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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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焉耆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24号)和自治区公租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资管2019)7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

2、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在国家和县政府政策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县政府统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第五条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住建局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建管股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作。县广厦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工作、后期维护。县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税务、公安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

3、租赁住房有关工作。各乡镇社区居委会积极协助县住建局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分配的后续监管及违规行为的清查、清退工作。第六条公租房房源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五年以上)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租房筹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新建标002-2012)。第七条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公租房项目招投标、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各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切实保证公租房质量安全。第八

4、条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应配建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二章筹资渠道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资渠道:(一)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等。(二)非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

5、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住房困难且收入、财产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具体条件如下: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城镇户籍,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2)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3)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2 .外来务

6、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家庭成员均办理了居住证,且在我县连续居住2年以上;(2)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与我县就业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保基金2年以上;(3)无自有产权住房。3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我县城镇户籍或办理了居住证;(2)已与就业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3)无自有产权住房。第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三)就业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四)现住房居住情况、出具不动产局无

7、房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可以是家庭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公租房需求及房源供给情况,优先确定一定数量的公租房面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集中配租。第十五条申请人应根据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第十六条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社保、公安、乡镇社区等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

8、条件的申请人,在县政府网站和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社保、公安、乡镇社区等单位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四章保障对象和保障目标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有组织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等新

9、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牧业转移人口和棚户区改造中无力购买安置住房或补偿安置住房面积达不到当地规定的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被征收人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县政府收入限制规定的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职工、外地务工及进城务工的无住房人员。第十九条县政府规定的家庭中低收入标准,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

10、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辅警、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受收入限制。第二十一条低收入群体界定标准(一)申请家庭成员符合焉耆县最低收入标准,纳入焉耆县城乡低保享受范围,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城乡低保标准L5倍,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成员中以单人户纳入城乡低保的重病或重残家庭。(二)家庭成员有一、二级残疾病人,需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申请人所在社区、乡镇提出减免租金申请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11、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第五章轮候、分配和租赁管理第二十二条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分配条件、本批次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在县政府网站、申请人单位或者所在社区、乡镇人民政府等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租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1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轮候期内可申请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分配方案,采取各民族相互交叉嵌入式居住的模式,有效提升社会发展,有效提升各民族团结互爱的情感交融,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生活。第二十四条为了更好的深入推进我县兵地融合发展,多层次的联

12、合与协作,实现经济和社会共同繁荣和进步。我县已将农二师焉耆医院、焉耆垦区法院、焉耆垦区检察院、焉耆垦区检察公安局工作人员纳入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按申请审核程序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签订期限为1年。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渠道、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由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县住房保障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应控制在租赁市场价标准的70%左右。租金实行动态调整

13、,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研究核定。第六章退出管理第二十九条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第三十条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一条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

14、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二)转租、出借的;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四)交租时间:乙方应按月及时交租,无故拖欠租金时,每日甲方加收月租额3%的滞纳金。(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六)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二条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15、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第三十四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有关单位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第三十六条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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