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企业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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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企业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细则第一条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强制与自愿结合的原则,国家重点排污单位要求全部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派出生态环境局协助市生态

2、环境局开展相关工作。第三条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无记分记录)、环保良好企业(年度记分在5分以下)、环保警示企业(年度记分在5分(含)以上11分以下)、环保不良企业(年度记分H分(含)以上)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和红牌表示。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3月份将上年度评价结果在市政府网上公开,并向各有关单位提供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等措施,公开评价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费用。第四条在上一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

3、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七)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八)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九)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4、;(十)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十一)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十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十三)被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且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十四)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十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的;第五条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连续两年被评为环保警示企业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第六条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发生一般突发

5、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下调一级,并向社会公布。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出现第四条所列“一票否决”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环保不良企业,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在同一评价周期内,环保警示企业或者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按照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缴纳罚款的,减半记分。第八条对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尚未到整改或者缴纳罚款期限的,转入下一年度进行评价记分。第九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守信激励机制。对环保诚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一)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

6、助,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或技术改造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时,予以优先安排;(二)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三)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四)生态环境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五)企业评选各类先进,在出具环保审核意见时,予以优先推荐。第十条引导环保良好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环保良好企业应当保持其良好环境行为,并逐步改进其内部环境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鼓励环保良好企业改进其环境行为,引导其积极开展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活动,推动其向环保诚信企业目标努力。第十一条对环保警示企业实行严格管理。对环保警示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约束

7、性措施:(一)责令企业按季度向组织实施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二)加大执法监察频次;(三)从严审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四)生态环境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暂停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五)其他约束性措施。第十二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失信惩戒机制。对环保不良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一)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度向实施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加强内部环境管理,

8、整改失信行为,增加自行监测频次,加大环保投资,落实环保责任人等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二)结合其环境失信行为的类别和具体情节,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三)加大执法监察频次;(四)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五)生态环境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得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六)与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七)其他惩戒性措施。第十三条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I日起实施,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附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记分标准附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记分标准序号评价标准分值确认方式1警告、通报批评2法律文书或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9、正式文件(同一违法案件如涉及多个记分指标,按照最高分值进行记分)2责令整改23罚款罚款金额10万210万罚款金额W50万4罚款金额50万66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126实施按日连续处罚67实施查封、扣押68实施限制生产、实施停产整治99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910涉嫌环境犯罪移送公安部门1211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212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1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在应记分基础上加记3分313责令启动而未启动生态损害赔偿614被省生态环境厅挂牌督办915被生态环境部或省政府挂牌督办1216未按期完成挂牌督办整改1217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1218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的12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将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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