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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新政解读,解读内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中电联字20152号)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 登记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信委20151号)关于近期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工作若干事项安排的通知(中电联信资20156号)关于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中所谓“咨询”问题的通告(中电联信资20158号),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部分 中电联字20151号,管理办法的地位和作用,1、是过渡性文件2、是基础性文件3、主要作用:明确资质认定的目的、范围、组织机构、资质
2、种类和等级、认定流程、监督管理等内容,为资质认定各项具体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第一章 总则,1、资质认定的目的2、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的定义3、资质认定的性质4、能力和水平的要素,第二章 工作机构,1、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2、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3、地方服务中心(新)4、评审机构(A级、B级)5、见证机构,第一部分:管理办法(中电联字20151号)讲解,第三章 资质设定,1、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设定和等级划分2、分项资质和专项资质3、项目管理人员实施登记管理,第四章 资质申请与认定,1、自愿申请原则2、评审与审定相分离原则3、资质认定种类(新申报和换证申报)4、申请资质企业的基本条件5
3、、资质认定程序,第四章 资质申请与认定,5、认定程序评审申请(企业自主选择)一级、二级资质评审安排见证资料提交(1)由企业提交变为评审机构提交(2)直接提交至资质办或地方服务中心,第四章 资质申请与认定,5、认定程序一级、二级资质都公示10天证书颁发,第五章 资质证书管理,1、证书有效期(3年延长至4年)2、年度数据信息填报3、有效期期满应换证4、证书变更(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5、证书遗失补发,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投诉、申诉和罚则,1、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2、企业、用户和社会各界监督3、资质办对评审、见证的监督检查4、企业的申诉和投诉5、违规处罚(企业及机构),一、评审依据为评定条件,此次
4、没发细则。二、评定条件变化部分见对照表。,第二部分:评定条件讲解,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行版)主要变化内容对照表,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行版)主要变化内容对照表,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行版)主要变化内容对照表,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行版)主要变化内容对照表,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行版)主要变化内容对照表,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行版)主要变化内容对照表,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行版)主要变化内容对照表,项目管理人员 登记管理办法讲解,第三部分:,关于人员,项目管理人员是指由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以下称企业)正式聘用,熟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技术和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具备一定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较好的信誉,
5、并受所属企业委托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以下称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依据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管理人员所进行的登记。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包括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两个等级。,关于职责,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二)对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三)严格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四)执行应由项目负责人履行的其他各项职责。,关于权利与义务,第六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具有以下
6、权利和义务。(一)管理项目实施团队。(二)组织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实施的人力、设备等相关资源。(三)协调项目内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项目实施的协议或文件。(四)企业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要求承担的其他义务。,关于人力资源,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人员聘用与考核制度,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本办法要求的基本条件。企业应为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建立档案,档案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和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所属企业管理过的项目等情况。项目管理人员变更所属企业时,档案应转到变更后的企业。,关于聘用制基本条件项目经理,被企业聘用为项目经理的人员应是企业正式员工,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学历及工作经历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
7、.博士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少于1年;2.硕士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3.本科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少于3年;4.大专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5.大专以下学历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二)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有项目管理工作经验,能够单独承担项目的管理工作。(三)近两年作为项目负责人管理过的项目未发生较大的责任事故。(四)信息系统集成一级、二级、三级资质获证企业聘用和申请初始登记的人员,近两年作为项目负责人管理过并已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1.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项目数
8、量不少于1个;2.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项目数量不少于2个,且这些项目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均不低于30%。,关于聘用制基本条件高级项目经理,被企业聘用为高级项目经理的人员应是企业正式员工,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学历及工作经历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博士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2.硕士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少于3年;3.本科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4.完成项目经理登记的时间不少于3年。(二)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管理能力,有较丰富的项目管理工作经验,能够独立承担大、中型项目的管理工作。(三)近两年作为项目
9、负责人管理过的项目未发生较大的责任事故。(四)近两年作为项目负责人管理过并已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1.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项目数量不少于1个;2.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项目数量不少于3个,且这些项目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均不低于30%。,说明:,凡企业已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可根据本办法和自身知识、能力、工作经历及信誉情况,自愿申请相应级别的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延续登记,除特别规定的事项外,初始登记和延续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相同。,关于初始登记,申请初始登记的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已被企业聘用为项目管理人员。(二)通过电子联合会资质
10、办组织或认可的相应级别考试。(三)承诺并遵守行业公约,并认同本办法。(四)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关于流程,项目管理人员初始登记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员通过所属企业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提交初始登记申报资料。(二)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对初始登记申报材料进行核实。(三)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对通过核实的人员办理登记手续,颁发项目管理人员登记证书。,关于有效期,项目管理人员登记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申请延续登记。到期未完成延续登记的,登记证书自动失效。,申请延续登记的人员基本要求,(一)现登记证书有效,且距登记证书有效期满时间不少于3个月。(二)已被企业
