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项目尽职调查之法律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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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厂项目尽职调查之法律意见书*律师集团事务所(“本所”)受亚能电力控股有限公司(“贵司”)的委托,就赛斯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公司”)主体资格、融资、电量销售及电价、环境保护、商务合同等相关事宜(“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及承办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项目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或相关事实进行了审阅/查询,现就项目公司题述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项目公司的主体资格关于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a.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办公厅1996年9月26日计办外资1996639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外商独资建设H省P电

2、厂有关问题的复函批准电厂项目建议书;原则同意就外商独资建设电厂工程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待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融资协议、购电合同、建设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合同草案以及环境评估报告等重要文件齐备后,按外商独资项目建设程序报批。b.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9年3月9日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审批外商独资建设H省P电厂的请示的通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c.本所暨承办律师认为,电厂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中国政府前述部门的批准,应是合法有效的。关于外资审批及工商登记a.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同意设立赛斯发电有限公司的批复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0年2月6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3、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H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2月17日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意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赛斯中国”)和本州株式会社(“本州”)共同投资设立赛斯发电有限公司,并同意双方于1999年9月19日在北京签署的项目公司章程;企业类型:外商独资经营;经营期限:24年(自2000年2月17日到2024年2月16日);投资总额:肆亿伍仟肆佰贰拾万美元(USD454,200,);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美元(USD150,000,实缴资本USD23,240,),其中:赛斯中国出资壹亿壹仟贰佰伍拾万美元(USD112,500,),占注册资本的75%,以美元现金投入;本州出资叁仟柒佰伍拾万美元(USD

4、37,500,),占注册资本的25%,以美元现金投入。各方应自项目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0日内缴付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其余部分应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清。经营范围:开发、设计、融资、建设、拥有、运营和管理位于中国H省P市的2X300兆瓦燃煤电厂及其附属设施,销售电厂的发电量;生产规模:2台300兆瓦燃煤发电机组。b.依据H省J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一关于注册资本第一期注入的验证,截止2000年4月14日,项目公司已收到其投资者注入的资本贰仟叁佰贰拾叁万柒仟伍佰美元(USD23,237,),投资者第一期在规定期内已收到的资本为注册资本的,完成并超出第一期应注入资本数。c.依

5、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2000年2月15日关于同意授权办理赛斯发电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函,同意授权H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项目公司登记注册、出资检查、年检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d.项目公司已通过H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度工商年检。e.本所暨承办律师认为,依照本法律意见书所述赛斯中国和本州应在项目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清剩余的85%的出资额,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签发之日,尚未缴付。依据外资企业法第九条“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

6、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第三十二条“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付。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

7、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因此,项目公司因未按期缴付出资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敬请贵司关注。项目公司取得的技术监督、税务、海关、外汇等证书a.项目公司获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2000年3月10日至2004年3月10日;已通过2002年度年检。b.项目公司获得H省C市国家税务局于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有效期限:长期。c.项目公司获得H省某地级市地方税务局于2000年3月28日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有效期限:2000年3月28日至2003年3月28Bod.项目公司获得华中某市海关于2000年4月13日颁发的

8、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有效期至2003年4月30日。e.项目公司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H省分局于2001年5月31日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已通过2001年度年检。f.本所暨承办律师认为,项目公司取得的前述证书应是合法有效的。二、关于融资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同意设立赛斯发电有限公司的批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外商独资建设H省P电厂融资方案的批复,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以外的资金叁亿零肆百万美元(USD304,000,),其中,壹亿捌仟肆佰万美元(USD184,000,)可以项目公司所能接受的利率在境外进行融资,其余资金折合人民币约10亿元可向国内商业银行贷款,贷款条件由银行核实。

9、在本所律师尽职调查过程中,项目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材料未反映项目公司在境内外有融资行为。三、关于电量销售及电价依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P电厂购电合同审查意见的通知,对于每年正常购电量的确定,应结合今后电力供求形势,参照电网内当年同类型火电机组的平均利用小时,由购售电双方协商确定。考虑到该电厂为外商独资建设项目,购电方在电厂整个经营期间可按合同约定从总体上收购正常购电量,如电力市场发生变化,年正常购电量由购售电双方协商确定;超发电量应按电网的需要和可能进行收购。上网电价应按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和兼顾用户承受能力的原则进行测算。购电方不得在合同中承诺具体的上网电价水平和固定的投资回报

