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介绍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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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人们在保险业务的长期经营过程中总结出来的规律性的东西,是保险合同相关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代位原则、分摊原则,1.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保险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危险管理制度,目的是通过危险管理来防止或减少危险事故,把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缩小到最低程度,由此产生了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一)保险与防灾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事先预防。根据这一原则,保险方应对承保的危险责任进行管理,其具体内容包括:调查和分析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据此向投保方提出合理建议,促使投保方采取防范措施,并

2、进行监督检查;向投保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援,共同完善防范措施和设备;对不同的投保方采取差别费率制,以促使其加强对危险事故的管理,即对事故少、信誉好的投保方给予降低保费的优惠;相反,则提高保费等。遵循这一原则,投保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主动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履行所有人、管理人应尽的义务;同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二)保险与减损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事后减损。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方应尽最大努力积极抢险,避免事故蔓延、损失扩大,并保护出险现场,及时向保险人报案。而保险方则通过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

3、来履行义务。,1、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2、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2.保险利益原则,在签定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1、关于保险利益的时效(1)在财产保险实务中,一般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48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2)人身保险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在合同生效后,就

4、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31条:“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2、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1)保险利益的转移保险利益的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利益发生转移的原因主要有继承、让予、破产等。(2)保险利益的消灭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灭失,则保险利益随之消灭;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死亡的,保险利益消灭。,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和保管权,财产的抵押权、留置权,依法或合同产生的预期利益,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5、,3、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债务人可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保险,即保证保险。,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来说,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四种关系:(1)人身关系:自身(2)亲属关系:配偶、子女、父母等(3)雇佣关系:雇主对雇员(4)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

6、保险利益。,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1、使保险在本质上与赌博划清界限。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限制保险赔偿的最高限度。,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3.最大诚信原则,诚信即诚实、守信。诚实: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不得隐瞒、欺骗;守信:就是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当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像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确定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收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英1906年海上保

7、险法:“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保险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另一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我国保险法:“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为什么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1、保险是一种高度信用的活动,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射幸性,3、保险活动中信息的不对称性,1、告知(Disclosure)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在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做出口头或书面申报,保险人也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2、保证(Warranty)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

8、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3、弃权与禁止反言(Waiver&Estoppel)保险人弃权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禁止反言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就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1)告知的内容,投保人如实告知 对保险人的询问 已知、应知,重要事实 危险增加及时通知 事故发生及时通知 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 保险标的转让情况,保险人说明义务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和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内容。注:对于合同内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未

9、进行说明和强调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1、告知(Disclosure),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法律上不对告知内容作具体规定,只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需告知。,投保人告知形式,(2)告知的形式,1、告知(Disclosure),明确列明,明确说明,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在保险合同中,即视为已经告知投保人。,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需对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并加以解释。,保险人告知形式,(2)告知的形式(续),1、告知(Disclosure),(3)违反

10、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疏忽而未告知,或对重要事项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误告: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隐瞒;欺诈;只要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隐瞒、欺诈投保人,或不履行赔偿给付义务,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 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罚款;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或诱导其不如实告知,或 承诺回扣等,根据保险法规定罚款。,1、告知(Disclosure),(1)保证的含义: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与

11、不存在作出许诺。(2)保证的分类:按照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划分:确认保证、承诺保证按照保证存在的形式划分:明示保证、默示保证(3)违反保证义务的后果:保证事项均属于重要事项,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因为过失,亦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责任。,2、保证(Warranty),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弃权和禁止反言主要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的行为。,3、弃权和禁止反言,弃权的条件:(1)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和

12、默示;(2)保险人必须知道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享有抗辩权或解除权。保险人的默示弃权行为:(1)投保人违背缴费或其他约定义务,保险人明知而未解除合同,且继续收受投保人补交的保费,则视保险人有意继续维持合同;(2)出险后,保险人明知有拒付抗辩权,仍要求投保方提出损失证明,增加投保方的时间与成本负担,则视保险人放弃抗辩权;(3)保险人明知投保方的损失证明有纰漏或不实,仍无条件予以接受,则视其对纰漏或不实抗辩权的放弃;(4)出现后,投保方没有及时通知,若逾期通知,保险人仍表示接受,则视其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5)保险人得知投保方违背约定义务后保持沉默的,则视为放弃。,3、弃权和禁止反言,案例

