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区沿河中路24号一层、三层商业房地产公开转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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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区沿河中路24号一层、三层商业房地产公开转让合同转让方:盐城市盐都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受让方:交易机构: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盐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职务:法定代表人邮编:224056经济性质:非自然人帐号:电话:电话:资产转让合同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盐城市盐都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盐城市盐都区新区世纪路(B)电话:法定代表人:李杰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00万元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开户银行: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若受让方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1、标的的基本情况标的坐落盐城市区沿河中路24号一层、三层,该标的一层的

2、房产证号为盐房权证市区字第074433号,房屋建筑面积4900.84平方米,该标的三层的房产证号为盐房权证市区字第074432号,房屋建筑面积6842.55平方米,该标的一层、三层的土地证号为盐国用(2007)第号,使用权面积3818.4平方米,使用期限至2040年11月27日,权利性质:出让,用途: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房屋结构:钢混结构。该房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无拖欠税费等形式限制权力情况。该处房产目前处于在租状态,一层合同到期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三层合同到期时间为2023年2月28日。2、根据江苏首佳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

3、日2022年4月14日,盐城市区沿河中路24号一层、三层商业房地产的评估价值J919L95万元。3、通过盐城市公共资源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程序,甲方决定将拥有的该宗房产(详见不动产权证)转让给乙方。为了进一步明确企业资产转让过程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资产转让的标的及价格甲方将所拥有的该宗房产(详见不动产权证)有偿转让给乙方。根据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程序,甲、乙双方共同确定成交价格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第二条资产转让的方式及相关费用上述转让标的经

4、资产评估确认、且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程序后,通过交易中心发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转让价格,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实施产权交易。相关费用如下:交易服务费按市物价局批准的现行收费标准支付,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第三条资产转让总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条件、地点:甲、乙双方同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进行转让价款结算,资产转让价款总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按照受让条件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小写元)自动转为转让价款,首期剩余价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次

5、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及行为批准单位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四条资产交割事项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完毕首期交易价款,并且在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完成标的的交付手续(标的以现状交付,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由甲方当场结清,乙方不得以不了解上述房产为由拒绝按现状接受),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双方在约定期间内予以交接而乙方未予配合或拒绝接收标的,视为甲方已履行完毕交接手续。乙方应负责办理本次资产转让涉及的变更登记手续,甲方配合乙方提供办理资产过户变更手续所需材料。转让标的

6、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若与实际测量面积出现误差,以不动产权证记载为准,双方不再另行结算。第五条资产转让的税收和费用在资产转让中涉及的有关税费,由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若出现按国家规定可以收取的而未明确由谁支付的费用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发生下列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解除合同,乙方支付的交易价款全额退还,该交易价款不计息):1、因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的。3、因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予以认可的。4、因本合同中约定

7、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的。甲、乙双方同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并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书报交易中心备案。第七条甲、乙双方的承诺1、甲方向乙方承诺所转让的资产权属真实、完整,没有隐匿下列事实:(1)执法机构查封资产的情形;(2)权益、资产担保的情形;(3)资产隐匿的情形;(4)诉讼正在进行中的情形;(5)影响资产权属真实、完整的其他事实。2、乙方向甲方承诺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资产受让,无欺诈行为。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争议,任何一方诉至人民法院的,均不以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被告。交易中心可将争议所涉及的存于交易

8、中心专用账户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当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予以冻结,交易中心凭当事人提供的执行依据(执行依据包括相关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协议、调解书,相关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划拨。本合同签订后,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变化,甲、乙双方的上述承诺和保证不可撤销,也不会发生任何改变。双方的此款约定永久有效。第八条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资产转让价款和履行有关义务,如未按时支付转让价款,自迟延支付之日起每日应按结算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个工作日,经催告后,乙方在催告限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交易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须承

9、担全部手续的办理费用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积极配合乙方按期办理好资产交割和产权过户手续,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将资产交割、产权过户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每逾期一天,甲方按乙方已付价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20个工作日,经催告后,甲方在催告限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遭受的直接损失。甲方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的价款全部退还乙方。3、除上述约定外,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10%作为违约金。4、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偿还其经济损失的,

10、违约方应偿付守约方其经济损失的差额部分。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其他1、本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4月14日。2、该资产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3、本次资产转让涉及的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转让方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证明和房产移交资料向交易中心申请划转资产交易价款。4、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本合同内容冲突,补充协议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批准方执壹份,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壹份。陆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6、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转让方(甲方):盐城市盐都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受让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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