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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中小学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探讨稿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中小学老师职业行为,提高老师职业道德水平,依据中小学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方法(老师20141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次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是指武汉市各级教化主管部门所属幼儿园、一般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教化学校以及教化科研、电化教化等机构的老师。二、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
2、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警告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一工作作风散漫,一学期内出现5次及以上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旷课、无教案上课、不批改作业等状况,经劝诫仍不改正的;(二讽刺、挖苦和卑视学生,擅自剥夺学生在校(班同等学习机会和参与集体活动权利,经劝诫仍不改正的;(三无重大疾病、突发事务、不行抗拒因素等特别原因,拒不听从学校工作支配,或消极怠工的;(四老师个人在校内外开展有偿辅导,或受他人、社会培训机构邀约参与有偿辅导,或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有偿家教生源的;(五向学生、家长推销教辅资料、报刊或其它商品谋取经济
3、利益的;(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学生及家长珍贵礼品、礼金、商业预付卡等的;(七酒后上课、课堂吸烟,或在工作时间打牌、炒股、网购、玩电脑(手机嬉戏等,经劝诫仍不改正的;(八不按规定运用手机等电子产品,严峻扰乱课堂教学、考试和集体活动秩序的;(九玩忽职守,导致教化教学或考试秩序混乱的;(十诋毁、羞辱、谩骂、殴打家长和同事,看法恶劣,严峻影响教化形象和校内和谐的;(十一组织师生参与企业、媒体或其他社会团体举办的演出、庆典、游学、讲座等商业性质活动的;(十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赐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及以上
4、处分:(一公开发表不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论,或传播邪教、封建迷信、淫秽、暴力信息,违反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二组织和煽动家长、师生通过非正常渠道反映诉求或发布、传播虚假信息,严峻影响教化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在教化教学活动中面对遇突发紧急事务不作为,未能履行爱护学生人身平安职责,导致学生受到损害的;(四组织老师开展有偿家教,或利用职务之便组织、强迫任教班级学生参与校内外有偿辅导的;(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导致学生身心遭遇严峻伤害的;(六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务评审、教科研等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七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八巧立名目,向家长、
5、学生乱收费的;(九生活作风不良,严峻违反社会公德的;(十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赐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销职务等处分的;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或者参与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值关系的;(三参与或组织有偿家教已受到处分,经教化仍不改的;(四体罚学生,情节恶劣,造成学生严峻伤残的;(五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赐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三、罚则第七条老师有第四、五、六条所列行为受处分的
6、,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并分别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确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三受到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的,自处分确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与高于受处分后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竞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四受到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的,自处分确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岗位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
7、确定其工资待遇;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与专业技术职务竞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五受到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旧处分确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造成严峻社会不良影响的,取消其所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第八条对违反第四、五条相关规定已受处分,并再次违反相关师德规定的,可加重惩罚。对违规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需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清退。第九条对协作调查、相关事实交代清晰且对错误行为相识深刻的老师,可酌情从轻惩罚;对隐匿、伪造或销毁证据阻碍调查,或以对抗方式拒不协作调查的,应从重处分。对违反师德行为情节稍微、经指责教化后改正的,可免于处罚。第十条老师有第四、五
8、、六条列实行为受到处分,且符合老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区级以上教化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老师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丢失老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老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老师资格定期注册问题,根据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老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赐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老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惩罚的,丢失老师资格。四、处分的权限和程序第十二条赐予老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允和教化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9、手续完备。第十三条对老师的处分,根据以下权限确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主管教育部门确定;6(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老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化部门确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三)开除处分,由老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化部门确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老师由所在学校确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化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学校及主管教化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峻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第十五条以下程序办理:(一)所在学校或主管教化部门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二)
10、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三)将认定的事实及处分依据告知被调查老师,听取老师的陈述和申辩,对拟赐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且老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确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四)根据处分确定权限,赐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确定;(五)处分确定单位印发处分确定,并书面通知老师本人,确定书应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7对老师的调查处分,根据人事管理权限,按径等内容;(六)将处分确定存入老师档案。第十六条老师不服处分确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向学校主管教化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确定之日起30日内,根
11、据规定向学校主管教化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五、处分的解除第十七条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未再次出现违纪违规状况的,处分期满后,经原处分确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如老师本人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有关规定赐予个人记功以上嘉奖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第十八条解除处分的确定应在处分期满后1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职处分的,不视为复原受处分前的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六、附则第十九条教化主管部门所属学校其它人员,其它公办教化机构的教职工,以及民办中小学老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可参照本规定处理。8其次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则从其规定。其次十一条本规定由市教化局负责说明。武汉市教化局2014年6月17日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