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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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23)2号)各民办高等学校:为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工作,引导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现将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厅2023年5月18日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以下简称民办高校年检)工作,引导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检。当年批准设立的民办高

2、校,自下一年起接受年检。第三条民办高校年检工作由省教育厅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实施,采取民办高校自查和省教育厅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二章年检内容第四条民办高校年检包括下列内容:(一)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包括党组织建设、办学方向、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统战与群团工作等;(一)办学条件,包括举办者资质、举办者投入、基本办学条件等;(三)法人治理,包括章程制定执行及修订、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校长履职、民主管理等;(四)办学行为,包括办学许可、招生行为、教育教学与教材管理、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师德师风、学生管理与就业、学籍与学业证书管理、

3、后勤服务管理等;(五)财务与资产管理,包括财务制度建设及执行、收费管理.、财务状况及收支、法人财产权落实等;(六)师生权益保障,包括教职工权益保障、学生权益保障等;(七)校园安全稳定,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舆情应对机制、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疏导机制、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整改、实验室及危化品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校车与交通安全、教育教学及科研设施安全、校舍安全、网络安全等;(八)其他需要年检的内容。第五条省教育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结合全省民办高校办学和年检等情况,制定并动态调整年检指标体系,于布置年检工作时公布。第三章年检程序第六条年检工作包括民办高校自查、省教育厅审

4、核查验和确定结论三个环节。(一)民办高校自查。根据省教育厅年检通知要求,总结上年度工作,对照年检内容和指标体系进行自查。(一)省教育厅审核查验。组织专家对民办高校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对确需实地查验的,组织专家开展实地检查。(三)省教育厅确定结论。根据民办高校自查和专家审核查验情况,结合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研究确定各校年检结论。第七条民办高校完成年检自查后,向省教育厅报送下列材料。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一)年检自查报告;(二)对照年检指标体系填报的自评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三)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四)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学校章程、上年招生简章和

5、广告;(五)上次年检反馈问题整改报告;(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八条民办高校年检自查报告、自评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上次年检反馈问题整改报告等应当经学校行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征得学校决策机构和学校党组织同意后,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独立学院报送的年检材料,还须取得举办高校同意。第四章年检结论及应用第九条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省教育厅将年检结论和需整改的问题通报民办高校,并在民办高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第十条年检结论为“合格”的民办高校,可以参与江苏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相关资金项目申报。对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的民办高校,省教育厅进一步加

6、强日常办学指导,并视情控制其招生规模。对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民办高校,视情调减其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暂停招生。第五章年检监督与保障第十一条民办高校无故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或者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报送年检材料的,或者年检材料弄虚作假的,或者不配合检查导致无法核实有关情况的,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第十二条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民办高校应当按要求整改。省教育厅相关处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民办高校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民办高校进行通报,并约谈民办高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第十三条民办高校对年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年检结论通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申诉理由成立的,省教育厅组织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作出是否调整年检结论的决定;申诉理由不成立的,省教育厅给予书面回复。第十四条省教育厅不向民办高校收取年检费用。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6月18日。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高校规范性办学年度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发(2018)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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