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佛山市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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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顺德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 .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佛山市顺德区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凡顺德区物业管理区域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均应依照本示范文本制定。2 .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增补或删减。但应将增补或删减的条文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提请业主注意。3 .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4 .本示范文本有关条文无充足理由的不得随意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业主大会名称及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名称:O业主委员会办公地:O本物业管理区域:O第三条(业主大会成立时间)本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本业主大会于_年_月一日的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第四条(业主大会宗旨)本业主大会代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依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

3、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依据本规则设立的业主大会,以及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主动参与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物业管理议事协调机制,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

4、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十一)O(可增补)(以上增加的议事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六条(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决定第五条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第五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五条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

5、。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业主大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并不得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1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_月_日,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2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审议必须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3

6、.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4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5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致。(二)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1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2 .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业主提议撤销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3 .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4 .

7、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的;5 .存在分期开发的后期物业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6.O(可增补)属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1、2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发起人;(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内容的范围;3.提议人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有效的购房合同等证明其业主身份的材料。业主委员会接到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提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所提交的议题进行分析、研究,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

8、置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对申请的提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形成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进行表决,作出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议题应与提交议题相一致。属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3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属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4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的,_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委员

9、会委员的缺额补选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属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5项情形的,分期开发的物业经已入住过半数投票权数的业主申请,可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委员会。新一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增补的候选人从新一期物业的业主中推举。增补委员的数量根据新增投票权数占已有投票权数的比例计算,但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得超过15人。增补委员具体程序参照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执行。属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6项情形的,o业主委员会不按照以上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

10、(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调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正主任或副主任离任的,由候补委员补充后重新进行正、副主任的选举。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等形式召开,具体会议形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首届业主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为业主大会的召集人。第九条(对公共事务决策的会议流程)(一)采用集体讨论方式的1 .确认业主的投票权数;2 .会前通知全体业主;3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参加会议;4 .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的业主身份;5 .会议组织者分别就本次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业主到会情况、需要决议事项等进

11、行说明;6 .由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就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7 .当场唱票、统计投票结果;8 .会议组织者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做出说明,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9 .公示询异,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10 .公告投票结果;11 .会议组织者应当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妥善保管。(二)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的1 .确定业主的投票权数;2 .会前通知全体业主;3 .设置投票箱;4 .派发选票;5 .投票表决;6 .投票期结束后,唱票、统计投票结果;7 .公示询异,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8 .公告投票结果;9 .会议组织者应当做好派发选票、投票、唱票及结果统计等相关情

12、况的记录并妥善保管。(三)采用电子投票方式的1 .会前通知全体业主;2 .会议组织者利用服务平台确定参与表决业主范围、业主的投票权数、发起投票事项;3 .业主通过服务平台提供的微信、投票器、市民之窗等方式投票或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核实业主身份后,协助业主辅助投票;4 .投票期结束后,服务平台将自动统计投票情况;5 .公示询异,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6 .公告投票结果;7 .会议组织者应整理整个会议过程中的材料,并妥善保管;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可选择其中一种形式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鼓励优先在佛山市智慧房产综合平台上以电子投票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第十条(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身份

13、的方式)采用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平台进行电子投票的,由电子投票系统自动实时计算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总人数及其所拥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业主可以按照电子投票系统指引核实业主身份。采用集体讨论和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业主大会的,确定业主的投票权数和业主身份按以下方式:1 .会议组织者应在每次召开会议前1个月内逐户上门收集业主情况:查验业主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有效的购房合同等有效权属证明材料、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并收取复印件。查验完后应请业主在业主清册上签名确认,该表格由会议组织者妥善保管备查。2 .根据收集查验得来的业主清册,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出物业管理项目业主总人数及其所拥有专有部分面积之

14、和。第十一条(业主代表的性质及职责)采用集体讨论方式召开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在召开业主大会时,为方便集体讨论,可以由该幢、单元、楼层的业主以一户一票的方式共同推选,得票过半数且得票最多者为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其职责为:1 .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2 .表达本幢、单元、楼层业主的共同意愿。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投票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并将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表决票经本人签字后,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提交。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及投票权数的确定)(一)与会业主人数确定1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