13、,演艺人员在其演艺生涯高峰时期,也是演艺收入的高峰时期而买下各种保险,是海外演艺人员的通常所为。一是为防不测,二是为未来收入锐减时或年老退休后能获得必要的保障。梅艳芳也不例外,在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下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而在2002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步其后尘,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总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

14、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属于严重违例,因此,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但保险公司将当初梅艳芳为这张保单而每月供款过万的保费发还给了梅妈,而不是一味拒赔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这多少也反映出保险公司谅解梅艳芳未如实申报病情的苦衷,当然理赔1000万港元是绝无可能。,保险有一个古老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在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得到了全面的诠释,其概括的经典的表述是:“保险应绝对恪守诚实”。这条原则具体到人身保险,就要求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和申报等义务。也就是在保险的谈判签约过程中,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等问题,应当进行如实的答复。,如果投保

15、人违背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可以不退还保险费。中国保险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而香港的保险公司以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对梅艳芳带病投保的1000万港元予以拒赔,于法于理,不会引起任何反应,倒是退还保险费的举动,多少显示了保险公司的宽容和通融之处。,但是保险公司确实也有风险,因为根据保险行业的又一国际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如果从保险合同

16、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通常是两年),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或者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也就是保险人以投保人隐瞒、漏报、误告等理由予以抗辩的期限是两年,超过两年保险人便不得以此为由拒付赔偿金。,如果梅艳芳生存到2005年前后,也就是自1000万港元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满两年,那保险公司尽管不愿意,也得拿出这1000万港元来给予赔付,这就是不可抗辩条款的题中之意。,4.近因原则案 例:天降暴雨,电线杆被刮倒,供电局未及时抢修,徐某路过触电身亡。某轮船在航行途中,由于船员疏忽,舱盖关闭不严,此时恰逢天降大雨,雨水浸入舱内造成货物浸水受

17、损。,一、近因的含义所谓近因,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1、间接原因也可以构成近因;2、近因的确定应根据“常识”原则;3、近因是在事件发生时的所有情况中最不可避免导致损失的那一个。,二、近因的判定1、单一原因致损:单一原因致损,即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该原因就是近因。如:一大巴和一货车发生严重碰撞,大巴上一乘客因脑部严重受伤,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近因:车祸。2、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致损: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即各原因发生没有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和实质的影响,则原则上它们都是近因。各原因均属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赔

18、偿责任。各原因均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用负责。各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保险人的责任视情况而定。,二、近因的判定(续)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即各种原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且没有间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如:战争飞机轰炸火灾财产损失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与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致损情况基本相同。如:雷击火灾财产损失 偷窃,案例,王女士2003年买了意外伤害保险。2005年8月,她被一辆中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王女士家人拿着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

19、赔,但保险公司以导致死亡的事故为非保险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因此不予理赔。王女士家人想不明白:如果不是车辆碰擦,就不会跌倒引起心肌梗塞,更不会导致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在推卸责任?,分析:保险理赔中有个重要原则叫“近因原则”,这是非寿险业务(包括财产险和人身险中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在理赔时均必须遵守的原则。“近因原则”指导致损失发生的最重要和最根本的原因,是否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事故原因,如是,保险公司必须赔偿;如不是,则无须赔偿。,经常有这种情况,即损失是由一系列关联的事件引起,这时要区别对待。在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如果由一系列原因引起,而原因之间又有因果关系,那么前事件称作诱因。确定诱因是否

20、“近因”,要看如果在健康者身上可引起同样后果,那诱因即是“近因”;反之如诱因发生在健康者身上不会引起同样后果,则诱因不能成为“近因”。,王女士被汽车轻微碰擦,如果发生在健康者身上,是不会导致死亡的,所以她身故的近因不是车辆碰擦,而是自身健康的原因即心脏病所致。虽然车辆碰擦是个意外,但不是导致王女士死亡的近因,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予以赔偿,否则就是对其他健康人不公平。,1.3.5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利益范围内全面、充分的经济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但被

21、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获得额外利益。理 解:(1)前提条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2)损失补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3)该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和定值保险合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1、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1)以实际损失为限(定值保险和重置价值保险除外)(2)以保险金额为限(赔偿的最高限额)(3)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障的最高限额)当以上三者不一致时,损失补偿的限度是以上三者中的最小者。,一辆汽车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为9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场价为7万元,假如车辆全损,则保险人只需赔偿7万元。,以实际损失为限,某一房屋投保时按市场价

