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剖析暨上海最新社保政策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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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法剖析暨上海最新社保政策解读,2010年度上海市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养老保险 覆盖范围 截至2010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94.8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9.18万人。其中参保职工542.87万人,离退休人员352.02万人。基金收支 2010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707.93亿元,比上年增加89.20亿元,基金支出811.47亿元,比上年增加100.88亿元。当年基金收支相抵后缺口103.54亿元,市财政补贴107.43亿元后,当年基金结余3.89亿元。做实个人账户 截至2010年末,本市养老保险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累计已达106.29亿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覆盖范围

2、 截至2010年末,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64.88万人,比上年末增加52.77万人。其中在职职工513.56万人,离退休人员351.32万人。基金收支 2010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329.77亿元,比上年增加49.66亿元,基金支出300.08亿元,比上年增加57.31亿元,当年基金结余29.69亿元(含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结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覆盖范围 截至2010年末,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93.13万人。基金收支 2010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12.64亿元,比上年增加1.67亿元,基金支出13.19亿元,比上年增加2.44亿元,当年基

3、金赤字0.55亿元,由历年结余基金予以弥补。,失业保险 覆盖范围 截至2010年末,本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56.2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2.67万人。2010年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11.61万人,比上年末减少2.95万人。基金收支 2010年,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71.67亿元,比上年增加9.88亿元,基金支出60.72亿元,比上年增加6.02亿元,当年基金结余10.95亿元。,工伤保险 覆盖范围 截至2010年末,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56.1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0.50万人。2010年当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1.66万人,比上年增加0.36万人。基金收支 2010年,工伤保险基金

4、收入12.94亿元,比上年增加1.60亿元,基金支出5.19亿元,比上年增加0.75亿元。当年基金结余7.75亿元。,生育保险 覆盖范围 截至2010年末,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57.3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2.16万人。2010年当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数为7.71万人(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失业妇女1.18万人),比上年增加1.17万人。基金收支 2010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12.05亿元,比上年增加1.60亿元,基金支出13.31亿元,比上年增加2.47亿元。当年基金赤字1.26亿元,由历年结余基金予以弥补。,一、社会保险的类型、覆盖范围1、社会保险类型,2、我国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的覆盖情

5、况,3、被征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险的覆盖情况,4、外国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覆盖情况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自2011年10月15日起,强制缴纳,1、基本养老保险的类型,二、基本养老保险,2、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组成,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帐户,政府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基本养老金,3、上海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2011年7月1日起),4、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1)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2)缴费未满15年的规定 可以选择继续缴纳,满15年后领取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6、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4)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5、跨统筹地区就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基本养老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

7、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上海: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转移。,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

8、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海最新养老保险政策的调整,1、关于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余额继承的调整,上海最新养老保险政策的调整,2、关于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的调整,上海最新养老保险政策的调整,3、关于养老保险政策调整的实施及期限 自2011年7月1日

9、起实施 有效期5年(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调整的实施和期限,与养老保险政策调整时间一致),三、基本医疗保险1、基本医疗保险的类型,2、上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医疗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医疗帐户,个人帐户,上海2011医保年度城保个人帐户单位缴费计入部分计入标准,3、上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专项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补贴,职工医保基金划转,(1)基金筹集,(2)适用对象 凡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二)

10、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三)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4、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达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5、不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形规定(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6、关于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规定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7、异地就医、异地就业规定 社会保险行

11、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上海最新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1、关于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上海最新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2、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规定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四、工伤保险,1、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的确定标准(1)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的情况(2)工伤发生率(3)所属行业费率档次上海:实行基础费率+浮动费率(

12、0.5%3%),2、不认定为工伤的规定(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4)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3、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新增项目,(1)住院伙食补助费(2)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和追偿规定,(1)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

13、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2)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上海最新工伤保险政策的调整,1、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的调整,上海最新工伤保险政策的调整,2、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基数的调整,上海最新工伤保险政策的调整,3、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标准、支付渠道的调整,上海最新工伤保险政策的调整,4、关于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待遇规定的调整,上海最新工伤保险政策的调整,

14、5、关于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的工伤待遇的调整,上海最新工伤保险政策的调整,6、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调整,上海最新工伤保险政策的调整,7、关于不再受理单位招用退休人员工伤认定申请的调整,五、失业保险,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2、失业保险待遇新规定(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上海最新失业保险政策的调整,1、关于

1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医疗待遇的调整,上海最新失业保险政策的调整,2、关于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的规定 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14%,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上海最新失业保险政策的调整,3、关于暂停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规定的调整,上海最新失业保险政策的调整,4、关于失业保险费费率的调整,1、享受条件(1)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六、生育保险,2、生育保险待遇,3、生育津贴标准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6、计发,上海最新生育保险政策的调整,1、关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的调整,上海最新生育保险政策的调整,2、关于从业人员月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的调整,上海最新生育保险政策的调整,2、关于从业人员月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的调整,七、上海镇保改城保政策的调整,1、过渡期的适用范围 2011年6月仍在缴纳镇保的人员,2011年7月起转城保,设定过渡期。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不适用过渡期规定 2、过渡期 2011年7月2014年3月,七、上海镇保改城保政策的调整,3、过渡期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的规定,八、上海综保改城保政策的调整,1、关于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类型的调整,

17、八、上海综保改城保政策的调整,2、关于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的过渡规定,八、上海综保改城保政策的调整,3、关于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过渡期间缴费比例规定,八、上海综保改城保政策的调整,4、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的医疗待遇 参加城保后的次月起,可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1)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建立个人医疗账户(门诊专用),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过渡期内,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2)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 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八、上海综保改城保政策的调整,5

18、、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的退休医疗保障待遇 参加本市基本社会保险后在本市领取养老金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其按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费的年限可以进行折算,折算后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本市可以享受退休医疗保障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可享受本市城保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折算办法另行规定。,九、社会保险征缴,1、沟通共享社会保险信息 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通报用人单位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2、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应缴纳社保数额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

19、应当缴费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3、社保保险费的强制征缴(1)未按时足额缴纳限期缴纳或补缴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可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帐户申请划拨社会保险费做出划拨决定书面通知银行划拨。(2)帐户余额不足要求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3)单位未提供担保可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价值相当的财产,十、社会保险监督1、监督方式,2、救济途径,(1)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对社会保险经办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申请调解、仲裁,诉讼,十一、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于应缴社会保险数额1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5003000元的罚款。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3倍的罚款,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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