15、,与会业主人数以实到业主人数加上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人数合并计算。2 .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和电子投票形式召开的,业主在规定时间签字领取了表决票并进行了投票的,或通过服务平台投票的,计为参与表决人数;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表决票、未进行投票或未通过服务平台投票的,不计为参与表决人数。(二)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1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2 .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三)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

16、动产权属证书、有效的购房合同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四)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有效。(五)同一业主同时采用书面方式和服务平台重复投票的,以服务平台的投票为准。第十三条(业主的代理)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委托内容、委托期限、委托权限等内容。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应符合下列约定:(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

17、投票权。(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代理不能再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第十四条(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己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一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但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被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违法违规的除外。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18、等进行表决。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之前,业主委员会应通过召开业主代表会议、征询意见等方式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选聘的意见和要求,并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情况制定具体选聘方案和草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方案(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七条的约定,将以上公告内容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作出业主大会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第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

19、依法、依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选聘了物业服务人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并于30日内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查询。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就是否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事项提交业主大会决定。第十七条(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分配)(一)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

20、理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并对共有收益进行管理。依法和依约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收益,应统一纳入共有收益独立账户管理。(二)共有部分的经营,可以采取第方式:1 .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实行包干制;2 .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经营。(三)业主委员会自共有收益所得发生之日起5日内,应如数将所得存入共有收益独立账户。(四)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进行使用、分配。共有收益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用设施设备;2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补贴;3 .补充住宅专项维修

21、资金;4 .业主公益活动的开展;5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事项;6 .-(可增补)共有收益用于以上所列方面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计划,经居(村)民委员会确认,居(村)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业主大会表决,在共有收益独立账户中支取。业主委员会应当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对共有收益情况进行公示,并报居(村)民委员会备案。当小区的住宅维修资金低于首期筹集总数的30%时,共有收益不得用于购买物品或以发放货币等形式分配给业主。第十八条(维修资金的使用、续交)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

22、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使用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第十九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解散)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有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

23、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大会注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得出现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空缺的情形,如出现该情形由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责令整改同时将责令整改通知书张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业主委员会应根据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在60日内整改完成并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手续备案。若拒不整改的,业主委员会则自行解散。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业主委员会应在业主委员会成员辞职之日起60日内将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因未能及时提交相关

24、情况的,由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责令整改同时将责令整改通知书张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业主委员会应根据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在60日内整改完成并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手续备案,若拒不整改的,业主委员会则自行解散。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与任期)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设委员一名,分期开发项目后续可增补委员一名,候补委员一名,委员总人数不得超过15人。其中:增补委员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参照第七条第二款第5项执

25、行);候补委员应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不足设定名额数的,以实际名额为准。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届会议,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名,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一年(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自行解散。本次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实行差额方式产生,差额比例不得低于_%。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或缺员,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递补后业委会成员不足本议事规则约定业委会人数50%或不足5人的,均应停止增补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直至增补工作完成

26、且人数重新符合相关规定为止。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和组织能力;(四)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五)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六)候选人产生办法通过之日前两年内,违反约定连续欠缴物也服务费三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欠缴物业服务费六个月以上的;(七)无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进行装修、改建、搭建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行

27、为;(八)无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占用或者故意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九)无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行为;(+)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十一)依法、依竞选申明签署业主委员会委员公开承诺书(附件1);(十二)o(可增补)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若以书面形式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管理年度实施报告);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召集开会及落实)(二)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

28、服务费和其他合法费用;(签约)(三)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人制定并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业主配合或者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督促物管)(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共同事务,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业主满意度测评工作;(共同管理)(五)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制订重大工程维修方案和紧急维修方案,并监督方案的实施;(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六)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依照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以业

29、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名义依照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公共收益)(七)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权)(八)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的监督;接受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配合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相关工作;(接受监督)(九)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的会议。第二十

30、四条(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由同意该决定的委员签字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及时公告。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的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出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要求,召集人应当召开会议,如召集人拒绝召开的,申请人可向居(村)民委员会提出协助召开要求。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

31、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前准备)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重大事项时,应提前邀请居(W)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信息发布)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信息,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1/2以上签字后方可对外公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经全体委员2/3以上签字:(一)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建议;(二)关于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三)根据业主大会的表

