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企业的解散与清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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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种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小组成员:黄振义.王潇越.李林威.黄志伟.汪海泼.沙文彬,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作了如下规定: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2、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2.财产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群里很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

3、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5.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交回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一、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

4、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二、合伙企业清算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清算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1、确定清算人。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清算人职责。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5、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3、财产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进行分配。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用于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清算费用包括:管理合伙企业财产的费用,如仓储费、保管费、保险费等。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费用,如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等。清算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如通告债权人的费用、调

6、查债权的费用、咨询费用、诉讼费用等。(2)合伙企业的财产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如下: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其中法定补偿金主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分配财产。合伙企业财产依法清偿后仍有剩余时,对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分配,即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4、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

7、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5、注销登记。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注销登记。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

8、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外商投资企业解散与清算,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 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不能继续存在的事实出现而终止其经营活动,称为解散.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发生严惩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惩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在地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在上述的情况下,下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

9、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终止:经营期限届满;经营不善,严惩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破产;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外资企业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外资企业如有上述、所在地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是指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各种原因解散时,对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最终的清算、

10、结算和处理,并终结企业内部和外部法律关系的程序。1.清算日期: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2,清算委员会:应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道别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找个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3.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4,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5,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三种企业解散终止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因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宣布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伙企业解散原因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不满法定人数30日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被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清算人的产生通知与公告偿清产债责任消灭制度注销登记程序合伙企业的清算指定清算人合伙企业注销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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