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概论第六章(36学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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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保险经营和管理,保险经营的特性和原则,保险经营的特性保险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保险是无形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负债性,保险经营的特性和原则,保险经营的原则危险大量的原则:指保险人要根据自身的承保能力,尽量争取比较多的标的或危险单位,这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危险分散的原则:指保险人对所承保的危险要尽可能的分散,扩大其承保业务范围,避免危险的集中。表现为:承保前核保、承保后进行再保险、提取各种准备金等。经济核算的原则:即要进行成本核算、资金核算、利润核算等。,保险展业与承保,保险展业保险展业的含义:即争取客户,推销保险单,它是保险人开展保险业务的一项重要的组织工作。目标是要通过满足人们的保险需求和愿

2、望,树立形象,提高自己的保险商品市场占有率,获得经营效益。,保险展业与承保,保险展业的环节保险宣传保险展业渠道的开拓保险展业分为:直接展业 保险代理人展业 保险经纪人展业,保险展业与承保,思考:假如你作为保险展业人员,当你的顾客以如下理由拒绝你时,你该以何种理由来应对,以便顺利展业:握有社会养老保险及社会医疗保险,不需要其他保险。有钱不如炒股票,买基金赚得多。保险公司都是两张脸,展业是笑脸,理赔是冷脸。,保险展业与承保,保险承保含义:是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提出的保险申请后,经审核认为符合保险条件,同意接受其投保的行为。保险承保工作的内容(1)审核投保单审核投保人的资格审核保险标的审核保险金额审核保

3、险费率审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誉,保险展业与承保,(2)控制保险责任控制逆选择控制保险责任范围控制人为风险 道德风险、心理风险、法律风险,保险展业与承保,承保工作的程序接受投保单审核验险接受业务缮制单证 填写保险单要求:单证相符;保险合同要素明确;数字准确;复核签章,手续齐备。续保,保险理赔与防灾,保险理赔含义:是处理保险赔款(或给付)的简称,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进行调查、审核,确定保险责任和损失金额,并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行为。,保险理赔与防灾,保险理赔的原则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主动、迅速、准确、合理,保险理赔与

4、防灾,保险法第23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法第25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5、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保险理赔与防灾,保险理赔的程序出险通知出险通知的内容:风险发生通知和提出索赔出险通知的形式:法律未规定出险通知以口头方式还是书面方式进行,但如果保险合同规定以书面方式通知,则被保险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出险通知的时限:保险法未明确规定,保险实务中,人身保险一般为3、5、10天,财产保险一般为24小时。索赔时效: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除此以外的其他保险索赔时效为2年,保险理赔与防灾,保险法第21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

6、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保险法第26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理赔与防灾,审核查勘核定损失,计算赔款赔付结案争议处理:双方对保险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事项、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诉讼,或提交仲裁。向责任方追偿:如果保险事故由第三方责任人造成,保险

7、公司可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恢复保额: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赔偿后,保险人支付的赔款尚未达到保险金额,那么保险继续有效,但有效保额减少。如果被保险人想要恢复原定的保额,则要按剩余的保险期限补缴保险费。,保险理赔与防灾,保险防灾含义 是指以保险企业为主体,以保险承保的各类保险标的为对象,以减少保险事故损失为目的所进行的各种防灾防损活动。,保险理赔与防灾,保险防灾工作的内容和做法加强同各防灾部门的联系与合作进行防灾宣传和检查及时处理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提取防灾费用,建立防灾基金,案例,2002年4月24日,某公司车库失火,两辆投保车辆受损。其中一辆损坏严重,保险公司按全损赔付。另一辆北京8座面包车部分受损

8、,经查勘鉴定双方于4月29日达成协议,确认本车电器设备、方向盘、车头、内饰和两排座椅等合计损失10万元(该车的投保金额是25万元)。理赔中保险公司按常规做法操作,即部分损失的车辆要送到指定的修理厂大修。本车在修理中需换一个电器配件,价格2000元。由于该车型属于淘汰产品,经多方努力均未找到所需配件,致使修理工作停滞。,案例,2003年6月,某公司提出:本车按整车投保,现因缺配件,拖延至今不能恢复原状,故要求保险公司按全损赔偿25万元。保险公司则坚持按部分损失赔偿10万元。双方协商不成,某公司于2003年8月向法院诉讼。法院受理此案进行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履行部分损失赔偿的协议,内容如下:(1)

9、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某公司车辆修理费用16.5万元;(2)诉讼费由某公司承担。谈谈你对该案例的看法。,案例,2000年1月,A为其子投保了5份少儿险,缴费期6年。根据少儿保险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死亡,则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2001年9月,投保人A因肝炎后转肝硬化身故。A的妻子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保费豁免。经保险公司调查,A于1996年就已确诊为重症肝炎,系带病投保,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A的妻子称,投保书并非A本人亲笔签名,是业务员代签的,A投保时根本就没有能够见到投保书和保险条款,因此无法进行告知,故起诉至法院。法

10、院经笔迹鉴定,证实投保人签名的确不是A的笔迹,判保险公司败诉。,保险监管,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的保证保险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防止保险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维护合理的价格和公平的保险条件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方式法律管理的方式行政管理方式,保险监管,对保险业监管的基本内容组织管理设立的审批(保险法第68条)设立保险公司必须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必须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必须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必须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管理制度。

11、,保险监管,保险法第97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保险监管,资本金管理(保险法第69、97条)我国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人民币2亿元,并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保险法第97条设立保险公司,其

12、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法第97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保险监管,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保险法第81、82、83、85、110条)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都要符合监管机关规定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保险监管,保险法第81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3、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法第82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保险监管,保险法第83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14、、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第85条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保险法第110条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保险监管,停业清算管理(保险法第89-91、110-118条)保险法第89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

15、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保险监管,保险法第90条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保险法第91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

16、险费用和所欠税款;(四)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保险监管,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管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法第90条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保险监管,业务经营管理对经营范围的管理(保险法第95条)我国的保险公司是属于专业专营的,即非保险业者不得从事保险业务。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法第95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

17、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保险监管,对偿付能力的管理(保险法第98、101条、102、138条)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具有赔偿或给付到期债务的能力。保险法第98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

18、,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监管,保险法第101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保险法第102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保险监管,保险法第138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保险法第139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

19、措施:(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二)限制业务范围;(三)限制向股东分红;(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九)限制商业性广告;(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保险监管,对承保限额的管理。(保险法第103条)保险法第103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对保险中介人的管理。(保险法第112、117-133条)例如,保险中介人要通过

20、保险监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举行的考试,领取资格证书,其行为要依据政府有关法规的规定。,保险监管,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各种准备金的管理(保险法第98、140条)保险法第140条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保险监管,保险保障基金(保险法第100条)我国根据保险法规定,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保险保障基金,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保险监管,保险法第

21、140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保险监管,资金运用的管理(保险法第106条)政府一般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进行限制,如对投资原则、投资范围、投资方向的规定。保险法第140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

22、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监管,保险行业的自我管理(行业自律)指从事相同职业的团体或个人在贯彻有关法规的基础上,根据本行业的职业特点,制定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行业规范。保险人的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保险中介人协会,案例,1997年12月1日原保险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鉴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从1997年12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为期半年的接管,接管期间由接管组行使该公司的一切经营管理权利,被接管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期间照常办理业务并受理已承保业务的理赔案。(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永安被接管原因:一是资本金问题,其注册资本金为6.8亿元,实际到位不足1亿。二是违规经营,即存在异地展业问题,因为未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只能在注册地开展业务。这是我国第一例保险公司被接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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