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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和维护,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交通安全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各风电厂厂区范围内(含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风电厂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装载机、叉车、铲车、高空作业车、推土机、电瓶车等)安全管理.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一条安全生产部是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所属电厂各机动车辆使用单位的监督
2、和考核;负责制定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并监督各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组织实施。第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是各厂内机动车辆使用主体,是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单位。负责做好以下工作:(一)配合当地劳动部门做好每年的厂内专用机动车年度检验;(二)领取或检验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行车执照;(三)做好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复审的联系,登记建档等管理工作;(四)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1 O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2 .厂内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制度;3 0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培训制度等。(五)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1o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20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3 0安全技术检验报告;4 o车辆事故记录.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一条厂内机动车辆应由当地旗(县)劳动局办理登记建档,领取车辆牌照,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取得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使用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由市劳动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并定期参加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