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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单位负责人对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职能部门和项目部。第二章岗位分工及审批支付第四条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分工及岗位职责权限,保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必须相互分离,互相牵制。第五条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
2、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管控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第六条授权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审批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范围审批。单位负责人不得自借自批。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和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违反规定、超范围、超权限审批,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向财务主管汇报。第七条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收支业务。1.公司货币资金的收支业务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非财务人员不得办理。2、公司收取的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3、款项支付。公司各部门(含项目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填写
3、借款单或款项支付审批单,注明用途、金额、使用时间等内容,提交有关审批人员予以审批。4、支付审批。各授权审批人依据其职责权限的相应程序对款项支付审批单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单,审批人应当说明理由,拒绝批准。5、支付审核。有关复核岗位人员对批准后的款项支付审批单进行审核,审核其款项支付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金额、用途、付款方式等内容是否妥当,审核无误后交由会计人员填制付款凭证,出纳人员办理付款。同样对费用报销、支付款项等付款业务也按此程序办理。6、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根据复核后的支付凭证,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外支付的款项必须支付到合同及开具发票的单位,如有合同及发票印章不符
4、时,应由收款单位开具法人委托书后,方可办理,避免收款单位业务人员徇私舞弊。对有疑问的支付款项,支付前必须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7、对于大额货币资金支付,应当实行单位负责人集体决策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止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8、各类借款应当及时清理,不得借故拖延,不允许跨年度使用,特殊情况应写出书面说明,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和执行副总经理审批同意,方可延期清理(但也不得超过年终)。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第八条公司开发项目货币资金使用执行计划制度,具体如下:每月25日前由项目部报送次月开发项目货币资金使用计划,经执行副总经理、总经理及董事长核准以后报送财务部,财务部
5、根据资金使用计划结合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施。第九条货币资金使用按金额大小、业务性质和责任大小实行分级授权批准制度,资金支付的审批权人分别有执行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公司所属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及制度。具体规定如下:1.公司一般性费用支出(不含工程款、业务招待费),1万元(含1万元)以下,执行副总经理具有终极审批权限;13万元(3万元),总经理具有终极审批权限;3万元以上,董事长具有终极审批权限。2、项目开发工程款支出,董事长具有终极审批权限。3、业务招待费,5000元(含5000元)以下,执行副总经理具有终极审批权限;50001万元(含1万元),总经理具有终极审批权限;1万元
6、以上,董事长具有终极审批权限。4、工资及福利费,董事长(总经理)具有终极审批权限;5、公司固定资产购置单价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执行副总经理具有终极审批权限;5000-10000元(含1万元),总经理具有终极审批权限;1万元以上,董事长具有终极审批权限。6、公司对外投资及土地购置,董事长具有终极审批权限第三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第十条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规定的现金支付范围内支付,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款项需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超过库存限额时及时送存银行。收入及时交存银行,不得坐支。第十一条各种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得设置
7、账外账。严禁收入不入账,严禁擅自挪用、私自外借货币资金,严禁公款私存、白条顶库,套取现金等违法行为出现。第十二条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银行结算业务。杜绝资金体外循环,防止资金流失。严格按规定开立账户,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及时清理未达账项。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和编制余额调节表应当分设,不得由出纳人员兼职。第十三条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签发支付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资金和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私开银行账户。第十四条出纳人员应逐日逐笔登记现金和银行日记账,并结出余额,现金
8、日记账与库存现金必须每日核对,做到账实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第十五条加强对有关票据(包括发票、收款收据、支票等各类结算凭证)的管理,明确专人保管,对购买、保管、领用、转让等环节进行严格的登记造册,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明确票据管理者的责任,对管理不当或造成损失者,应追究其责任。第十六条加强对财务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出纳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未经批准财务专用章严禁在合同、协议、保证、签认单等各类能够导致承担经济责任的文书上使用。第十七条严格遵守资金安全防范方面的有关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和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第十九条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不相容职务混岗现象,人员政治素质及思想品德,日常行为习惯及有无不良嗜好等情况。(二)授权批准手续及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越权审批行为。(三)支付款项的程序、流程,全部印章分管原则、保管情况。(四)各类票据的登记、保管情况。第二十条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