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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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台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把“标准地”改革作为深化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推行“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县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天台县范围内新增工业用地(除负面清单外)全面实施“标准地”出让。第三条在实施“标准地”范围内,由天台县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功能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区域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等区域评价,完善区域负面清单,为“

2、标准地”落地提供坚实基础,并由县工业项目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根据产业导向投资目录及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江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2018年)、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划指南(2018)、台州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浙发改投资函2022)98号)等相关文件。具体出让地块指标设置时,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如需设置产业准入条件,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产业规划。第四条“标准地”出让后,县自然资源局(原句:国土部门)与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天台经济开发区或各工业

3、功能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企业签订“标准地”用地履约协议。项目备案时,企业出具用地承诺书,县行政审批局进行公示并实行政府代办“一窗服务”。第五条由县工业项目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用地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建立监测核查机制,对土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协议履行、承诺兑现情况,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实施协同监管。第二章操作流程第六条土地出让前,天台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功能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七条天台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功能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意向用地位置、建设内容及用地规模报县工业项目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4、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用地范围和规模进行核实,完成项目用地协调。第八条县工业项目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天台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功能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确定该宗出让工业用地的建设标准,统一纳入“标准地”地块准入意见,准入意见应明确约定产业类型、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等。第九条收到标准地块准入函后,县自然资源局组织

5、出让方案报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组织招拍挂。第十条项目准入。企业申请建设的工业用地项目由县工业项目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天台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功能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准入评估,评估通过后列入县工业用地项目准入库,然后可申请参与竞买土地使用权。第十一条地块摘牌后,竞得“标准地”的企业应与天台经济开发区或各工业功能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用地履约协议,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建设周期、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第十二条县自然资源局凭准入意见、规划设计条件和“标准地”

6、履约协议样本等办理出让手续。与竞得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交地时间,会同天台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功能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让企业现场签订交地确认书交付土地。用地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应立即开展建设工程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第十三条企业完成施工图设计后,按照天台县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天政办发(2018)26号)文件执行,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负面清单外的事项采用承诺制审批,负面清单内的事项按流程报批。第十四条项目开工建设后,开工时间以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天台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功能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7、处)应加强对用地企业协议履行和承诺兑现情况的监管,建立工业标准地管理台账、加强动态巡查,及时制发相关文书并做好记录,一旦发现违反承诺行为,要立即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实施,保障项目建设过程规范有序。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职能部门,按法定职责履行开工建设后监管责任。第十五条项目竣工后,结合“测验合一”,县发改局牵头会同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及天台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功能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对照出让合同、用地履约协议、企业承诺书开展综合验收。企业凭综合验收合格证明办理不动产

8、权证变更登记,并注明达产复核的期限等内容。项目投产后的约定期限内,县经信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税务局等部门,对用地企业的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R&D支出比、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指标进行达产复核。第十六条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相关部门出具整改意见,用地企业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的,由县发改局出具验收不合格证明,并按出让合同、用地履约协议及企业承诺书相关约定处理。达产复核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经信局出具整改意见,并按出让合同、用地履约协议及企业承诺书相关约定处理。第三章违约责任第十七条用地企业未按照承诺标准及建设要

9、求组织施工的,安全生产、消防不达标的,由主管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第十八条竣工综合验收时,出让地块上项目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达标,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原成交价格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收回出让土地。用地企业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损失不予补偿。第十九条竣工综合验收时,因企业自身原因,用地企业仍未动工,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构成土地闲置,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十条达产复核验收时,用地

10、企业当年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R&D支出比、全员劳动生产率等不达标的,应根樨“标准地”用地履约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一条县经信局认定用地企业未按照产业准入条件进行生产的,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原成交价格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收回出让土地。用地企业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损失不予补偿。第二十二条用地企业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高于约定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补缴超标准能耗、排放费用。第二十三条用地企业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达产复核验收通过前,出让地块不动产不得分割、转让。第二十四条用地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用地履约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的

