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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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赤峰市国家税务局 李国春 2015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1年5月1日起施行。共6章94条。实施细则国务院制定,2002年10月15日起实行,共9章113条。征管法是程序法但也包括实体法内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税务登记管

2、理办法(三证合一后应修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征管法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一、总则 二、税务管理三、税款征收四、税务检查五、法律责任六、附则,一、总则 二、税务登记三、账簿凭证、管理四、纳税申报五、税款征收六、税务检查七、法律责任八、文书送达九、附则,概念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遵守主体 权利和义务税款征收的原则税款征收的方式税务检查的形式和方法税务检查的职责法律责任,第一章 总 则(14条),本章是税收

3、征管法的总括,提纲挈领地对立法依据、目的、宗旨予以明确,对法的适用范围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概念、基本活动进行明确和界定。确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的立法权限,执法权限和各级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权利和职责,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 履行的基本义务和权利,明确了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回避,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一、立法目的和宗旨 征管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加强、规范、保障、保护、促进,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

4、本法。,细则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二、征管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三、税收征收管理基本原则,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细则第3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

5、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案例)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购买合同、销售合同),四、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2、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国税系统的机构设置为四级,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设区的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目前我国共有多少税种?,目前,

6、中国共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等18个税种。其中,16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部门征收,另外,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部门代征。,国地税征管范围如何划分,国税局单独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3个)地方局单独征收: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8个)国地税共同征收:(5个)营业税(国税征收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营改增后营业税将成

7、为历史)资源税(国税征收海洋石油企业资源税)印花税(国税征收证券交易税)个人所得税(国税征收利息税)企业所得税,第六条:税收信息化建设的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第七条 税务机关的义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公告形式),五、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

8、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细则第5条: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您的权利 您的义务1、知情权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2、保密权 账簿、资料、发票 3、监督权 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

9、备案 4、申报方式选择权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5、申请延期申报权 按时、如实申报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按时缴纳税款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代扣、代收税款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接受依法检查 9、委托税务代理权 及时提供信息 10、陈述与申辩权 报告其他涉税信息 11、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第九条 行为准则,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

10、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十条 制约、监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六、回避制度(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细则第八条)(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11、外孙子女关系等。(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如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堂兄弟姐妹等(四)近姻亲关系:公婆、岳父母等。(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第十三条 关于检举及检举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第七条(细则)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 制定。,七、征税主体范围(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

12、公告的税务机构。按细则第九条规定:本款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第二章 税务管理(13条),第一节 税务登记(4条)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6条)第三节 纳税申报(3条)实施细则第二章 税务登记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第四章 纳税申报,第一节 税务登记,一、概念: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系列法定制度的总称。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三证

13、合一后会相应调整),二、税务登记的范围和时间,根据征管法15条(细则12条)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为:1、企业;2、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3、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时间: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3、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日

14、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细则13条),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修改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三、税务登记的种类,1、开业税务登记(三证合一后需修改)2、变更税务登记3、注销税务登

15、记,征管法 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细则14条),第十五条(细则),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

16、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细则 第十六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了结的事项: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三、外出经营税务登记的几点要求,细则(21条)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

17、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2、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四、银行帐号报告(征管法17条)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2、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3、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

18、助。*利用税务登记监控银行账户,细则(17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四、税务登记证的使用和管理,征管法18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三证合一后此条款将修改),四、税务登记证的使用和管理,细则:第十八条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账户;(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四

19、)领购发票;(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六)办理停业、歇业;(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19-24,6条),一、账簿、凭证的设置范围二、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三、发票管理 四、税控管理:23条,细则28条五、账簿、凭证的保管:10年。24条,细则29条,第二节 账簿、凭证

20、管理(19-24,6条),一、账簿、凭证的设置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细则22条-27条)纳税人建账的要求:细则二十三条:自行建账。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二、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2项规定:征管法20条,细则24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

21、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三、发票管理,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和细则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涉税资

