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课件》第十八章行政答辩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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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答辩状知识目标:掌握行政答辩状的格式与写法能力目标:能够制作行政答辩状,一、引入应诉、答辩、举证的法定义务,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答辩人因_一案,提出答辩如下:_。此致_人民法院答辩人:Xx年xx月xx日附:本答辩状副本_份 证据目录,二、文书格式,三、制作方法与技巧1、首部基本情况的写法与起诉状相同单位三要素、个人八要素,2、答辩的由来 答辩人因_一案,现根据事实与法律,答辩如下:,3、答辩理由的写法 针对对方的诉讼请求,陈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在认定事实的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法定职权等方面没有违法之处。,法律依据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

2、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例示:答辩人杜冠明因与被答辩人海口市国土局、周勇清、周永生、周天分土地行政管理上诉一案,现根据事实与法律,答辩如下:事实和理由:一、被告认定第三人双方争议的土地面积为895.85平方米没有事实依据。(一)被告

3、从未履行争议地土地权属界线核定程序。该争议面积895.85平方米系周爱美、周爱莲一方申请海口市土地测绘院于2010年3月8日经其两人自行指界测绘而得。而在2010年周爱美、周爱莲起诉周天分、周勇清、周永生要求美兰法院确定鸭尾寮227号土地使用权时主张的土地面积为933平方米。第三人之间就鸭尾寮227号土地发生争议后,被告从未履行法定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程序,经争议双方及周边四邻指界签字确认界线,被告直接采用争议一方的主张认定该面积为双方争议地面积明显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二)周天分、周勇清、周永生从未主张过895.85平方米的土地面积。三人原在土地初始登记之时主张的土地面积只有425平方米,从未

4、主张过如此大的土地面积。被告未向三人调查核实其主张请求,就张冠李戴,依周爱美、周爱莲主张将其余400多平方米土地面积纳入所谓争议地明显错误。,(三)原告已经长期使用895.85平方米中的600多平方米。这些土地系早期原告与周天分、周勇清、周永生合作经营,后其三人因自身原因退出,现由原告一人使用,上面建有汽车修理厂房。被告未经调查,没有听取原告的陈述,在原告丝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将该部分的土地纳入双方争议中,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应予纠正。二、仅依周爱美、周爱莲的申请且未报请市政府批准就做出确权决定的行为属程序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

5、,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之规定,土地确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权力,土地部门只是经办部门。被告接纳周爱美、周爱莲提交的土地使用权属申请后,未按土地争议处理法定程序要求周天分、周勇清、周永生参与,在其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且未按法律法规之规定报经市政府同

6、意,就自行作出了49号复函属程序严重违法。,三、认定895.8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属周爱美、周爱莲和周天分、周勇清、周永生共有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被告不顾周天分、周勇清、周永生未主张895.8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原告长期使用其中600多平方米土地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之规定确定895.8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属周爱美、周爱莲和周天分、周勇清、周永生共有属适用法律错误,第八条仅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并无规定使用权的内容,被告使用该条作为依据明显错误。综上所述,被上诉答辩人海口市国土局作出的市土资美兰字【2012】49号关于海口市海甸岛鸭尾寮227号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应予以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此致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答辩人: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范本例示1、告琼山城管行政不作为案2、行政赔偿案,实训:三亚市环保局针对三亚益民肉联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认为其处罚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程序合法,请代为起草答辩状,反馈与总结,下一次课我们将学习制作行政判决书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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