10、;电厂投产后,其上网电价应按规定程序报有管辖权的电价管理部门审批,并按批准文件执行;在国家尚未核定上网电价之前,购售电双方可按临时结算电价执行。购电合同的履约期限,应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至第二台机组商业运营20年止,或根据本合同提前终止。如购电合同期限延长,应报原审查机关审查。若国家对H省电网实行“网厂分开、竞价上网”有具体规定时,合同双方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合同中相应条款进行合理调整、修改。电厂必须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签订并遵守调度合同。正式签订购电合同,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依据H省物价局关于P项目电价的函,关于项目公司的购电合同及其关于电价公式的附件A涉及内容,同意所产生电能的初始电价及其

11、调价机制。在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主管部门请示之后,确认在电厂项目期限内将按照购电合同附件A中所包含的电价公式来确定每年的电价。本所暨承办律师认为,项目公司所涉购电合同,尚未获得国家电力公司批准,不具有法律效力。加之中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已于2002年初获得国务院批准,并业已进入实施阶段,因此对项目公司电量销售、电价所带来的影响,敬请关注。四、关于环境保护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H省P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复函批准了项目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H省环境保护局关于P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对项目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五、关于商务合同关于前期服务合同a.签订与变更该前期服务合同由筹建处

12、与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和本州株式会社于1997年12月18日签署。双方于1999年6月30日签订了前期服务合同的范围变更。原合同双方与项目公司又于2000年5月29日签订了前期服务合同的修订。b.生效与期限该合同已于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除非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有效期至双方于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C.合同价款根据筹建处、赛斯/本州联合体、项目公司于2000年5月29日签订的前期服务合同的修订,项目公司受让了赛斯/本州联合体在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项目公司应向筹建处支付的价款总额为美元贰仟万元(USD20,000,000)以及人民币伍佰肆拾陆万陆仟元(RMB5,466,000)od.特

13、别注意事项根据项目公司相关负责人披露的情况,项目公司尚未支付筹建处的金额为美元壹仟万元(USDl0,000,000)O本所暨承办律师提请贵司注意,如贵司或项目公司与筹建处重新签订前期服务合同,应对该笔欠款的处理作出明确约定。关于购电合同a.签订与变更该购电合同由项目公司与H省电力公司于2000年4月17日签订。b.生效与期限该购电合同应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生效。根据项目公司披露的有关文件,购电合同尚未获得国家电力公司或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合同期限为生效日至电厂第二台机组进入商业运行之El的第二十个周年日。H省电力公司可在合同到期前六个月通知项目公司延期五年,但延期不得超过两次。c.担保双方约定

14、,买方应向卖方提供中国银行H省分行按照该合同附件F之格式/内容签发的银行保函,对买方于该合同项下的有关付款义务提供担保。该担保项下的被担保义务的最大数额(即担保金额)为人民币伍亿元(RMB500,000,000),担保形式为连带保证。d.特别注意事项该购电合同的附件C本应为电力调度合同,但根据相关负责人介绍的情况,项目公司尚未签订电力调度合同。鉴于电力调度合同的签订是合同双方履行购电合同的先决条件,本所暨承办律师提请予以特别关注。关于终止和收购合同a.签订与变更该合同由项目公司与H省电力开发公司于2000年4月17日签订。合同规定了基于何种情形/条件项目公司有权要求H省电力开发公司以相应的价格

15、购买电厂的有关设施/资产,以充分保护电厂投资人的利益。b.生效与期限该合同目前已签署生效。该合同的有效期限为自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至设施第二机组进入商业运行后二十年,并可随着电厂经营期的延长而相应地延长。C.特别注意事项根据贵司与省计委于2002年7月17日签订的投资协议,该合同在贵司受让项目公司100%股权后将被终止或变更。鉴于项目公司并不是投资协议的签约方,上述约定对项目公司和H省电力开发公司均没有法律约束力。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a.签订与变更该合同由项目公司与H省国土资源厅于2000年4月17日签订,同日双方又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1号修正案(“修正案”)。如在本补充协议签署日

16、后60天内该合同的付款义务仍未生效,则H省国土资源厅有权解除合同、扣留已支付之定金以及收回土地使用权。b.生效与期限合同双方在修正案中对该合同的生效条件进行了特别约定,即:根据合同第9条作出的付款义务应在项目公司已确认收到国家电力公司已批准的项目公司与H省电力公司于2000年4月17日签订的购电合同3日后方能生效。鉴于购电合同尚未获得国家电力公司或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该合同尚未生效。合同有效期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25年。c.合同价格该合同项下的土地出让金和25年的土地使用费总额为人民币壹亿肆仟陆佰陆拾叁万伍仟叁佰壹拾陆元(RMB146,635,316)od.特别注意事项鉴于购电合同尚未获得国家

