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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媒体,教学课件,知识产权法,知识经济的保护神,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述,一、信息,(一)含义,(二)特征:,1、非物质性,2、可永久存续,3、可传播:无限复制、广泛传播、同时被许多主体使用,4、不能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法加以控制,5、需要载体,(三)限定:,1、一般要有创造性,2、有财产价值,3、由法律加以规定,二、载体,(一)信息与载体的关系,1、信息离不开载体,2、信息与载体是性质不同的两种事物,其中任何一方的权利变动并不必然导致对方的权利发生相应的变化。,(二)信息与物、财产、无形财产的关系,(这是从整体而言,从微观上看,信息可以脱离个别载体而存在于其他载体之上),续,(三)对世权、支配权,
2、(四)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权能可分别授予多人行使,(五)与物权、债权的区别,(二)民事财产权利,(一)定义,三、知识产权,(六)权能(与所有权四项权能的区别),1、控制2、使用3、收益4、处分,(七)具体范围,1、不同的规定,2、分类,3、主要研究领域,(1)版权与工业产权,(2)创造性成果的权利与识别性标记的权利,民法通则、民法典、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TRIPS协议,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概述,一、概念,1、广义: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调整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既表现于调整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专门法规(单项法规),也表现于非专门法规如
3、:宪法、民法通则、刑法以及有关的经济法等。,2、狭义:知识产权法就是调整知识产权关系的基本法即知识产权法典,或是单行法。但是,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无一个国家是采取单一式专门立法,基本上都采取了总和式立法(单一性法规的汇总),因此对于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也就很少有狭义的理解。我国也不存在不存在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二、渊源,1、宪法 2、民法通则 3、特别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 4、行政法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5、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
4、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6、国际条约:,(一)信息的归属关系,(二)信息的利用关系,(三)信息的交换关系,三、调整对象,三、知识产权法的性质,(一)知识产权法是私法,(二)知识产权法是国内法,1、知识产权法将民法基本原则、制度具体化,2、在调整主体、方式、客体方面,3、在权利救济方面:请求权,具有国际化的趋势,在程序上和实体法上寻求协调,(三)知识产权法是强行法,目的在于维护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四、知识产权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与民法的关系,知识产权法是民事特别法,(二)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1、反不正当
5、竞争法的的含义:,是指通过制止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包含反垄断法(我国暂时没有反垄断法),知识产权的主要行使方式是在市场上行使财产权,决定,2、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狭义)的关系,(1)相互联系,功能和目标: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利益平衡,相互竞合:法条竞合、责任竞合,补充作用:未被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信息,可由不正当竞争法提供必要的保护,(2)存在差异,权利保护方式:“行”(积极)与“禁”(消极),保护利益的侧重点: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调整范围:宽与窄,3、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1)关系确立的基本原则
6、:利益平衡,(2)知识产权的行使原则上豁免于反垄断审查,(3)禁止滥用知识产权:不适当地扩张了垄断权的范围(超越权利范围行使权利),或凭借合法垄断进一步谋求非法垄断或优势竞争(对市场竞争构成危害,如利用权利分割市场),一、知识产权的民事保护,(一)民事责任的类型,(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三)举证责任,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五)诉讼管辖,(四)诉讼时效,(六)民事仲裁,二、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二)类型,1、行政处理行政诉讼,(一)主管行政部门,1、版权局著作权,2、知识产权局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3、商标局(工商局)商标、商业秘密,5、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植物新品种,6、县
7、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药品种,2、行政调解民事诉讼,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保护,三、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一)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二)刑法所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假冒注册商标罪,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4、假冒专利罪,5、侵犯著作权罪,6、销售侵权(著作权)复制品罪,7、侵犯商业秘密罪,(三)单位犯罪,第二编 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第五章 著作权法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二、著作权法概述,1、调整作品的归属、利用与交换关系,2、著作权立法的根本原则利益平衡,3、著作权法的渊源,第六章 著作权的客体,第一节 作品的界定,一、思想与其表达(途
8、径、方式),1、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2、思想通过一定的方式具体化形成表达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二、作品应具备的条件,1、文学、艺术、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内,2、具有独创性,3、能以有形的形式复制,3、著作权的主体与针对载体的所有权的主体未必一致,著作权的变动未必导致针对载体的所有权的变动(美术作品中有例外),侵害对载体的所有权未必同时侵害著作权,2、著作权并不保护载体,1、作为智力创作成果的作品是一种信息,需要载体,三、作品与其载体,第二节 作品的种类,一、语文作品,(一)含义:以语言符号系统所表现的作品,(二)分类:,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二、艺术作品,(一)音乐作品,1、指
9、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2、文字作品作为歌词时,属于音乐作品,(二)戏剧作品,1、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2、是供演出用的剧本而非“整台戏”,(三)曲艺作品,1、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2、是供表演用的脚本,(四)舞蹈作品,1、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2、是供表演的舞蹈动作设计,(五)杂技作品,1、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2、是供表演的杂技动作设计,(六)美术作品,1、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10、,2、纯美术作品与实用工艺品(工艺美术品),3、实用工艺品(工艺美术品)的保护:,(七)建筑作品,1、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2、指建筑物(构筑物)本身:,(八)摄影作品,1、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2、创造性的体现:光、影、时机等因素的选择与把握,1、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九)影视作品,2、保护的对象是拍摄完成的整部影片而非电影剧本,3、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做的作品,(一)图形作品,(二)模型作品,1、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
11、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1、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三、实用作品,(三)计算机软件,1、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2、作为文字作品,2、建筑设计图、建筑物模型作为图形作品、模型作品保护,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作品的思想,二、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三、官方文件,官方文件的私人译文可受到保护,四、时事新闻,新闻综述、评论、新闻摄影、新闻电影等可受保护,五、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七章 著作权人的权利,第一节 精神