22、料保管期限,细则:29条 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第三节 纳 税 申 报(2527,3条,细则8条),一、概念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为了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将已发生的纳税和扣缴税款事项向税

23、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一项税务管理制度,也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二、纳税申报的期限和内容:25条,细则33-35三、纳税申报的方式:26条,细则30、31条 1、直接申报:2、邮寄申报 3、数据电文申报,也称电子申报:4、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 5、其他申报方式:如委托代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取消“对纳税人申报方式核准”事项后,纳税人只要确定好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一下就可以,无需再报批。,四、延期申报的几个要点:细则37条,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24、,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细则 第三十二条,纳税申报的特殊要求:纳税人在纳

25、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第三章 税款征收(2853,共26条),一、征税依据二、征税主体三、延期缴税四、核定应纳税额五、关联企业六、保全措施七、强制执行措施八、税收优先权九、代位权、撤消权十、退税和追征,一、征税依据,28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二、征税主体(29,30条),1、税务机关、税务人员 2、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 3、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

26、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细则44条:委托代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三、延期缴税(31条),延期申报,是先预交税款,推迟申报的时间;延期缴纳按期申报,推迟缴纳税款。一、延期的原因:特殊困难。是指:(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细则41条)二、条件:批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20日作出(细则42)三、期限:延期纳税的

27、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征管法3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5 实施细则75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34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四、什么情况下有权核定应纳税额,征管

28、法第35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细则47条,核定方法,五、关联企业,36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

29、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细则52: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调整期限:细则56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30、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年内进行调整。调整范围:细则54条调整方法:细则55条,第三十七条对特定纳税人的征税程序及简易保全措施,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细则57条: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

31、所得抵缴税款。1、适用对象;2、执行程序:2人;当场进行细则58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日内缴纳税款。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2012年11月9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第六

32、十五条修改为:“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六、保全措施,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细则59)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细则61)。如果纳税人不

33、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细则64)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细则59)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细则60)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1、适用对象;2、前提条件;3、程序,细 则,第59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

34、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无论价值多少,都不属于生活必需品。税务机关对单价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无论是否生活必需品,如手机。,第六十三条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第六十四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

35、价估算。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强制法26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细则,66条:实施扣押查封时产权证交税务机关保管。查封财产的保管责任:67条: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68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

36、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有关程序:69条: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日内退还被执行人。第六十五条 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

37、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七、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

38、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注意的问题1、适用范围2、前提条件: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责令限期缴纳(细则73条:15日)。3、内容:注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

39、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行使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权力主体的规定,征管法第四十一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扣押查封程序: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征管法第四十三条: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细则第七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损失,是指因

40、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第四十四条 离境清税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八、税收优先权,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

41、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细则76条)处分资产报告:第四十九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税款继承中的连带责任: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分立不能分税),九、代位权、撤销权,第五十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

42、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按本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代位权、撤消权的行使,有如下三个前提条件:(1)法定条件,是纳税人有欠税。对无欠税的纳税人不能行使代位权、撤消权。(2)行为条件,一是纳税人怠于行使或者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纳税人的债权必须是到期债权,如果不是到期债权,税务机关就不能证明纳税人是怠于行使或是放弃债权,当然也就不能行使代位权。二是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纳税人有欠税;(3)结果条件,是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给税收造成损害主要是指妨碍税款征收、直接造成税收损失、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等。需要指出的是,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由税务机关向人民法

43、院堤出,其行使范围以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数额为限。撤销权的行使也必须向人民法院起诉,换句话说,这个权利必须经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支持才能成立,而且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的也只能以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数额为限。,十、税款的退税和追征,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10日内);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30日);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细则78、79)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

44、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累计10万元以上),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第四章 税务检查(共6条),一、检查范围二、采取措施三、手段四、权利义务,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细则86)(

45、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

46、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细则:第八十六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日内

47、退还。,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检查程序:第五十九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第五章 法律责

48、任,违反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征管法:60条 细则:90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44、45条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49、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则: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50、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偷税: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 偷税的特征: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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