17、电力公司或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项目公司也未向H省国土资源厅交付定金和土地出让金,H省国土资源厅应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本所暨承办律师提请予以特别关注。本所暨承办律师建议,在贵司收购项目公司股权之前,贵司应要求项目公司与H省国土资源厅重新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规避有关风险。5.5关于煤炭供应合同a.签订与变更该合同由项目公司与H省燃料总公司于2000年4月17日签订。b.生效与期限该合同自签署之日即已生效,合同有效期至购电合同期满之日。但买方(即项目公司)有权在合同到期H前不少于六十天书面通知卖方将合同期顺延一年,延期次数没有限制。C.特别注意事项合同中约定了买方履行义务的先决条件,目前该

18、先决条件尚未成立,项目公司应不存在违约的情况。本所暨承办律师获悉,贵司拟让项目公司终止该合同。本所暨承办律师建议,贵司在受让项目公司股权之前,应要求项目公司与H省燃料总公司就终止煤炭供应合同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关于供用水合同a.签订与变更该合同由项目公司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某局于2000年4月17日签订。b.生效与期限该合同自签署之日即已生效,合同有效期至P电厂第二台机组进入商业运行第二十周年为止。关于设计、采购和施工服务承包交钥匙合同a.签订与变更该合同由项目公司与H省电力公司和N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总承包商”)于2000年4月17日签订。合同双方于2000年5月11日又签订了设计、采

19、购、施工总承包合同修正案1(“修正案1”)。b.生效与期限该合同自签署之日即2000年4月17日起生效。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如非因其他原因被提前终止,合同应在履行完毕时终止。C.合同价格合同价格为人民币贰拾陆亿叁仟叁佰柒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元(RMB2,633,799,990)o该合同价格可能因合同范围变更而由合同双方协商调整。根据修正案1,项目公司应向总承包商支付的前期服务价款为人民币壹仟万元(RMBl0,000,000),该前期服务价款应包括在合同价格,即总承包商不得为前期服务另行收取费用。d.担保双方约定,在开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总承包商应提供格式如附件BB的以项目公司为受益人的由

20、中国银行或其他可为项目公司接受的实体签署的银行保函,为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履约与支付义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格的30%,并随工程进度而递减(具体参见合同),担保形式为连带保证。双方约定,在开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承包商应使S电气(集团)公司正式签署并向项目公司提供格式如附件CC的履约担保书,为总承包商在该合同项下的履约和支付义务提供担保,担保形式为连带保证。项目公司尚未收到正式签发的上述银行保函与履约担保书。e.特别注意事项H省电力公司和N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对该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双方约定,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履行时,项目公司应按总承包商到终止日时因提供服务发生的且项目公司尚未

21、支付的实际费用的105%的金额进行支付。该合同前期服务价款的第一笔付款人民币伍佰万元(RMB5,000,000)已向总承包商支付,第二笔付款人民币伍佰万元(RMB5,000,000)应在购电合同批准生效后14个工作El内支付。关于工程监理服务合同a.签订与变更该合同由项目公司与E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公司于2000年4月17日签订。b.生效与期限该合同已于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为生效日至电厂第二台机组成功完成性能测试后12个月。c.合同价格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壹仟零伍拾捌万元(RMBl0,580,000),在合同范围变更时该价格可由合同双方协商调整。d.担保该合同附件I为银行履约保函格式,受益人为项目

22、公司,担保形式为连带保证。担保人、担保金额尚未明确。项目公司尚未收到正式签发的银行履约保函。关于P电厂铁路专用线设计、采购和施工服务承包交钥匙合同a.签订与变更项目公司与Z铁路局于2000年4月17日签订了该P电厂铁路专用线设计、采购和施工服务承包交钥匙合同,约定由Z铁路局为P电厂铁路专用先设计、采购和施工服务的总承包商。合同双方于2000年8月21日签订了合同修正案1。b.生效与期限该合同已于签署之日即2000年4月17日起生效。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如非因其他原因被提前终止,合同应在履行完毕时终止。c.合同价格合同价格为人民币玖仟零捌万元整(RMB90,080,000)o该合同价格可能

23、因合同范围变更而由合同双方协商调整。根据修正案1,项目公司应向总承包商支付的前期服务价款为人民币贰佰陆拾万元(RMB2,600,000),该前期服务价款应包括在合同价格,即总承包商不得为前期服务另行收取费用。d.担保双方约定,在开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总承包商应提供格式如附件S的以项目公司为受益人的由中国建设银行签署的银行保函,为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履约与支付义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格的30%,担保形式为连带保证。项目公司尚未收到中国建设银行正式签发的银行保函。e.特别注意事项双方约定,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履行时,项目公司应按承包商到终止日时因提供服务发生的且项目公司尚未支付的实际费

