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应用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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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应用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为深化教学改革、加强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公共选修课的规范管理,严格质量标准,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籍管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开课原则第一条公共选修课中理论课16课时计1学分,实践课25课时计1.5学分。第二条公共选修课最低开班人数要求原则上为60人,部分需限制上课人数的特殊课程,须在开课申请中注明,报教务处审核。第三条批准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列入学期教学执行计划,每学期不超过32学时(2学分),并在一个学期内完成。第四条公共选修课原则上安排在下午、晚上或周末上课。第二章教师任课资格第五条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以上学历。第六条应具备

2、开设课程相关的学科背景,对该课程有较深的研究,或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第七条应系统地上过1门或1门以上课程并有2年以上教学经历。第三章教师开课申请第八条每学期末教务处发出组织申报下学期公共选修课的通知后,教师向课程所属系(部)提出开课申请,由系(部)负责对申请人的任课资格、业务能力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汇总(附表)交教务处审核备案。第九条教师必须在学校公布的课程库里选择课程,新开课程须报教务处审核通过。第十条开课申请应包括教师个人简介、课程简介、开课对象、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等材料。第十一条原则上每位教师每个校区只能申请1门公共选修课,各校区开课班级数由教务处根据需求统筹安排。第十

3、二条教务处根据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和开课原则,并结合学生的需求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公布学期拟开设公共选修课程。第四章学生选课原则及程序第十三条高职学生原则上在第2-5学期参加选课,每学期选修不得超过两门课程(4学分)。第十四条学生不能选修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已有的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否则学分不予认定。第十五条学生多次选修同一门课程,学分不予重复认定。第十六条公共选修课实行两轮选课,学生登录学校教务网络管理系统进行选课,具体程序如下:(一)每学期第15-16周,各系组织学生根据教务处公示的拟开设课程进行第1轮选课;(二)每学期第17-18周,教务处根据第1轮报名情况,取消未达到

4、最低开班人数要求的班级,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各系组织落选学生进行第2轮选课;(三)两轮选课结束后,学生应及时登录学校教务网络管理系统查询本人选修结果。第五章授课管理第十七条课程所属系(部)负责对本系(部)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的质量进行管理,通过督导、听课、日常教学检查及听取学生反馈等各种形式,严把教学质量关。第十八条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需调、停课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通知选修学生。第十九条任课教师应加强课堂管理,认真进行考勤,维护课堂秩序。第二十条公共选修课教材由各任课教师推荐,学生自愿购买,禁止任课教师直接向学生销售教材。第六章课程考核及学籍管理第二十一条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上课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一)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二)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三)未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含实训)达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凡未经批准而自行旁听者,不予考核。第二十三条公共选修课的考核不限形式,可以开卷、写论文、总结、报告等形式,其考核要求、及档案管理与考查课相同。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考核成绩及时录入学校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并打印学生成绩送至相关系(部)。第二十四条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应重新选修,但不计入延长修业年限的课程门数。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不予毕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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