32、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议;(四)对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的年度管理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五)关于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六)关于罢免委员的建议;(七)向区、镇(街道)主管有关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的决议;(八)O(可增补)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档案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工作档案,档案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纪要;(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四)各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的材料;(五)业主及业主代

33、表的名册;(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七)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八)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九)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业主委员会经费、共有收益开支账目及审计资料;(十一)o(可增补)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档案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上述档案资料应保留5年以上。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不遵守管理规约、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四)连续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五)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六)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

34、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七)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单位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八)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活动;(九)伪造、变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授权委托书和电子投票数据;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公共收益的会计资料;(十)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挪作他用;在应急维修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十二)

35、O(可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二)任期内违反约定连续欠缴物业服务费三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欠缴物业服务费六个月以上;欠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三)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四)本人及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的;(五)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声音、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和侵占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的;(六)违法进行装修、改建、搭建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存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约定的禁止

36、行为;(八)因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享有委员资格的;(九)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的资格终止)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未经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或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业委会资格自行终止。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程序)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指导下,由原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和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

37、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指导和协调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做好以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二)调整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三)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四)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五)征集业委会侯选人,按照本议事规则确定业委会候选人名单,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出具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证明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

38、示;(六)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换届选举筹备组,按照上述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三条(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专有部分的比例,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分布和人数。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

39、于_%;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下列_方式产生:1 .换届选举筹备组直接听取居(村)民委员会、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2 .换届选举筹备组发布书面公告通知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3 .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一)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按以下第一种方式筹集:1 .每户业主每(月/季/年)交纳_元;2 .按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的_%提取(如选择此项请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提取比例);3 .业主自愿捐赠;4 .o(可增补)业主委员会开

40、展工作的经费,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摊派。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和使用,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二)经费的开支包括:1 .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费用;2 .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3 .业主委员会聘请审计机构的费用;4 .提倡业主委员会委员义务服务于小区,如业主委员会委员确需工作津贴补助及聘请专职工作人员的,聘请专职人员数量及相关工作津贴标准需提请业主大会同息O(三)经费的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每季结束之日起15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接受业主的质询。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凡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支出,应当

41、由业主委员会1/2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每笔支出必须票据明晰,账目清楚。经费收支账目于每月_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业主大会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业主委员会经费、共有收益开支进行年度审计。20个以上业主联名可以要求查询业主委员会经费、共有收益开支账目。10%以上的业主可联名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督促业主委员会聘请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共有收益支出应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专项会议决定,每次使用前需报告小区党支部、居(村)民委员会。第三十六条(档案资料及印章的管理)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得到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书面委

42、托。其中: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会议符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通过率方可使用;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通过率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七条(违法责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

43、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并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三十八条(规则的生效)本规则自首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年_月_日)起生效。第三十九条(规则修改与补充)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第四十条(规则备案)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四十一条(规则保存与执

44、有)本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各1份。附件:业主委员会委员公开承诺书佛山市一区(物业名称)业主大会(盖章)_年_月一日附件:业主委员会委员公开承诺书本人是(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请用正楷填姓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人在竞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时作出的申明,现向全体业主郑重作出如下承诺:一、本人承诺模范遵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佛山市、区住建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下简称“本小区”)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

45、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二、本人承诺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处理本小区相关事宜,坚决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决不利用业主委员会身份谋取任何个人利益。三、本人承诺于业主委员会任职期间,在无特殊合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依时出席本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四、本人承诺不挪用、侵占本小区业主共有财产,不在本小区私搭乱建。五、本人承诺不索取、非法收受本小区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非法利益或非法报酬。六、本人承诺不故意欠缴本小区的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不利用职务之便要求本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减免本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七、本人承诺不泄露本小区

46、的业主资料或将业主资料用于与本小区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本人已阅读上述全部承诺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健全业主委员会治理结构加强业务指导、监督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业主委员会行为规范的有关内容,充分了解并清楚业主委员会委员职权和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自愿签署并遵守本承诺书内容。如有违反,自愿立即主动辞去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并同意政府部门将经调杳属实的情况公告全体业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诺人签名:日期: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送居(村)民委员会,一份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一份由委员本人留存,另将此件复印数份在小区显著位置和各楼栋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供全体业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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