12、权利,一、精神权利的产生及特征,1、精神权利的产生,3、精神权利的特征,2、精神权利的本质,二、精神权利的内容,(一)发表权,1、含义,2、特点,(二)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1、反映作者与作品之间真正的联系,2、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以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3、作者有权禁止在并非自己的作品上署自己的名字,4、署名顺序是署名权的内容,(三)修改权: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1、原因:作者的思想、感情、观点会发生变化,3、内容:作者有权修改作品或授权其他人修改其作品,2、指对作品进行的实质性修改,而非文字性修改,4、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
13、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1、歪曲:指故意改变事实或内容;篡改:指用作伪的手段改动或曲解,2、是否损害了作者的形象和声誉在所不问,3、与修改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第二节 财产权利,一、概述,二、复制权,1、含义:以某种方式再现作品的权利,2、复制方式,(1)狭义:以同样形式制作作品复制件,(2)广义: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同一作品,3、内容,4、上述侵权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营利为目的,没有数量的限制,5、讨论:临摹是否属于复制,三、发行权,1、含义: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2、内容,
14、3、“发行权穷竭”(首次销售)原则,著作权人将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提供给公众后,著作权人即失去了对这些原件或复制品的控制权,他人可以自由地再次出售,而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4、复制与发行共同构成出版行为,四、出租权,1、含义: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2、权利对象: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3、内容,著作权人可以自己也可以授权他人出租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并获得报酬,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出租这些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均构成侵权,五、展览权,1、含义: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2、
15、权利对象:美术作品、摄影作品,3、内容,著作权人可以自己展览,也可以授权他人展览并获得报酬,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展览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均构成侵权,4、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的所有人享有,六、表演权,1、含义:公开表演作品(活表演或者现场表演),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机械表演)的权利,2、机械表演:将现场表演用转播设备直接进行播放或者将录制下来的现场表演再通过录音机等技术设备向公众播放不是以机械设备传播作品,3、与“表演者权”有根本区别,4、内容,作者可以自己表演或者授权他人表演其作品;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表演其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任何人未经作者许可而
16、表演其作品的,即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七、放映权,1、含义: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影视作品等的权利,2、再现的是作品而非表演,3、内容,著作权人可以自己放映,也可以授权他人放映并获得报酬,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放映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均构成侵权。,七、广播权,1、含义: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2、方式,3、内容,著作权人可以自己广播,也可以授权他人广播并获得报酬,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广播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
17、,均构成侵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1、含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2、内容,著作权人可以自己在网络上传播,也可以授权他人在网络上传播并获得报酬,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在网络上传播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均构成侵权,九、改编权,1、含义:在不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的前提下,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2、不能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不得改变原作的基本内容,不得对原作进行歪曲和篡改,3、内容,著作权人可以自己改编,也可以授权他人改编并获得报酬,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改编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均构
18、成侵权,十、摄制权,1、含义:通过新的创作和相应的技术加工,将原作品演绎表现为影视作品的权利,2、是指原作品能否及怎样被制片人使用的权利,3、内容,著作权人可以自己摄制,也可以授权他人摄制并获得报酬,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摄制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均构成侵权,十一、翻译权,1、含义: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2、翻译对象:语文作品(英国、新加坡等国包含计算机程序语言的转换),3、内容,著作权人可以自己翻译,也可以授权他人翻译并获得报酬,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翻译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均构成侵权,十二、汇编权,1、含义: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断通过选择或者编排
19、,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2、没有改变作品,3、内容,著作权人可以自己汇编,也可以授权他人汇编并获得报酬,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汇编其作品或作品的片段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均构成侵权,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及保护期限,一、著作权的取得,1、各国在著作权取得方式上的立法,2、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1)自动取得原则著作权随作品创作的完成自动产生,(2)作品的自愿登记,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1、精神权利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无保护期限,2、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1)自然人的作品:保护期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
20、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3)影视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者的身份确定以后,适用前述期限。,第八章 著作权的主体,第一节 作者与著作权的主体,一、作者,1、含义:创作作品的人,2、创作:直接产生
2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3、自然人作为作者,4、单位视为作者享有全部的著作权,二、著作权的主体,5、作者身份的认定,1、概念,2、与“作者”的关系,三、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的保护,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一、著作权的原始归属,(一)著作权原则上属于作者作者的著作权最完整,(二)几类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1、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1)演绎作者享有对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2)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2、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1)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共同创作的作品,(2)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3、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1)汇编作品:选择、汇集、编排若干作品、作品
22、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而形成的新作品,(2)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汇编人,(3)汇编作品中可单独使用的部分,其作者对该部分享有著作权,但单独使用时不得侵犯汇编人的著作权,4、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1)委托作品:受托人创作,委托人并不参与创作;双方是平等主体间的委托合同关系,(2)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5、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1)职务作品: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2)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6、除构成单位作品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被告人或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7、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