22、值确立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全损,全损时的市场价为25万元,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虽然为25万元,但保险人只需按保险金额20万元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某企业以价值2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贷款1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厂房全损,保险人给银行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50万元。若贷款已经收回,则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银行无权索赔。,以保险利益为限,2、损失补偿的方式,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一)代位追偿原则1、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保险事故,且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若被保险人已经

23、从责任方获得了部分赔偿,那么保险人可以将这部分从赔偿金中扣除。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第一,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的经济补偿,不应超过保险财产实际损失。第二,保险人的赔偿不能成为违法行为人逃避民事法律追究的借口。,2、代位求偿的构成条件,3、权力代位权力代为即追偿权的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方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方的索赔权。保险人在代位追偿权中的权力范围:保险人在代位追偿权中享有的权益以对被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从第三方责任人追偿的金额大于对被保险人的赔付时,则超过的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当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大于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时

24、,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得到的赔偿部分向第三方责任人请求赔偿。,4、物上代位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依法取得对该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产生条件: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所谓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者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到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物上代位的实现形式:委付所谓委付,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符合推定全损的情况时,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其对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实际全损进行赔付的制度。物上代位保险人的权益范围:足

25、额保险中,处理保险标的所得利益超过所支付赔款的部分,归保险人所有;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按照保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标的的部分利益。,(二)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1、重复保险的含义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且保险期限相同或重叠,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理解重复保险:第一,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第二,同一保险期间(含部分期间)第三,同一保险风险(同一保险事故)第四,与数个保险人签订数个保险合同,且总保额超过保险标价值。问题: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的区别?,2、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示例:,甲公司2万,

26、+,乙公司8万,+,丙公司10万,=,20万,5万,甲公司=52200.5,赔 款:,损 失:,保 额:,乙公司=58202.0,丙公司=510202.5,(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示例:,5万,损 失:,(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示例:,甲公司2万,乙公司8万,丙公司10万,5万,甲公司=2,赔 款:,损 失:,保 额:,乙公司=3,丙公司=0,以签发保险单的顺序来处理赔款,先出单的保险公司先赔,后出单的保险公司只有在损失金额超出第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时,才承担超出部分的赔款,依次类推。,案例,1998年8月23日某运输公司向当地一保险公司投保了东风大货车,足额投保了车损险和10万元的第三者责

27、任险。同年10月3日,该车在外地与一解放货车相撞,致使两车均有损毁,经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解放车驾驶员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东风车一方无责任。10月4日运输公司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同意回承保所在地修理。9日,事故发生地的物价部门受交警大队委托,对东风车的损失进行了评估(未解体),认定该车车损51400元。12日东风车回到承保当地,经保险公司及修理厂通过对该车解体后定损为62300元。由于解放车车主以无力偿还债务为由,不执行调解认定的经济赔偿责任。东风车一方向事故发生地的法院提起诉讼,1999年2月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东风车一方胜诉,但同时法院认定物价部门核定的车损51400

28、元作为解放车赔偿东风车的经济数额。,3月12日保险公司依照法院判决以及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赔付东风车一方51400元,同时取得了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书。9月2日,运输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公司定损62300元与物价部门定损的51400元之间一万余元的差额进行追加赔偿。承保东风车的保险公司认为: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是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而法院判决将使保险公司支付的实际赔付金额62300元与法律上确认可获得的51400元之间存在1万余元的差额无法行驶追偿权,因此不同意按照实际损失62300元赔偿,而按照法院裁定的51400元赔偿。,此外,保险人还认为被保险人既

29、然已接受了51400元的保险赔款,并已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就意味着被保险人同意按照51400元结案,则无权再次追加索赔。而被保险人认为自己的实际损失是经保险公司核定的,按照法院一审判决51400元赔偿,自己将遭受l万余元的差额损失,不合理也不公平。,分析:财产保险体现的是补偿原则。从实践操作来说,整车定损的损失一般小于车辆分拆后的详细的损失,因为有些部件不经解体是难以准确断定损失大小的,从保险公司解体车后定损与物价部门整车定损来看,保险公司核定的损失从理论上应该更符合实际,本车足额投保,不存在部分损失比例赔偿的问题,因此,在保额限度以内,保险公司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补偿原则,按照62300元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在履行了赔偿义务的同时获得代位追偿权益,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开展追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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