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的理论与实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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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行政的理论与实践,主讲人:柴方胜,主要内容:,一、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专题设置背景: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生效十五大报告: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7)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六大报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2002)十七大报告:深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2007)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一、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

2、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一)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二)依法行政所说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三)依法行政包括法律授权和依据法律(四)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五)依法行政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我国法的主要表现形式,1、宪法(全国人大)2、法律(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5、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省政府和较大的市的政府 较大的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

3、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核心和难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的实质在于对公权力的控制。依法治国,就是用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来治理国家,主要是指国家政权组织。要求所有的国家政权组织都要做到依法行使权力。百姓守法是人治与法治的共性,政府守法才是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工作永恒的主题,不能搞依法行政年,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一)职权法定(二)职权与职责相统一(三)法律优先(四)程序正当(五)诚实守信与信赖保护,(一)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

4、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职权法定、越权无效(处罚法定、许可法定、税收法定、罪刑法定、无罪推定)行政机关 法无授权即禁止。公民 法不禁止即自由。工作创新要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政府只能踩着法律的边线搞改革。,(二)职权与职责统一,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力的是否行使没有处分权。放弃职权就是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运动式执法、波浪式执法、选择性执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法律效力的连续性 执法贵在经常。法律的有效性在于严,而不在于厉。法律的预防功能在于处罚对违法行为的不可避免性,而不在于处罚的严酷性。与其疏而酷,不如密而轻。对待违法行为不应当严厉打击,而应当严格执法、严密打击,(三)法律优先,法律规范在效力

5、上是有位阶层次的。法律优先包含下列含义: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规范,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在法律尚无规定,其他规范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其他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法律冲突时的适用规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新法优于旧法4、法无溯及力,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

6、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执行法律和执行红头文件的要求是不一样的,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与行政处罚法)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物权法与担保法),4、法无溯及力,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刑法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当时的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立

7、法总是指向未来,司法总是面对过去,(四)程序正当,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与前提。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合法:法定、公开、公正(回避、听证)顺序(先取证,后裁决)、效率(时效制度)行政行为作出后行政机关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回避: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程序公正的底线)。听证:任何人当对他人作出不利的决定时,都应当事先听取对方的意见。,(五)诚实守信与信赖保护,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行政违法赔偿行政合法补偿,谢谢耐心听课,请多提宝贵意见纯属个人偏见,希望大家独立思考欢迎拨打:欢迎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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