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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限时办结制度第一条为切实提高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处室(单位)及厅政务服务窗口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行为。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限时办结,是工作人员在为办事群众和企业办理事项时,必须在承诺时限内予以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的行为。第四条服务对象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程序简单、标准明确的事项,实行受审合一,当场办结并出具办理结果。第五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承诺时限必须在法定时限之内。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要按照便民利企、优质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结时限。第六条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各环节完成时限,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服务对象查询,接受群众监督。第七条办理的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按相关规定在法定时限内适当延长,并及时告知办事群众和企业。第八条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检验、鉴定、专家评审、调配考试、公示公告等环节,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承诺办结环节所需时限应在相关办事指南、工作流程或承诺告知书中列明。第九条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厅机关纪委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