅自从事其他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活动。二、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并不得以瞬间提速、轰踩油门、轰鸣疾驶等方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2、。三、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市道路全天二十四小时禁止噪声超过85分贝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汽车、摩托车通行。其他区(市)禁止通行的路段和时间由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相关禁行标志。驾驶机动车在禁行道路通行或者驾驶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按规定记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五、驾驶机动车制造噪声,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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