11、聘用为项目管理人员。(三)按要求已完成登记周期内的继续教育。(四)承诺并遵守行业公约,并认同本办法。(五)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项目管理人员延续登记程序,(一)申请人员通过所属企业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提交延续登记申报资料。(二)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对延续登记申报材料进行核实。(三)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对通过核实的人员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换发项目管理人员登记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办理初始登记或延续登记,(一)现聘用单位无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同一人员在不同企业,重复申请登记。(三)距被撤销登记证书的处罚时间未满12个月。,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
12、,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登记变更,(一)登记人变更所属企业,且原所属企业同意变更。(二)登记人所属企业名称发生工商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人,申请所属企业变更时,不予办理登记变更,(一)在原所属企业作为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项目未完成交付或交接。(二)距最近一次办理登记或所属企业变更时间未满6个月。,说明:,登记人离职且未申请办理登记变更的,登记人原所属企业应在其办理离职手续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登记注销。,项目管理人员登记变更或登记注销程序,(一)登记人或所属企业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提交变更或注销申请材料。(二)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三)电子联合会
13、资质办对通过核实的申请,办理登记变更或登记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子联合会资质办予以登记注销,(一)登记证书到期后未完成延续登记。(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应办理登记注销的其他情形。,说明:,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管理工作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接受企业、用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申请登记人员或所属企业对项目管理人员登记工作过程或材料核实结论存在异议的,可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投诉。申请登记人员或所属企业对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最终结果存在异议,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诉。,关于抽查,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可通过抽查或其他方式,对其委托机构及工作人员的项目管理人员登记工作进行
14、监督检查,对登记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核查。,关于处罚,申请登记人员或所属企业、登记人或所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登记,降低、暂停和撤销登记证书等处罚。(一)在初始登记、延续登记及登记事项变更、注销等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不执行本办法的行为。(二)存在涂改、伪造、租用、借用登记证书等行为。(三)同一人员在不同企业,重复申请登记。(四)在工作中,非法谋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五)所管理的项目发生较大的责任事故。(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近期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工作若干事项安排的通知,第四部分:,关于证书及查询,自2015年
15、7月1日起,电子联合会对通过资质认定的企业颁发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以下称证书),证书加盖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专用章,有效期为4年。证书有效性可在电子联合会网站()或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工作网站()上查询。,关于证书换证,2015年7月1日前,电子联合会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在2015年12月31日前由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统一换发为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换发后证书的资质等级和到期时间不变。持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且该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可自愿申请转为电子联合会颁发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证书的资质等级和到期
16、时间不变。,关于评审机构,在相关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前,电子联合会资质办认定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临时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和临时见证机构(以下称见证机构)可先开展工作。首批认定的A级评审机构、B级评审机构和见证机构见附表。,关于服务中心,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将选择若干地区先进行地方资质服务中心的试点工作,在公布试点单位之前各地暂按无地方服务中心处理。,关于变更申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认定新申报、延续换证申报及证书变更工作。2015年12月31日前,评审机构在资质评审中,对持有有效的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证书的人员,可视其为经过登记的项目管理人员。如申报资质企业经过登记
17、的项目管理人员数量不足,可用企业已聘用的相应等级的项目管理人员补充。评审机构在资质评审中,应对企业申报的已聘用项目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中相应等级的聘用条件进行确认。该部分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自现场评审之日起,应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管理人员登记。,关于项目经理登记,鉴于启动项目管理人员登记工作需要一定准备时间,目前暂不受理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申请,受理登记申请的时间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另行通知。,关于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中所谓“咨询”问题的通告,第五部分:,关于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中所谓“咨询”问题的通告,电子联合会及电子联合会资质办从未授
18、权任何单位和人员从事与资质认定有关的咨询工作,对假冒与电子联合会或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有授权或合作关系的名义开展所谓“咨询”活动的行为,电子联合会资质办保留采取法律措施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的权力。,关于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中所谓“咨询”问题的通告,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反对任何单位或人员以所谓“咨询”的名义,帮助企业编造和提供虚假的资质申报材料,妄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通过资质认定。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提醒有关企业谨防上当受骗,对收取高额费用及承诺保证通过的所谓“咨询”,保持高度警惕,并予以拒绝和抵制。,关于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中所谓“咨询”问题的通告,对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方式申报资质的企业
19、,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将坚决进行严肃处理,并在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中记录此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对社会进行公布。对帮助企业编造虚假申报材料且情节严重的所谓“咨询”单位,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将对社会进行公布。,关于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中所谓“咨询”问题的通告,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支持资质评审机构,适时举办非盈利性质的辅导讲座,为企业讲解资质认定政策和资质申报要求,解答企业疑问,希望有需求的企业积极参加。,关于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中所谓“咨询”问题的通告,电子联合会资质办重申,严禁资质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与所谓“咨询”单位或人员进行勾结、合作或建立不正当利益关系,对有上述关系和行为的机构和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