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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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dversity is an inevitable process of growth. People who can accept adversity bravely will grow stronger day by da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本规定所称三轮车,是指用人力驱动的设计有三个车轮的车辆;

2、所称人力车,是指用于手推或手拉方式驱动的两轮或独轮车。电动自行车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和成华区。第四条 本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建设、规划、城管、交通、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文明交通劝导队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维护交通秩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文明交通劝导队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除自行车以外,其他非机动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第七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入户、异动,申请人必须持车辆合格证、

3、中国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医院对其具有驾驶体能的证明办理入户登记。第八条 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一律不再新办和补办牌、证,不办理转移登记。第九条 非机动车闸、车铃、反射器等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非机动车号牌应安装在指定部位,牌、证不得涂改、伪造、挪用、重领或冒领。第十条 禁止擅自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禁止拼装非机动车。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二)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规则,不得逆向行驶;(三)醉酒后不准驾驶;(四)不准在道路上驾驶载运超宽、超高、超长物品的非机动车。第十二条 从事营运的三轮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佩带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交通安全标志;(二)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牌、证;(三)不得转租、转借三轮车。第十三条 禁止人力车、畜力车在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的道路上行驶。第十四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限于残疾人驾驶,不得转租或从事营运活动。第十五条 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城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非机动车停车场由申办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设置必备的标志、安全设施。停车场应指派专人管理。工作人员应佩证服务,保证车辆归点停放,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禁止非机动车停车场改变使用性质。第十六条 凡需在道路上划线定位停放车辆的,向所辖区公安交通

5、管理部门申报,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划线定位,并报同级建设、城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申报单位负责管理。第十七条 停放非机动车,应进入停车场;未设停车场的,应停放在指定区域内。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学习交通法规。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的;(二)不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规则、逆向行驶的;(三)安全装置不齐或失效的;(四)违法停放的;(五)在禁行区域内驾驶的;(六)驾驶营运的三轮车未按规定佩带标志或不携带各种牌、证的。前款规定的罚款未当场交纳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

6、以扣留车辆或牌、证。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以下罚款:(一)转租、转借营运三轮车的;(二)涂改、伪造、挪用、重领、冒领车辆牌、证的;(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营运或转租的。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以下罚款:(一)三轮车未经核准从事营运的;(二)非机动车擅自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拼装的。第二十二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划线定位停放车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停车场申办单位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申办单位

7、限期改正,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工作人员处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予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对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对当事人实施处罚,扣留车辆、牌、证时,应开具处罚或暂扣凭据。处理结束后应当及时发还车辆。对不开具凭据或不按规定实施处罚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可举报。第二十七条 被扣留车辆的人超过3个月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所扣车辆作无主车辆处理。第二十八条 交通警察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明交通劝导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超越委托范围行使职权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解除其委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1月2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12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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