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5901284 上传时间:2023-09-01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洛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洛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洛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洛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洛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洛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洛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1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洛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考核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研发机构体系的实施意见(洛政办2022)6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洛阳市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定位开展技术研发、孵化科技企业、转化科技成果、集聚高端人才等功能,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并在洛

2、注册运行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分类化建设、动态化管理,采取差异化评价支持。第四条市科技局是新型研发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绩效评价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财政局负责新型研发机构财政资助(奖励)资金的预算审核、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财政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市发改、工信、教育、人社等部门结合工作职能,加强与相关高校、研究机构、企业对接,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提供创新资源和保障条件。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绩效

3、评价申请材料的审核推荐工作,加强对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日常监督管理服务,参与阶段建设目标验收考核和绩效评价,积极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第二章建设与备案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依据建设方式、功能定位不同,划分为三类:第一类:综合类。具备技术研发、企业孵化、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等完整功能,能够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人才支撑,利用自身成果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为企业创新提供研发服务。主要采取校(院)地企共建形式。第二类:应用研发类。聚焦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以应用为导向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组织开展成果中试熟化和产业化,能够为行业企业和产业链提供技术服务。主要采取校(院)企联建形式。第三类:成果

4、转化类。具有完善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能够组织创新成果中试和应用示范,面向市场推动或吸纳最新科技成果特别是“风口”产业技术成果在洛转化。主要采取校(院)自建或与第三方机构合建形式。第六条申请备案的各类新型研发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在洛阳市,且运行满1年。(二)符合洛阳产业发展需求,具有明确的建设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在本类别中特色鲜明。(三)建设投入主体包括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政府、社会服务机构、科研团队等六类中的两类(含)以上,并实行投管分离,独立核算。(四)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出资方投入和主营业务收入等能够保障机构的建设运行需要。(

5、五)具有区别于传统科研机构的新型管理体制、市场化的人员激励机制、高效的创新组织模式,运行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成效积极有效。(六)近三年未发生科研失信和社会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风险投资、园区管理等活动,以及单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第七条不同类别新型研发机构还应具备以下个性条件:(一)综合类1.机构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县域(包括偃师区、孟津区)不低于100万元,且研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的20%以上。2 .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自有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3 .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

6、到50%以上。4 .年度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股权收益、中试产品取得的收入)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每年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5 .近三年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制定省级及以上(含行业)标准、获省级科技奖励及以上科技成果的数量之和不少于5项。(二)应用研究类1.机构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县域(包括偃师区、孟津区)不低于50万元,且研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的15%以上。6 .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自有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7 .研发人员不少于8人,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8 .近三年产业化项目不少于3项,

7、正在中试成果不少于3项。9 .每年服务企业不少于3家。(三)成果转化类1 .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2 .固定人员不少于5人,且吸收本地就业人员占50%以上。3 .近三年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5项。4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中成果转化收入不低于60%o5 .每年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第八条申请备案新型研发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洛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书(提纲见附件1)。(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复印件。(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四)机构与合作单位(团队)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

8、件,或技术交易合同,以及与申报类别相关的证明材料。(五)全体职工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学历、专业、职称、工作岗位、全职、兼职等),标注人员类别,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六)近三年(注册运营不足三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年度审计报告(如果年度审计报告未披露研发支出,应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及研发支出明细账;其中,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应提供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自主立项研发项目、合作及委托研发项目等清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合同金额、资助单位情况等)、立项任务书或合同(协议)复印件等。技术性收入应提供清单及其收入到账佐证材料。(七)办公和科研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八)单价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清单(

9、含名称、型号、原价、数量、仪器来源等)及仪器设备发票复印件(共享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共享协议)。(九)近三年(注册运营不足三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获得科学技术奖或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制定标准相关佐证材料。(+)最近一个年度的工作报告。第九条备案新型研发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备案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单位需提交的文件材料、工作流程和其他相关要求,启动备案市新型研发机构工作。(二)材料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洛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书,附有关证明材料,并向所在县区提交盖章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文档。申请单位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三)汇总

10、推荐。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文件,报送市科技局。(四)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通过会议评审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评审评价,提出现场考察名单。(五)现场考察。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现场考察意见。(六)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进行研究,研究结果报主管市领导审阅确定后,将拟备案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七)予以备案。市科技局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机构,予以公告并备案入库。第十条已备案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

11、可直接列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第十一条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建设备案的,可根据需要单独组织论证。第十二条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引进建设、按照新型研发机构运行的机构,可直接备案为综合类新型研发机构。探索下放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评审权限至洛阳高新区、伊滨区,洛阳高新区、伊滨区可根据市科技局工作安排进行自主评审,评审结果报市科技局后,按程序列入洛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第三章绩效考核第十三条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对新型研发机构分类实施动态考核,实行奖优汰劣,根据考核结果奖励一批、整改一批、淘汰一批。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每两年组织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情况开展一次绩效考核。新型

12、研发机构须向市科技局提交两年来的工作总结报告,并对照不同类别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附件2),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申请书。第十五条绩效考核结果按不同类别,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当年同类别参加考核机构的20%,良好等次不超过30%。(一)评价得分85分(含85分)以上为优秀;(二)评价得分85分至70分(含70分)以上为良好;(三)评价得分70分至60分(含60分)为合格;(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第十六条对绩效评估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为一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第十七条绩效考核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经费奖励,支持其

