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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镇职教城管理委员会决算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清镇职教城管委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2、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决算由收入决算、支出决算组成。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决算,不得隐瞒或少列。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决算内管理的决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决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
3、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支出决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决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决算。日常公用支出决算的编制应按实际支出据实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决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项目支出决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第六条对财政下达的决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决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第七条
4、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决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