23、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的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8、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1)影视作品,(2)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9、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1)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相关当事人无法从通常的途径了解到作者的身份,(2)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10、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1)美术作品,(2)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1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二、著作权的继受取得,1、转让取得,2、继承(受遗赠)取得,3、其他方式,第九章 著作邻接权,一、概述,1、作品
24、的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但并非所有的传播者都有邻接权),二、表演者权,1、含义: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2、与著作权的关系,2、主体:表演者,3、客体:表演(活动),4、表演者的权利,(1)精神权利,A、表明表演者身份,B、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维护表演完整性,(2)财产权利,A、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B、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C、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D、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E、表演的二次使用问题,5、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6、表演者的义务,三、录制者权,1、含义: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
25、录像制品所享有的权利,2、客体:录制品,3、主体:录制者,4、录制者的权利,(1)录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2)录像制品的广播权:电视台播放录像制品应经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5、录制者权利的保护期限,6、录制者的义务,四、广播电视组织权,1、含义:广播电视组织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所享有的权利,2、客体:播放,3、主体:(无线或有线的)广播电视组织,4、广播电视组织享有的权利,(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5、广播电视组织权的保护期,6、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五、*版式设计权,1、含义: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
26、的版式设计所享有的权利,2、客体: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3、主体:图书、期刊的出版者,4、图书、期刊的出版者对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专有复制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装帧设计),5、权利期限,第十章 著作权及邻接权的限制,一、限制的原因,维护著作权人、邻接权人、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二、限制的方式,(一)合理使用,1、含义,2、构成条件,3、方式,(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
27、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作者的保留权,(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作者的保留权,(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
28、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4、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也适用上述12方面的限制,(二)法定许可使用,1、含义,2、构成条件,3、方式,(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适用于邻接权,作者有保留权,(
29、2)作品被报社、期刊社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著作权人有保留权,(3)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可以转载、摘编,(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著作权人无保留权,(6)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0、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著作权人无保留权,可约定是否支付报酬,4、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异同,(1)相同点,(2)不同点,*(三)强制许可使用,伯尔尼公约中有规定。我国著作权立法中没有规定,第十一章 侵犯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一、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的行为,1、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
31、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2、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
32、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慷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
33、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专,利,第一章 专利概述,一、何为专利,二、专利的意义,三、我国的国情,第二章 专利权的保护对象,一、发明具备创造性的技术构思,1、一种思想属于非物质性的
34、信息而非物,2、一种具备一定创造性的技术思想,3、分类,(1)产品发明,(2)方法发明,5、总结: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二、实用新型,1、含义: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2、与发明的异同,三、外观设计,1、含义: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2、与实用新型的区别,3、与美术作品的关系,四、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2、科学发现,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5、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
35、获得的物质,第三章 专利权的取得、维持和终止,第一节 有权申请取得专利权的人,一、有权申请专利的人、专利申请人与专利权人,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2、在申请程序中,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仅作形式审查,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工作单位,1、职务发明创造,(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2)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2、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归属于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获得奖励、报酬,3、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的约定归属,四、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1、合作: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
36、献,六、合法的受让人,2、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五、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1、约定,2、完成或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七、外国人,1、外国人:具备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1、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第二节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一、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实质条件,(一)实用性,1、含义: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1)能够在产业(最广义的工业)中实现,(2)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2、判断,(二)新颖性,1、含义: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