24、用的105%的金额进行支付。关于铁路专用线和输煤设施租用合同a.签订与变更该合同由项目公司与Z铁路局华中某市分局(“华中某市分局”)于2000年4月17日签订。b.生效与期限该合同自签署之日即2000年4月17日起生效。协议期限为生效日后25年,项目公司有权于协议到期前6个月提出协议有效期延长5年。c.合同价格双方约定,项目公司应按该合同附件A中明确的计算方法向华中某市分局支付合理费用。从项目公司首次使用场地的第一天支付第一年的费用即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玖佰肆拾肆元(RMB136,944)od.特别注意事项双方约定,在项目公司与H省电力公司签订的购电合同终止或期满时,项目公司有权单方终止该合同而

25、不承担违约责任。关于铁路专用线运营和维护合同a.签订与变更该合同由项目公司与Z铁路局华中某市分局(“华中某市分局”)于2000年4月17日签订。双方约定华中某市分局负责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公司基于铁路专用线和输煤设施租用合同而向华中某市分局租用的专用铁路线及其附属设施。b.生效与期限该合同自签署之日即2000年4月17日起生效。协议期限为生效日后25年,项目公司有权于协议到期前6个月提出协议有效期延长5年。c.合同价格双方约定,项目公司应按该合同附件A中明确的计算方法(即固定费用加浮动费用,费用标准按照铁路主管部门及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华中某市分局支付合理费用。d.特别注意事项双方约定,

26、在项目公司与H省电力公司签订的购电合同终止或期满,以及铁路专用线和输煤设施租用合同终止时,项目公司有权单方终止该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关于铁路专用线租赁和接轨合同a.签订与变更该合同由项目公司与H省F集团有限公司(“F集团”)于2000年4月17日签订。双方约定项目公司向F集团承租并与其共用一段F集团专用铁路线。b.生效与期限该协议自签署之日即2000年4月17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为签约后19年,即有效期至2019年4月17日。项目公司有权于协议到期前6个月提出协议有效期延长5年。c.合同价格项目公司应支付给F集团的租金为每年肆拾万元人民币(RMB400,000)od.特别注意事项合同约定,首次

27、付款应在项目公司使用承租共用专用线之前支付,随后的所有各次付款应在首次使用承租共用线之日以后的第二个季度开始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支付。关于原投资方与省计委之投资协议a.原投资方与省计委于1997年9月1日签订了该投资协议,并于1999年10月26日根据该投资协议的履行情况与其他有关情况签订了谅解备忘录。b.根据原投资方与省计委于2002年7月16日达成的P电厂项目协议书,上述投资协议与谅解备忘录的法律效力已终止。关于咨询合同a.根据项目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赛斯本州发电有限公司(“赛斯本州”)与T公司(aT)于1997年9月1日签订了该咨询合同,双方约定:由T向赛斯本州提供与P电厂项目有关的

28、咨询、协助和支持;T因提供上述服务产生的实际费用经赛斯本州书面同意后报销,并从1997年9月1日起,赛斯本州每月向T支付贰万至贰拾万美元(USD20,OOO至200,000)ob.赛斯本州与T于1998年1月5日由签署了事涉:咨询合同和成功费,双方约定:T向赛斯本州提供P电厂项目有关的咨询、协助和支持,赛斯本州应于收到该项目的所有最终批文(外经贸部和国家计委)后90天内向T支付“成功费”,数额为柒佰伍拾万美元(USD7,500,000)或有关设备/材料进口费用总额与壹仟伍佰万美元(USD15,000,000)之差额(两者取其小)。上述约定是对双方之前签订的咨询合同的有效变更。c.虽然项目公司并非该咨询合同的签约主体,但鉴于该咨询合同及其变更系赛斯本州为设立P电厂项目公司(即项目公司)之目的而签订,在投资人之间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因履行该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支付可以作为开办费由后来成功设立的项目公司承担。本所暨承办律师在此提请予以特别关注。d.本所暨承办律师获悉,有关各方约定:若贵司成功收购项目公司,该咨询合同的有关义务和责任将由原投资方自行承担。本所暨承办律师建议,股权转让协议中应明确规定该内容,同时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之前,贵司应要求T向项目公司及贵司作出特别声明:T不得向项目公司或贵司主张该咨询合同项下的有关债权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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