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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明市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中共三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委编(2021)31号)、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闽建(2022)1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房屋市政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市政小散工程(以下简称“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免予办理或者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等工程:(一)限额以下(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二)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
3、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三)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设活动;(四)既有建筑电梯加装(土建部分)、限额以下的外立面装饰装修和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五)各类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六)其他按规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限额以下工程标准根据省住建厅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施工许可限额予以调整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业主),是指投资小散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小散工程建设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
4、人等。第五条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工作原则,遵循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乡镇(街道)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和公众参与为辅,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无盲区管控。第六条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由建设单位(业主)、生产经营者负主体责任,属地政府负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负协调指导相关违法行为查处责任。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通过12345热线或e三明app等方式检举、控告、投诉小散工程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主体责任笫八条小散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依法与生产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
5、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得设定包含以包代管、强迫对方接受恶意低价、冒险作业等内容;(二)项目动工前按照本规定到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指导;(三)应将信息登记、安全风险告知书、安全生产承诺书等内容张贴在小散工程所在地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四)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制,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依规进行生产作业,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6、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鼓励建设单位(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对小散工程实施工程监理。第九条承接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施工或者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施工或者作业前应明确告知作业人员,施工或者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应当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自觉接受安全生产巡查;(二)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当安排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三)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四)严格落实对通讯、电力、供水、油气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
7、的安全保护措施;(五)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六)加强施工或者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或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七)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从事小散工程作业活动。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市住建局履行下列职责:(一)协调指导全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二)推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协调县(市、区)政府组织乡镇(街道)具体实施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8、完善网格化管理等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第十二条市城管局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指导全市城市道路、桥梁、路灯、城市排水、生活污水、市容环卫、园林绿化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加强安全管理;(二)协调指导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督促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第十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属地职责:(一)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辖区乡镇(街道)具体实施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二)组织制定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实现辖区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全覆盖管理和常态化监
9、管;(三)强化人员、经费保障,统筹组织乡镇(街道)加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力量,建立健全对辖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村(居)”)、专职安全监管员队伍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活动的激励机制;(四)结合各县(市、区)实际,做好本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管理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各县(市、区)住建局、城管局依职责履行下列工作:(一)协调推动本辖区内相关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二)依法协调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第十五条乡镇(街道)履行下列属地职责:(一)按规定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全覆盖管理和常态化监
10、管;(二)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根据市住建局和市城管局制定信息登记指引,建立信息登记服务、安全提醒告知、安全宣传警示、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流程;(三)充实辖区村(居)专职安全监管员,可以通过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购买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力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人员、经费保障,确保工作质量和成效;(四)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服务制度,组织和指导委托的村(居)和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登记工作,办理小散工程信息登记,并收集汇总上报登记信息、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辖区小散工程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动态;(五)建立辖区村(居)网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
11、,督促指导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六)督促责任主体对小散工程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七)对属于授权范围内的执法事项,依法查处小散工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授权范围以外的执法事项,及时移送各县(市、区)相关行业部门依法查处;(八)组织开展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业主)或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九)受理有关小散工程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组织核查处理;(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村(居)接受乡镇(街道)委托开展下列工作:(一)具体负责村(居)范围内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服务;(二)开展日常安全巡查
12、;(三)建立村(居)小散工程台账,负责收集汇总本村(居)登记信息和本村(居)范围的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四)开展村(居)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建设单位(业主)或生产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实施小散工程活动;(五)乡镇(街道)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一)根据所在乡镇(街道)委托,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记服务,配合乡镇(街道)及其辖区有关部门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并定期将安全生产登记信息以及日常安全巡查信息上报所在乡镇(街道),同时报备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二)将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
13、、安全生产指引等内容提前告知建设单位;(三)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及时组织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施工;(四)配合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第四章工作内容和程序第十八条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共同制定信息登记指引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引(包括信息登记内容、安全生产承诺书内容、安全风险告知书内容、安全生产日常巡查清单、常见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流程以及相关要求等)。,第十九条小散工程实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制度,由所在乡镇(街道)具体负责。乡镇(街道)可以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委托辖区村(居)或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受理信息登记:(一)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外、没有物
14、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小散工程,可以委托辖区村(居)代为受理信息登记;(二)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小散工程,可以委托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受理信息登记。第二十条小散工程的建设单位(业主)应按照本规定办理信息登记,并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和安全风险告知书,未进行信息登记一律不得开工。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第二十一条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在登记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出相应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告知信息登记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并及时报送乡镇(街道)协调相
15、关部门及时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二)对依法应禁止的违法建设活动或者违法生产作业活动的,告知信息登记人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作业,并进行一次性告知;(三)属于依法应当持证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对其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复印留存;(四)属于其他不符合信息登记规定情形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并作出相应处理。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鼓励建立小散工程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小散工程线上信息登记和数字化监督管理,探索建立小散工程全方位、全周期、全过程的监管模式,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第二十三条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由村(居)受理信息登记
16、的小散工程的,村(居)组织属地专职安全监管员或者委托的机构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二)由物业服务企业受理信息登记的小散工程,所在乡镇(街道)可以委托其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日常巡查可参照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引内容开展。第二十四条巡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以下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一)发现未办理信息登记、擅自进行小散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业主)按照规定办理信息登记;(二)发现小散工程生产经营者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当立即制止,督促整改;(三)发现存在违法建设活动,或者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
17、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对属于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情形,拒不停止或者整改的,或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上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在其授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超出乡镇(街道)职责范围的,移送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惩处与考核笫二十五条小散工程建设单位(业主),以及承接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市、县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第二十七条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各级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农民自建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市城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