11、,视为竣工综合验收及达产复核验收不合格,不予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手续。第二十五条用地企业履约行为和承诺兑现情况信息将记入信用档案,由天台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功能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企业履约情况函告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向社会公开披露。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对不良信息主体,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第四章保障机制第二十六条建立“标准地”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由天台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功能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

12、信用档案,对企业落实承诺行为、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县发改局负责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最终实现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一诺双用”信用监管机制。第二十七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天台经济开发区、各工业功能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标准地”改革工作推进中的相关问题。第二十八条建立联合督查制度。由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天台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功能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3、)组成的联合督查组,建立覆盖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检查核查机制,项目正常运营后,转为按“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管理。县政府组织专项工作督查组,加强对“标准地”工作的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予以通报,作为奖惩机制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九条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建立统一高效的数据共享互通机制,主要分三个阶段,一是出让前阶段,此阶段由县经信局牵头汇总“标准地”标准制定、项目准入、企业承诺等相关环节信息;二是出让阶段,此阶段相关数据信息以“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内公告的内容为唯一口径;三是综合竣工验收阶段,此阶段由县发改局牵头汇总企业开竣工情况、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相关信息;

14、四是达标复核阶段,此阶段由县经信局牵头汇总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R&D支出比、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等标准相关信息。同时县发改局要全程参与标准制定、地块出让、事中监管、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各环节工作,做好牵头抓总工作。第三十条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将“标准地”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对相关部门和“标准地”所在乡镇(街道)进行专项考核,激励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积极推进“标准地”工作。第五章监管机制第三十一条部门职责。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精神,依法依规履行各自职责;天台经济开发区、各工业功能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15、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主要职责如下:县发改局:“标准地”改革工作总牵头单位,负责根据上级标准地改革要求,起草并督促落实相关制度;负责对能耗标准确定及执行情况监管。县经信局: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牵头单位,承担县工业项目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督促项目投资主体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牵头达产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县自然资源局:与企业签订交地确认书,督促项目投资主体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开发利用土地,加强动态巡查,做好规划核实验收工作。县住建局:牵头“标准地”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职能配合做好标准地改革相关工作。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做好企业投资

16、项目审批代办服务,推行“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根据职能做好项目事中和事后监管监督指导工作。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招商项目筛选、识别、论证、盯引等工作,协助开展招引项目落地协调工作。天台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功能区所在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履行主体责任和法人职责,做好地块政策处理、“三通一平”工作,做好项目对接洽谈、落地竣工投产、违约处置等全过程动态监管。牵头建立工业标准地管理台账、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动态巡查,督促项目投资主体依约开发利用土地。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天台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功能区所在乡镇人

17、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约过程中发现问题,书面函告县工业项目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工业项目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论证、责任界定;职能部门在动态监管中发现问题,应出具书面意见并抄告县工业项目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工业项目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论证、责任界定。若依据充分属于可调整的,由县工业项目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由原协议单位签订补充协议;若业主违约,不可调整的,由县工业项目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职能部门做好依法依规处置。若土地出让合同条款与标准地履约协议不一致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第三十三条因司法拍

18、卖、受让等原因继受取得标准地的新土地使用权人,应继续履行政府对该地块制定的各类使用标准。第三十四条鼓励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参照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指标进行转型升级。第三十五条鼓励相邻低效利用工业用地按照所在地“标准地”指标进行联合成片集中改造,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低效工业用地按“标准地”指标改造开发涉及边角地、夹心地的,符合规划要求,累计面积不超过项目合并总面积的10%,或单幅地块不超过3亩且不超过开发项目总面积的,由天台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功能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协议出让,纳入周边土地一并开发。第三十六条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鼓励将“标准地”相关指标纳入拍卖条件,拍卖后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实施协同监管。第三十七条服务业、农业、文旅、人才等招商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制定相应实施方案。服务业“标准地”改革牵头单位为县发改局;农业“标准地”改革牵头单位为县农业农村局;文旅“标准地”改革牵头单位为县文广旅体局;人才项目牵头单位为县人社局。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政办发(2018)54号关于印发天台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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