13、开展研发活动、引进人才团队、建设创新平台、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等。第四章支持政策第十八条支持培育孵化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有技术创办或孵化企业,成立后5年内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新型研发机构10万元/家奖励;创办或孵化的企业上市的,每新增一家一次性给予新型研发机构100万元的奖励。第十九条支持引进集聚高端人才。(一)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副高级职称、博士、正高级职称人员,在与该人员签订3年或以上劳动合同、该人员在单位工作并依法在洛缴纳社保满1年的情况下,给予新型研发机构1万元/人的奖励。(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联合高校、企业、科研机构共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联合培养

14、基地。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分站的,市财政依据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全职脱产入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市财政给予依据政策规定发放生活补贴经费。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接收高校学生实习的,按照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一定标准给予基地补贴。(三)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符合相关扶持激励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住房安居、医疗保障、培训提升、子女入学和配偶安置等方面的优先待遇。对其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申办工作证件时,如确有原因无法提供工作资历、无犯罪记录、最高学历(学位)等证明材料的,可采用承诺制,直接予以“容缺办理”,不再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第二十条支持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15、。(一)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并实施转化,对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本地转化或实现产业化并形成税收收入的,前三年由新型研发机构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按产业化税收带来的地方财力分享部分的40%给予成果研发团队奖补。(二)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主动谋划重大科研项目,对新型研发机构投入达500万元以上的研发项目,视为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项目编号,由企业自筹资金并自行管理。(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创建高能级创新平台,对新创建或实现优化重组进入新序列成功的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或承建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16、等分支机构(基地)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第二十一条支持推动市场化改革。(一)允许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其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可以货币出资方式持有50%以上股份,并经理事会批准授权,由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经营管理;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归运营公司。(二)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有资金或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形式创办的企业所产生的科研绩效及经济收益,按其在企业中的占股比例等进行综合测算,计入该机构的发展业绩。(三)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人才(团队)持有多数股份,政府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平台和社会资本等多方参股的股权结构

17、,政府股权收益部分不低于30%奖励高校院所,政府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平台所占股权可按协议约定转让。第二十二条支持运行管理更大自主权。(一)注册为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可自行审核或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对外投资、政府采购等事项,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履行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新型研发机构理事会负责对新型研发机构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需要审批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二)允许涉及国有资产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采购管理办法及设备运营管理办法,报理事会批准实施。办公、科研仪器设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年限正常报废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报

18、请理事会研究批准,面向社会公示后自行处置,处置结果报举办单位存档备案;相关资产虽未达使用年限,但因破损、闲置、产生安全隐患等没有使用价值确须报废的,由新型研发机构自主评估、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面向社会公示后自行公开拍卖。(三)探索实行新型研发机构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新型研发机构自主支配使用经费权,只要不违反禁止清单要求,可依实际情况使用财政资金。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四)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有物业、闲置楼宇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可自主招租或授权运营机构公开招租;其孵化服务收入全部归属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19、留归新型研发机构自主使用。允许新型研发机构仪器设备、实验室场地等进行开放运营,资产运营收益由机构自主安排用于建设发展。第二十三条原引进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协议期满的,经引进单位(或举办单位)评估后,对运营成效好、对洛阳产业发展贡献大的,根据其人才队伍建设、产业支撑能力、企业引育集聚等情况,可提出二期建设方案,由引进单位(或举办单位)上报市政府批准,可给予后续政策支持。第五章运行管理第二十四条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委人才办、市委融办、市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委、教育局、国资委、住建局、人社局、工信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等市直部门,以及相关县区为成员

20、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专班,推进并研究解决引进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五条按照“谁引进、谁牵头,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则,强化对新型研发机构全程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第二十六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治理体系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或所长、总经理)负责制,可按需设立监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运行。允许以事业单位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一院一企”模式。(一)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出资方(共建方)、行业内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政府有关人

21、员可按“定岗不定人”原则参与理事会(领导小组会),各成员不领取报酬、不接受聘任、不具备“兼职”属性。(二)理事会负责选定院所长,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机构在召开理事会前,应提交完整的资料至举办单位,完成资料审核和相应部门意见征求工作,经审核同意后再确定召开时间。理事会闭会期间,可通过书面等形式继续履行职责。(三)机构章程应明确理事会(董事会)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院所长的产生、职责、权利及义务,主要经费来源,主营业务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分配机制等。(四)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根据理事会授权,依据章

22、程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院所长负责选聘内设机构负责人、首席专家。(五)新型研发机构应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根据授权,拥有决定性的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度权、人力使用权,可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调整研发单元。(六)新型研发机构应采取全员聘用制。自主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力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创新绩效匹配、有竞争力的薪酬管理制度。(七)新型研发机构应多元出资举办。除财政投入外,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投资机构等多方资本共同参与,通过成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技术入股、成果交易等方式拓

23、宽资金来源。(八)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强化政治引领,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第二十七条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诚信监督管理机制。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市新型研发机构,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申报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已获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开展年度执行报告的填报、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过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

24、门向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不变。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企业有注销行为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过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报至市科技局,并配合进行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核算和审计。因未及时报备而产生的相关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九条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二)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三)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送绩效考核材料的;(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的;(五)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六)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

25、黑名单”的;(七)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第三十条被取消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新型研发机构。第三十一条结合新型研发机构需求,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由引进单位(或举办单位)牵头,“一院(所)一策”制定新型研发机构改革方案,积极稳妥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平台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原则上暂不对事业类研究院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第三十二条完善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免责制度,区分创新活动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放任不管、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实现鼓励创新和包容创新的平衡。凝练总结可复制推广模式及经验,形成示范引领作用,为新型研发机构的长远发展和效能发挥营造良好环境。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按本办法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第三十四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具体措施,在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人才住房配套服务、子女入学以及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洛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洛市科2019)92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