37、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1)现有技术,A、时间界限,B、地域界限,C、公开方式:,(2)抵触申请,2、判断,3、优先权,(1)外国优先权,(2)本国优先权,4、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他人违反申请人本意的公开),(三)创造性,1、发明的创造性: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发明专利申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2、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
38、术相比,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二、外观设计的实质条件,1、新颖性:同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2、不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节 专利申请文件,一、申请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一)请求书:表明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意愿,(二)说明书:清楚、完整地说明发明创造的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能够实现的程度,(三)权利要求书:,2、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1、功能:确定要求给予专利保护的技术范围,(四)说明书摘要、附图,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一)请求书,(二)图片或照片,第四
39、节 专利申请程序,一、发明专利申请程序,1、早期公开,迟延审查制2、专利权的生效日期:公告日3、司法审查,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程序,只进行初步审查(形式审查),第五节 专利权的终止,一、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而终止,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年,二、专利权因未缴纳年费而终止,三、专利权因声明放弃而终止,自应缴纳年费的期限届满而终止,而非宽限期届满之日,四、专利权因被宣告无效而终止,1、请求的提出,2、无效宣告请求的程序,3、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原则,4、无效宣告的效力,第四章 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一、专利权人的权利,(1)对产品专利(具备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的产品
40、)的实施,第一节 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一)专利实施权,A、制造,B、使用,2、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C、销售,1、为生产经营目的(不能理解为“以营利为目的”),D、许诺销售,E、进口,平行进口问题,(2)对方法专利(具备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的方法)的实施,A、使用,B、方法专利产品的保护,a、对方法专利的延伸保护的必要性,b、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c、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2、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2)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1)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某种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似,而且该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在被授权
41、时指定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类别相同或者相似,(二)许可实施权,(三)处分权(转让),要式行为,独占、排他、普通许可,转让对原许可合同的影响,要式行为,(四)专利标记使用权,1、专利标记:表明有关产品是受专利保护的标记,2、可以不标明专利标记,二、专利权人的义务,缴纳年费,第二节 专利权的限制,一、专利权用尽,1、含义: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2、原理,二、先用权,1、含义: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
42、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2、理由:公平原则,三、临时过境原则,1、含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四、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1、含义: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五、强制许可,(一)概述,1、防止滥用的强制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知识产权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二
43、)类别,2、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知识产权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若从属专利比前一专利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则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专利技术的强制许可;也可以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三)效力,六、指定实施,第五章 专利权的保护,第一节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1)周边限定原则,1、不同的主张,(2)中心限定原则,(3)折中原则,2、我国的规定: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实际上是以其中的独立权利
44、要求为准,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1、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第二节 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一、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以生产经营为目的2、实施了他人的专利技术3、实施行为没有合法依据4、被侵害的专利合法有效,1、以生产经营为目的2、实施了他人的专利3、实施行为没有合法依据4、被侵害的专利合法有效,二、专利侵权行为的种类,三、专利侵权判定的方法,1、全部覆盖原则,(一)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方法,2、等同原则,3、禁止反悔原则,(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第一章 商标,第一节 商标的概念和种类,一、商标的概念,1、商标的概念:,(1)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提
45、供者,(2)凝聚了经营者的信誉,2、商标与邻近标志的联系与区别,二、商标的种类,1、根据构成要素对商标的分类,在中国,只能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可视性要素或它们的组合构成商标,2、根据使用对象对商标的分类,商品商标、服务商标,4、根据作用对商标的分类,5、根据商标显著性对商标的分类,3、根据使用者对商标的分类,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等级商标、证明商标、防御商标、联合商标,臆造商标、任意商标、暗示商标、叙述商标,第二节 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一、注册商标的必备条件,1、必须采用法定的构成要素,2、必须具备显著性特征,(2)固有的显著性:设计本身是新颖的、独特的,(
46、3)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第二含义商标”,(1)判断标准:是否会使消费者将该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二、注册商标的禁止条件,1、不得违反商标构成的禁止性条款,(1)相对禁止性条款可以使用但不能获得注册,(2)绝对禁止性条款不能获得注册也不可以使用,2、不得采用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3、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第二章 商标权的取得与丧失,第一节 商标权的取得,一、(商标权)注册取得,二、自愿注册(有例外),三、申请在先,四、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第二节 商标权的丧失,一、商标权丧失的原因,二、商标权的保护期限,1、商标权的保护期限,2、商标权的续展,三、注册商标的注销,1、因注册
47、不当商标的撤销,四、注册商标的撤销及其法律后果,2、因注册商标争议而裁定撤销,3、因使用不当而被撤销,4、注册商标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第三章 商标权的保护,1、假冒和仿冒行为,一、商标权的效力范围,第一节 商标侵权行为,二、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专用权商品的行为,3、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种标识的行为,4、反向假冒行为,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第二节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1、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一、驰名商标的认定,2、认定驰名商标的参考因素,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2、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3、驰名商标的其他特殊保护措施,Class is over,谢谢,